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231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9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兵永信
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
度訴字第841號、103年度訴字第842號、103年度易字第1263號中
華民國105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22號、103年度偵字第13927號;追加案
號:同上署103年度偵字第13184號、103年度偵續字第28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暨得易科罰金定執行刑撤銷。乙○○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乙○○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前因佯裝正常交易向○○橡膠實業有限公司詐得輪胎 等物料,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2號、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45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 101年5月至同年6月8日前間透過友人介紹認識林隆國及林泯 諒,謀議以佯裝正常交易叫貨後惡意倒債之手法詐騙財物, 並於同年6月8日由林泯諒登記為負責人而設立○○工程行, 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 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及○○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為下列詐騙行為:
(一)林隆國與林泯諒經乙○○介紹認識○○公司業務員莊錦標以 後,即於101年6月某日起以○○工程行名義佯裝進行正常交 易,謊稱施工需要而接續透過莊錦標向○○公司訂購鷹架商 品,使○○公司因此陷於錯誤依約出貨由林泯諒或他人清點
收受(最後出貨日期為101年8月11日)。另為使○○公司相 信○○工程行確實有清償貨款之意願與資力,乙○○並以○ ○工程行名義簽發支票製造依約給付貨款之假象(詳如附表 一○○公司銷貨紀錄表所載),使○○公司受有共約新臺幣 (下同)7,006,126元之財產損失。
(二)林隆國(自稱林泯諒)經乙○○介紹認識○○公司業務員己 ○○後,即於101年6月某日起以○○工程行名義佯裝正常交 易,謊稱施工需要而接續透過己○○向○○公司訂購鷹架商 品,使○○公司因此陷於錯誤依約出貨由林泯諒當場清點簽 收(銷貨單所載最後日期為101年7月24日)。另為使○○公 司相信○○工程行確實有清償貨款之意願與資力,乙○○並 以○○工程行名義簽發支票製造依約給付貨款之假象(詳如 附表二○○公司銷貨紀錄表所載),使○○公司受有共約4, 137,421元之財產損失。
(三)乙○○及林隆國與林泯諒共同詐得前開商品後便轉售給其他 廠商(即葉豐吉所經營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與其他不詳廠商)換取金錢,再由乙○○將所得部分款項 分配給林隆國及林泯諒。嗣因○○公司所收受支票未獲兌現 及莊錦標發現人去樓空,報案後經警於○○公司執行搜索並 扣得相關物品(詳如附表七○○工程行相關扣押物品表所載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乙○○因欲利用王顯剛做為人頭擔任名義負責人而設立○○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遂與王顯剛(檢察官另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未實際 繳納之股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由乙○○攜同王顯剛委託 陳麗惠代辦公司設立登記事宜,使陳麗惠參與前開犯意聯絡 代辦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後(起訴書誤載陳麗惠對此不知 情),由陳麗惠代向不知情之李瓊娥借款5,000,000元(部 分款項來自於李瓊娥所管領陳李瓊梅及簡逸村之帳戶),並 陪同王顯剛於102年3月7日下午4時14分許開設帳戶(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戶名:○○工程有限 公司籌備處王顯剛、帳號:000-00-000000),再將上開借 款匯入該帳戶以製造王顯剛繳納股款之假象,復委託不知情 之會計師許添宏查核簽證公司資本額繳足,併同製作不實之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資產負債表後,旋於翌日(8日)將 上開借款匯還並由陳麗惠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檢具查核報告書及資產負債表等文件表明收足公司應收之股 款,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記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司設立登記表,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公司設立登
記之正確性。
