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79號
TNHV,105,上易,79,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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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79號
上 訴 人 裘佩恩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
      陳佩琪  律師
被 上 訴人 陳金木 
      洪貴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2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1
74號),提起部分上訴,本院於105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緣上訴人因受訴外人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頭文字 公司)委託,承辦大頭文字公司與訴外人億國通路有限公司 (下稱億國公司)間因債務不履行事件所生之民事訴訟(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0號);而被上訴人洪貴 枝則為訴外人億國公司負責人許文彬之配偶,其於民國(下 同)102年8月6日向台南律師公會及中國時報寄發電子郵件 ,以如附表一所示申訴內容,指稱上訴人係「黑道律師」、 「與臺南地檢署(按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 地檢署)掛勾,使案件不受理、吃案」、「裘佩恩為惡意詐 欺」、「裘佩恩律師跟臺南地檢署檢座(按指臺南地檢署檢 察官,下稱檢察官)很熟,要我們自認倒楣」等語,意圖將 不實內容散布於眾,而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嗣臺南律師公會 於102年8月20日發文,經上訴人於同年8月21日收文,未罹 侵權行為之2年時效。
㈡被上訴人陳金木於102年3月12日以網路電子通訊軟體LINE傳 訊告知被上訴人洪貴枝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係基於誹謗故 意而散布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不實內容;而被上訴人洪貴枝 上開所為之言論均係聽聞被上訴人陳金木之陳述後散佈,足 認被上訴人等無論是否出自共同故意,均屬民法第185條規 定之共同侵權情形,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㈢依上,爰求為判決聲明: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 幣(下同)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部分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 關於後開部分廢棄;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0萬元本



息;被上訴人等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另原判決關於被上 訴人陳金木所提反訴部分,為其敗訴之判決,且其未提起上 訴,自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上訴人等抗辯以:
㈠被上訴人陳金木部分:
1.上訴人自訴其遭誹謗案之刑事部分,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下稱原審法院)102年度自字第2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上訴 人洪貴枝無罪,並無散布於眾毀損上訴人之名譽權。 2.鈞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內文並無上訴人所稱誹謗 情形,惟被上訴人陳金木於該案出庭擔任證人詰問,僅就詰 問部分事實供述。
3.由附表三所示之內容,可知被上訴人陳金木係轉述,並無如 上訴人所指述之情形,通訊內容亦無黑道律師等語,上訴人 斷章取義,所述不實。
㈡被上訴人洪貴枝部分:
1.上訴人就其主張事實,另對被上訴人洪貴枝提起誹謗刑事自 訴,該刑事案件已經一、二審刑事判決無罪在案,被上訴人 洪貴枝並未對上訴人有誹謗名譽之侵權行為,上訴人請求被 上訴人洪貴枝賠償損害,自無理由。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448至449頁): ㈠被上訴人洪貴枝於102年8月6日向台南律師公會及中國時報 寄發附表一所示申訴內容之電子郵件,指稱上訴人係「黑道 律師」、「與臺南地檢署掛勾,使案件不受理、吃案」、「 裘佩恩為惡意詐欺」、「裘佩恩律師跟臺南地檢署檢座很熟 ,要我們自認倒楣」等語。
㈡上訴人於104年8月21日經臺南律師公會發文請求提出說明或 答辯後,始得知其遭被上訴人洪貴枝申訴之內容,及於同日 經由訴外人黃文博以網路電子通訊軟體LINE傳訊告知如附表 二所示之內容。
㈢被上訴人陳金木於102年3月12日以網路電子通訊軟體LINE傳 訊告知被上訴人洪貴枝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
㈣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洪貴枝前開行為涉犯加重誹謗罪提起自訴 ,經原審法院刑事庭以102年度自字第21號刑事判決無罪, 嗣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仍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上易 字第13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金木基於誹謗故意以通訊軟體LINE 傳送附表三所示內容予被上訴人洪貴枝,侵害上訴人名譽權 ;被上訴人洪貴枝則以電子郵件傳送附表一所示內容予臺南 律師公會及中國時報,被上訴人2人共同意圖將不實內容散



