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張景耀即張景煌
鍾春齡即鍾春霞
張汶庭即張庭甄
葉仟偌即葉慧玲
江秋桂
洪茗銓
盧妙靜
吳良玉
陳姿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
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及第三審裁判費分別為:
㈠上訴人張汶庭即張庭甄,上訴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001,
000元(計算式:2022-4地號土地:1,001×1,000=1,001,000
),應徵裁判費16,498元。
㈡上訴人張景耀即張景煌、葉仟偌即葉慧玲,上訴標的價額1,58
4,000元(計算式:2022-5地號土地:1,584×1,000=1,584,00
0),應徵裁判費25,111元。
㈢上訴人張景耀即張景煌、陳姿琴,上訴標的價額7,159,320元
(計算式:〈27-6地號土地:10×25,600=256,000〉+〈29-3
地號土地:44×62,880=2,766,720〉+〈29-4地號土地:18×6
2,880=1,131,840〉+〈30-1地號土地:37×62,880=2,326,560
〉+〈386建號房屋課稅現值:678,200〉= 7,159,320),應徵
裁判費107,826元。
㈣上訴人鍾春齡即鍾春霞、盧妙靜,上訴標的價額6,732,000元
(計算式:20-17地號土地:187×36,000=6,732,000),應徵
裁判費101,589元。
㈤上訴人張景耀即張景煌、江秋桂,上訴標的價額401,000元(
計算式:2022-3地號土地:401×1,000= 401,000),應徵裁
判費6,615元;
㈥上訴人張景耀即張景煌、洪茗銓,上訴標的價額515,000元(
計算式:2022地號土地:515×1,000= 515,000),應徵裁判
費8,430元。
㈦上訴人張景耀即張景煌、吳良玉,上訴標的價額250,000元(
計算式:2022-2地號土地:250×1,000=250,000),應徵裁判
費3,975元。
㈧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
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