三、乙○○利用王顯剛做為人頭而設立○○公司並擔任實際負責 人後,明知自己因積欠大筆債務而無確實履行給付貨款義務 之資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 向○○欣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有限公司公 司(下稱○○○公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及○○企業行為下列詐騙行為:
(一)乙○○於102年5月某日起以○○公司名義接續透過電話聯絡 向○○公司訂購鷹架商品,使○○公司因此陷於錯誤依約出 貨由乙○○或他人清點收受(出貨單所載最後日期為102年9 月11日)。另為使○○公司相信○○公司確實有清償貨款之 意願與資力,乙○○並以○○公司名義簽發支票製造依約給 付貨款之假象(以上詳如附表三○○公司銷貨紀錄表所載) ,使○○公司受有共約2,926,000元(計算式:傳票所載總 銷售金額-兌現票款總金額=4,525,505-1,599,505=2,926, 000)之財產損失。
(二)乙○○原以其擔任負責人之○○工程行與○○○公司正常交 易而獲得對方信賴,俟利用王顯剛為人頭設立○○公司後即 改以○○公司名義進行交易(合約書所載日期為102年7月4 日),使○○○公司因此陷於錯誤依約出貨至送貨地址(出 貨單所載最後日期為102年8月7日)。另為使○○○公司相 信○○公司確實有清償貨款之意願與資力,乙○○並以○○ 公司名義簽發支票製造依約給付貨款之假象(以上詳如附表 四○○○公司銷貨紀錄表所載),使○○○公司受有共約2,0 07,653元(起訴書誤載為2,003,925元)之財產損失。(三)乙○○原以○○工程行名義與丁○○○及戊○○夫婦(○○ 公司及○○企業行負責人)正常交易而獲得對方信賴,俟利 用王顯剛為人頭設立○○公司後,於102年7月20日前某日改 以○○公司名義進行交易,使○○公司及○○企業行因此陷 於錯誤依約出貨(發票所載最後日期為102年8月20日)。另 為使○○公司及○○企業行相信○○公司確實有清償貨款之 意願與資力,乙○○並以○○公司名義簽發支票製造依約給 付貨款之假象(以上詳如附表五○○公司及○○企業行銷貨 紀錄表所載),使○○公司及○○企業行受有共約6,894,02 9元(計算式:發票所載金額總和-兌現票款=7,494,029-600, 000=6,894,029)之財產損失。
四、嗣因○○○公司及○○公司與○○企業行於遭跳票後向乙○ ○追討貨款未果,欲拆除鷹架材料彌補渠等各自所受前揭財 產損失,甲○○(○○○公司副總)、丁○○○、戊○○、 丙○○(丁○○○與戊○○之子)等人乃於102年10月21日
,前往位於臺南市○○區之○○建設○○○建案工地。乙○ ○聽聞此事即攜同3至4名身分不明之成年男子乘車前往現場 ,並與該3至4名男子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在 該工地附近公園向甲○○、丁○○○、戊○○、丙○○恫稱 :「料是我的,誰敢拆料,就讓誰死」(臺語)等語,另乙 ○○因認戊○○曾打擾其母而感到憤怒便大聲斥責並朝伊丟 擲菸盒,後來經丁○○○告知而認為甲○○亦有打擾其母, 復指示同夥某不詳男子將甲○○押走並到車上將「東西」拿 過來,使甲○○、丁○○○、戊○○、丙○○均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安全,末經在場與乙○○較為熟識之莊錦標居中轉 圜始作罷。
五、乙○○明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 傷力之槍枝及子彈,仍基於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 枝及子彈之犯意,於102年12月至翌年(103年)1月間某日某 時許,在銀座軍警用品專賣店(位於臺南市○區○○街0號 )向身分不明之成年男子,以35,000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六 鑑定結果表所示手槍及子彈而持有之。
六、案經○○公司、○○公司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公司、○○公司訴由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公司訴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函 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乃係「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 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 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 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 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 實務,爰於第二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所謂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其不可信之情形,甚為顯著了然者, 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然須從卷證本身,綜 合訊問時之外部情況,例如:是否踐行偵查中調查人證之法 定程序,給予在場被告適當詰問證人之機會等情,為形式上 之觀察或調查,即可發現,無待進一步為實質調查之情形而 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84號刑事判決參照)。證