布於眾,共同侵害上訴人名譽權,應連帶賠償上訴人120萬 元(已於上訴本院時減縮為60萬元)本息等情,為被上訴人等 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㈡經查:
1.被上訴人陳金木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三所示內容予被上 訴人洪貴枝,非屬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⑴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 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 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 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 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 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 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 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 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 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 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 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參照)。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 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然此所謂 「名譽」,係指他人對特定人屬性所給予之社會評價,不包 括行為對象對其內在價值感受之主觀名譽,因此名譽有無受 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
⑵查本件被上訴人陳金木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 警員,承辦被上訴人洪貴枝晶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晶輝 公司)代表人對訴外人許治平鄭安淳及上訴人等人提出涉 犯詐欺取財、商標法等刑事告訴調查期間,因顧慮被上訴人 洪貴枝檢舉其不辦理,為讓洪小姐知道有些困難度,而於10 2年3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三所示內容予被上訴人 洪貴枝,有被上訴人陳金木提出上開刑事詐欺案件移送書、 偵查報告等資料為證,再持以對照附表三通訊軟體傳送時間 ,自堪採信。
⑶經本院核閱附表三傳送內容整體觀之,多為被上訴人2人間 討論上開刑事詐欺案件之事實,雖夾雜有被上訴人陳金木對 上訴人主觀評價即:「幾個記者透漏裘佩恩就是跟黑道掛勾 律師」、「他私下跟黑道及政商檢察署都有交情」等語,惟 上開傳送方式係以一對一非公開方式為之,且傳送對象即被 上訴人洪貴枝本即對上訴人已提出詐欺等刑事告訴,故依傳



送內容之方式及對象,尚不足以影響上訴人之社會評價,上 訴人之名譽權亦未因被上訴人等彼此間非公開對話內容而受 有侵害甚明。縱認被上訴人陳金木上開傳送對話尖酸刻薄, 不留餘地有失中允厚道,然為其私下與被上訴人洪貴枝通訊 時,所為個人意見評價及表示,當屬其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 ,依上揭說明,苟認渠等私人間通訊所為言論具違法性,則 有箝制個人言論自由不良效果,故認被上訴人陳金木以通訊 軟體LINE傳送附表三所示內容予被上訴人洪貴枝之行為,自 非屬侵害名譽之不法行為。
⑷上訴人又主張:被上訴人陳金木為員警,所言所為對於一般 民眾有影響力,被上訴人洪貴枝亦稱員警跟她說上訴人跟黑 道掛勾,才會用這些詞彙去投書中國時報,故認被上訴人陳 金木身為員警,應更加謹言慎行,縱使轉述記者內容,亦應 該考慮到未經求證即向一般民眾轉述這些話,會導致一般民 眾對於上訴人有評價上的貶損,縱算沒有故意,也是有過失 云云;惟如前所述,被上訴人等間談話,既非公開對話,且 被上訴人洪貴枝以附表一之商業交易銷售貨款損失暨商標被 侵害糾紛之內容自行投書中國時報,亦未經上訴人舉證證實 係被上訴人陳金木所主導或參與,自尚難依其主張採為被上 訴人陳金木縱無故意,亦有何過失之認定。
⑸至上訴人所引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民法上 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 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 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 ,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 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 5號判決之見解:「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 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而名譽為人格 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 損以為斷。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 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 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 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 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 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固皆認刑法妨害名 譽罪之成立與民法之侵權行為要件不同,然依上揭說明,若 依如附表一、附表三之內容資料,足認為被上訴人等有相當 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以 善意發表言論者(刑法第311條第1款參照),不問事之真偽



,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況上揭被上訴人等間陳述之事實,與渠等偵查案件 暨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 真實分毫不差;又言論意見表達時,因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 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均 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依此,本件尚難令被上訴人等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⑹基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金木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 三所示內容予被上訴人洪貴枝,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應負 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尚屬無據。
2.被上訴人洪貴枝以電子郵件傳送附表一所示內容予臺南律師 公會及中國時報,非屬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⑴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 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 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 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 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 釋參照)。上開解釋雖係就刑法第310條規定所為闡釋,惟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均係受憲法保 障之基本權利,刑法就妨害名譽所以設不罰規定,乃在調和 憲法所保障之2種基本權利,係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 是釋字第509號解釋就妨害名譽不法性所做符合憲法之解釋 ,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基於法秩序之統一性,妨害或 侵害名譽之不法性在刑法及民法上原則上應作相同之判斷。 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與刑法妨害名譽罪之成立要件雖有不同 ,惟其違法性有無之認定,則不應有所差異,始足貫徹法律 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並維護法秩序之整體性。準此,行 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 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 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以善意發表言論者(刑



法第311條第1款參照),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 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 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言論屬 意見表達時,因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 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 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928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及98年度台上字第1129 號判決參照)。
⑵查依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文字內容意旨以觀,乃被上訴人洪 貴枝基於晶輝公司經營人立場,認為上訴人明知大頭文字公 司營業虧損,無力兌現貨款支票猶繼續販售億國公司商品, 屬惡意詐欺,惟臺南地檢署卻在開庭時告知,上訴人與臺南 地檢署檢察官熟識,要被上訴人洪貴枝等自認倒楣,且相關 議員請警察協助不要報導,把資料壓下來等緣由,始投書臺 南律師公會及中國時報予以協助了解查察,且經被上訴人洪 貴枝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本院卷第446至447頁);依此, 可知被上訴人洪貴枝以電子郵件傳送附表一電子郵件重點著 墨在渠所提告詐欺取財、違反商標法刑事案件,有諸項事實 及證據顯示,卻被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上訴 人洪貴枝誤載為不受理)乙事,易言之,依電子郵件之內容 ,實屬被上訴人洪貴枝對上開案件之個人評論及情緒之發洩 、表達。
⑶再被上訴人洪貴枝主觀上即認上訴人與訴外人許治平等人涉 犯詐欺取財及違反商標法之犯嫌,除基於被害人依法提出刑 事告訴外,並提出相關交易往來明細帳務、支票為證,此有 被上訴人陳金木提出上開詐欺、商標案件刑事偵查資料可參 。而被上訴人洪貴枝就上開刑事案件於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 查方式及結果所為之言論,究之尚與公共利益相關,被上訴 人洪貴枝依其提供之上開證據,主觀確信上開事實為真,且 基於上開事實產生對上訴人之主觀價值判斷投射於上開陳述 稱上訴人為「黑道律師」,為保護渠等經營公司之合法利益 ,寄發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自應就所為事實陳述及主觀 價值判斷是否有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意圖為整體綜合之認定 ,而不應斷章取義,截取片斷言句逕為認定。又上訴人就被 上訴人洪貴枝所為附表一行為,自訴被上訴人洪貴枝涉犯刑 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已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自 字第21號及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39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 ,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依前開說明,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



,就本件被上訴人洪貴枝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上開陳述,關於 被上訴人洪貴枝指陳上訴人為黑道律師、與地檢署掛勾、惡 意詐欺等語,固然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有損及上訴人名譽, 然被上訴人洪貴枝既基於渠等經營晶輝公司立場,認與上訴 人為股東兼監察人之大頭文字公司所生貨款、商標糾紛,上 訴人亦涉嫌詐欺等罪行,為保護合法之利益,而發表附表一 所示電子郵件,亦應受憲法之保障,即應認被上訴人洪貴枝 上開行為,未具違法性,而難責令被上訴人洪貴枝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
⑷依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洪貴枝以電子郵件傳送附表一所 示內容予臺南律師公會及中國時報,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仍屬無據。
3.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等共同基於誹謗故意而散布侵害上訴 人名譽權之不實內容云云,姑不論已因本院認被上訴人等均 不構成侵權行為,致不足採;且上訴人就被上訴人等2人間 有如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故意散布侵害上訴人名譽 ,迄未據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能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五、綜上所述,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洪貴枝陳金木共同侵 害其名譽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等應連 帶賠償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如上訴聲明之所示(即上訴請求60萬之本 息),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 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附表一:
┌────────────────────────────┐
│寄件者:晶輝企業-洪貴枝Angle Hung │
│寄件日期:2013年8月6日 │
│收件者:晶輝企業-洪貴枝Angle Hung │
│主旨:『台南地檢屬與黑道律師裘佩恩有掛勾』 │
│ │
│案號:智股102年度偵字第5176號商標法,詐欺案等 │
│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10號 │
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明知無能力自行設計服飾商品並生產,由│
許治平億國通路有限公司許文彬陸續採購晶輝企業有限公司洪│
│貴枝所生產之服飾商品達9385多件服飾,居心不良意圖使消費者│
│誤以為「男人幫」為大頭股份有限公司所設計之商品直接將印有│
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吊牌掛在晶輝企業有限公司商品上│
│並提供給加盟商販售圖利,甚至拋售商品換現金圖利。皆可以傳│
│證人旺恆股份有限公司覃敏君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股東│
│兼會計。證明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狀況裘佩恩鄭安淳均│
│知悉,公司遭許治平虧佔資金,公司經營每月虧損,入不敷出,│
│根本沒非凡新聞獨家報導「地攤男圓連鎖夢10年7店月進千萬」 │
│事實,公司也無能力兌現所開出給億國通路有限公司的任何1張 │
│支票,連員工薪資都無法支付,公司虧損殆盡。但『台南地檢屬│
│竟受到黑道律師裘佩恩的委託,不受理,告知會計無法證明公司│