人王顯剛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告知據實陳述義務及偽證處罰後 ,始以證人身分而為證述並經供前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 ,從卷證觀察亦無違法取供等顯不可信之情況(見偵1331卷 第60頁至第62頁)。被告及辯護人復未具體主張前揭陳述有 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應依上開規定認前揭陳述具證據能 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 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 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 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 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 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 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 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 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 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 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 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下述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在此不 含證人王顯剛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及 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未就此聲 明異議(見訴842卷1第23頁、訴841卷1第31頁、本院卷第13 4、141頁),本院復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無違法不當等瑕 疵而適於作為證據,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事實欄一利用○○工程行詐欺取財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其認識林隆國與 林泯諒,係他們來公司推銷產品,但沒有介紹他們和莊錦標 及己○○認識云云。被告辯護人辯稱:㈠被告雖認識林隆國 與林泯諒係因他們來公司推銷產品,但沒有介紹他們和莊錦 標及己○○認識,被告與林隆國與林泯諒毫無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㈡林隆國曾向被告佯稱出售鷹架等貨物並先收取貨 款,後來雖因無法交貨遭被告催討而背書轉讓支票卻無法兌 現,故林隆國所述無非係要刻意拉被告下水來免除債務問題 ,況被告與林隆國與林泯諒有票據債務糾紛,渠等對被告不 利之證詞顯不足採信。㈢本案並無被告因林隆國與林泯諒涉 犯詐欺罪而受有利益之證據資料,難認被告有不法所有之意 圖云云。
(二)事實欄一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林隆國及林泯諒證述明確。 ⒈證人林隆國證稱:「(民國101年6月間,你是否有在臺南經 營一家○○工程行做鷹架?)有。」「(是否可以說明一下 你當初如何來臺南設立○○工程行的過程?)我有一個朋友 叫黃昆明(音譯)介紹我跟林泯諒給乙○○認識的…」「( 是誰安排你們的角色?)就是乙○○出錢讓我們開公司,我 們一開始下去都沒錢開公司,什麼都沒有,就是乙○○他要 拿錢出來開公司,分配我們的角色…」「(你們從○○公司 及○○公司買進來的貨都到哪裡去了?)買進來的貨都是乙 ○○把它賣掉,之後的錢才分給我們,因為我們不熟,我也 不知道賣給誰,賣掉的錢才分給我們的…」「(這些貨是否 有賣給○○公司?)有…」「(是誰跟○○公司聯絡的?) 乙○○聯絡的,不然我跟他不熟,他怎麼可能會買…」「( 誰去收錢的?)一開始前一、兩次是匯款,結果他說這樣子 不太方便,後面三、四次是我跟林泯諒去收錢的,收完回來 之後再由乙○○分給我們。」「(公司的發票、存摺、大小 章及提款卡是放在誰那裡?)一開始都放在乙○○那裡,前 一個月都放在他那邊,因為辦好之後都是他拿去了,可以驗 筆跡,上面開發票都是他開的…」「(既然乙○○自己都有 開一家○○工程行,為何還要你們再另外開一家?)那時候 講的是這樣,他叫我回去台北的時候找一個人來當所謂的人 頭,因為他說他之前有一個人頭,培養了一陣子之後,不知 道什麼原因跑掉了或怎樣,我不知道,反正他現在缺一個人 開公司,開立了公司之後叫貨、倒貨,我們就可以賺到那些 錢…反正○○工程行成立完之後,他就介紹業務給我們…」 「(你是否記得乙○○介紹你們給○○公司跟○○公司的業 務認識?)有。就是他介紹給我們認識之後,我們再叫貨… ○○公司是他本人帶來公司的,○○公司的莊先生是他本人 介紹面對面認識的。○○公司的彭先生只有電話介紹認識而 已。」「(103年1月22日你在基隆地方法院作證時,你表示 一開始乙○○有教你一些鷹架的基本常識,他教了二、三天 之後要開始準備要叫你叫貨,有無這件事情?)有。因為一 開始他是教林泯諒,因為我根本沒有做過鷹架的東西,我連