│財力事宜擺名吃案』。 │
│另被告許志平裘佩恩鄭安淳因另案即101年度訴字第987號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10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中告知101年4月就 │
│無力清償借款部份,足以證明『被告許志平裘佩恩鄭安淳確│
│實是惡意詐欺』,也都可以參照刑事詐欺移送書及台南市第二分│
│局陳金木警員筆錄。 │
│大頭文字公司假以自創品牌行銷並招募加盟(文宣,網路,DM)│
│實際卻是拿晶輝企業生產商品欺騙大眾,混淆消費者對晶輝企業│
│公司所生產商品,也是嚴重侵害商標權益,還有大頭文字公司假│
│以億國公司出貨商品出錯及瑕疵為由要求退換貨,但又無法提出│
│出錯及瑕疵之商品明細,還惡意跳票,並且在晶輝企業洪貴枝
│101年6月9日向警方告訴商標案後,大頭文字公司還繼續在各地 │
│販售億國商品,惡意詐欺。 │
│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可明知無能力自行設計服飾商品並生產,由│
許治平億國通路有限公司許文彬陸續採購晶輝企業有限公司洪│
│貴枝所生產之服飾商品達9385多件服飾,居心不良意圖使消費者│
│誤以為「男人幫」為大頭股份有限公司所設計之商品直接將印有│
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吊牌掛在晶輝企業有限公司商品上│
│並提供給加盟商販售圖利,甚至拋售商品換現金圖利。 │
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狀況裘佩恩鄭安淳均知悉,公司遭│
許治平虧佔資金,公司經營每月虧損,入不敷出,根本沒非凡新│
│聞獨家報導「地攤男圓連鎖夢10年7店月進千萬」事實,公司也 │
│無能力兌現所開出給億國通路有限公司的任何1張支票,連員工 │
│薪資都無法支付,公司虧損殆盡。 │
│『台南地檢屬甚至在開庭時告知說裘佩恩律師和台南地檢屬檢座│
│很熟,要我們自認倒楣』,實在沒有天理。 │
│我方可以之出示錄音甚至部份LINE │
│台南議員蔡淑惠的姪女也被開立人頭公司,台南議員蔡淑惠竟請│
│警察協助幫忙不要報導,把資料壓下來 │
│請各單位深入了解協助報導 │
└────────────────────────────┘
附表二:
┌─────────────────────────┐
│大律師好,小弟中國時報黃文博,台北一家叫晶輝企業,│
│為了你替大頭文字公司辯護的案件,向本報投訴說你和檢│
│方熟,才使該案不起訴,還說你是黑道律師,可否打我的│
│電話0000000000聯絡一下 │
└─────────────────────────┘
附表三:
┌────────────────────────────┐




│台南陳國棟警察:你把那些話都備份下來 │
│下午9:40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今天打電話給旺恆 │
│下午9:40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給你驚喜 │
│下午9:41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旺恆老闆說許治平將大頭文字公司弄空 │
│下午9:42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3個月就被掏空 │
│下午9:42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而且在六月就放棄股份並且將所有大頭委認歸│
│還 │
│下午9:44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我有問他所得情況 │
│下午9:45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他說跟本沒賺錢 │
│下午9:45 │
│ │
│被告洪貴枝:那他要告許志平嗎? │
│下午9:45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我約他請他帶所有報表 │
│下午9:46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後天來當証人証明大頭跟本沒錢 │
│下午9:47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蓄意詐欺 │
│下午9:47 │
│ │
│被告洪貴枝:真是大發現 │
│下午9:47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他非常生氣 │
│下午9:48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被大頭虧光 │
│下午9:48 │
│ │
│被告洪貴枝:所以裘佩恩許志平是同伙 │
│下午9:48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我問他要不要題背信 │
│下午9:48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沒錯 │
│下午9:48 │
│ │
│被告洪貴枝:他們是同伙 │
│下午9:50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但他有說裘佩恩也是他旺恆股東 │
│下午9:50 │
│ │
│被告洪貴枝:旺恆是做什麼的? │
│下午9:51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另記者說等我移送完成他要報一下仇 │
│下午9:51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還不是很清楚 │
│下午9:52 │
│ │
│被告洪貴枝:記者? │
│下午9:52 │
│ │
│被告洪貴枝:跟裘佩恩有恩怨? │
│下午9:52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幾個記者透漏裘佩恩就是跟黑道掛勾律師
│下午9:53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記者報新聞都被他嗆聲過 │




│下午9:54 │
│ │
│被告洪貴枝:你要小心,搞不好旺恆的老闆是裘佩恩的同伙 │
│下午9:54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由其是報到黑道議員他都嗆不准亂報不然告死│
│下午9:55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他私下跟黑道及政商檢察署都有交情 │
│下午9:56 │
│ │
│被告洪貴枝:喔,難怪他那麼敢 │
│下午9:5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所以大家等我移送後要好好報一下恐嚇的仇 │
│下午9:57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讓他再嗆看看 │
│下午9:57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沒想到他平時為人早就得罪很多人 │
│下午10:00 │
│ │
│被告洪貴枝:真的謝謝你 │
│下午10:12 │
│ │
│3/13(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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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國通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