名稱什麼都不知道。結果一開始先教林泯諒,林泯諒學了兩 、三天都不會,學不起來、記不起來,他就換我下去學技術 …」「(你們叫貨之後,不論是向○○公司或○○公司叫貨 之後,後來轉賣出去,除了賣給葉豐吉的○○公司之外,你 是否還有賣給其他廠商,只是你忘記名稱了?)有賣給其他 廠商,但我忘記名稱了…」「(…你回答說○○工程行開去 給○○公司及○○公司的票,都是乙○○開的,你當時說○ ○工程行的支票領到之後,都放在乙○○那邊,乙○○開完 之後會拿給你跟林泯諒去寄,大部分的支票都是林泯諒去寄 的比較多。你當時這樣回答是否實在?)實在」(見訴842 卷1第68至81頁)。
⒉證人林泯諒證稱:「(民國101年6月間,你是否有來臺南開 設○○工程行?)有…」「(你為什麼會下來?誰找你下來 的?)林隆國找我下來的…林隆國告訴你他已經用你的名義 開公司行號?)是…」(是林隆國說乙○○叫你去開戶?) 對,他說要開支票還有帳戶…」「(你沒有說你有拿出來, 你是說『○○工程行的存摺及提款卡是交給乙○○,支票也 是交給乙○○,乙○○叫我放在他那邊』?)那些都是透過 林隆國轉交給乙○○的…」「(所以你有親眼看到林隆國把 剛剛所謂的公司大小章、發票交給乙○○?)對。」「(所 以乙○○取得○○工程行的存摺、支票、工程行大小章、負 責人的個人章還有發票這些東西的時候,你都在場?)有在 場。」「(所以你可以確定這些東西確實是交給乙○○?) 對,就是林隆國在我面前交的…」「(你是否有自己去叫過 貨?)沒有…都是林隆國叫的。」「(你有跟○○公司的己 ○○以及○○公司的莊錦標見過面?)是。」「(貨到的時 候是你在現場點貨的,所以有見到?)對…」「(乙○○有 無教你鷹架的行話怎麼說、規則等事情?)有…」「(為何 要由乙○○來跟你說叫料要叫哪一款的料?)原本是要叫我 叫料,後來因為我講話不清不楚,後來就換林隆國叫。」「 (那是○○工程行的貨,你是負責人,為何要讓林隆國及乙 ○○去轉賣?)我是負責人,可是我是掛名的…」「(關於 ○○工程行買來的貨有賣給名元工程行的葉豐吉,後來你確 實有跟林隆國去向葉豐吉收錢嗎?)有,林隆國收的,我在 他旁邊有看到…」「(你自己認為乙○○在○○工程行是什 麼角色?誰才是真正在操作○○工程行的人?)應該是乙○ ○操作的」(見訴842卷1第91頁至第115頁)。 ⒊辯護人辯稱:林隆國曾向被告佯稱出售鷹架等貨物並先收取 貨款,後來雖因無法交貨遭被告催討而背書轉讓支票卻無法 兌現,故林隆國所述無非係要刻意拉被告下水來免除債務問
題云云。然依證人林隆國證稱:「那天開完庭後,乙○○請 我去他公司…我不記得是講什麼,講完之後乙○○有點不高 興,乙○○請我去他的辦公室,好像我要把它講出來那種感 覺,我說不是這樣,他也不聽我解釋,他就把鐵門拉下來, 叫他們旁邊的人拿鋁棒打我…打完之後我就說我知道錯了, 我下次不會,我會記住我要怎麼講,不會亂講出來,乙○○ 有點不高興,就叫他朋友上去樓上拿一把槍下來,在我面前 把它裝上去之後,用槍柄打我的額頭,打到流血就沒再打, 他就說相信我,叫我寫一張切結書,寫說是因為我欠他錢」 (見偵311卷第47至48頁),可知辯護人此部分辯護內容是 否為真,實非無疑;且未收受貨物即先行付款因需承擔風險 而非常見交易型態,被告與證人林隆國間既無特殊之信賴關 係,衡情亦無未收受貨物即願先行給付貨款之理;況核與被 告前稱:「我大約於101年5、6月左右,林隆國與3個人到我 公司找我,跟我說他們有新的鷹架要賣我,我跟他說量有多 少,他們說量很多,但是要現金,我說我跟公司買時月結, 可以開2、3個月的票期」(見偵311卷第8頁),亦截然不同 ;益徵辯護人所辯此未收貨即先付款之詞,洵非足採。(三)○○公司部分:
業據○○公司負責人陳政緯指訴綦詳,並經證人莊錦標證實 :
⑴證人莊錦標證稱:「(你是否認識乙○○?)認識…」「( 他101年或102年的時候是用○○工程行跟你們公司交易,所 以你認識他,是否這樣?)是…」「(你是否在吉翁企業有 限公司擔任業務?)對。」「(你在○○公司擔任業務的時 候,你有無和一間叫○○工程行做過交易?)有…」「(請 翻到同一偵查卷第88頁反面,這一張○○工程行開的2275 00元的支票是否○○工程行交付你們○○公司貨款的支票? )是,這是第一筆我所謂的現金這一筆。」「(這個不是現 金交易,這個是開票交易,你為什麼說是現金交易?)我應 該這樣講,我應該是說有兌現的,第一次有兌現,我忘了是 開票還是支付現金。」「(所以你剛剛回答檢察官說第一筆 現金交易,有支付的應該是錯,應該是說他是以第一筆有兌 現,但是開支票兌現的,就是我剛剛給你看的這張227500元 這張?)對,就是這一張。」「(所以○○公司跟○○工程 行之間的交易,除了這張227500元的支票之外,其它不是支 票跳票就是還沒有任何付款,是否這個意思?)是…」「( 89頁正面這張0000000元,這張也是○○工程行要付給○○ 公司的貨款的支票,後來是否也是跳票?)是。」「(你再 翻到90頁正反面,這些發票都是○○公司跟○○工程行交易
你們○○公司開立給○○工程行的發票?)沒錯,我跟他是 採月結。」「(總之就是你們公司跟○○工程行的交易,○ ○工程行就只開了一張227500元的支票兌現了,其它不是跳 票就是沒有支付,是否這樣?)都是跳票,有的甚至還沒請 款,還沒開發票。」「(你會跟○○工程行繼續交易的原因 ,這張兌現的227500元的支票,是否有影響?是否你認為說 這個也算是一個會讓你覺得他們是有付款的誠意?)對,就 是我誤判他是好的客戶…」「(你是什麼時候發現被騙的, 是否你剛講的送貨那天?)對,就是我又下來南部要找他, 我一方面也要看他貨下在哪裡,下來到半路我要先跟他聯絡 在哪裡才能跟他碰面,結果電話就不通了…」「(你發現被 騙的那一天,請問他有跳票過了還是都還沒有跳票?)都還 沒,我的部分還沒,別人先跳」(見訴842卷1第146至154頁 )。
⑵證人陳政緯證稱:「101年6月21日以○○工程行向我們○○ 公司訂鷹架,價值23萬5000元,我們出貨後,這筆23萬5000 元林泯諒有付款,但林泯諒從101年7月2日起至8月11日止… …訂的鷹架價值共700萬6126元的部分給我們支票面額40732 13元1張,101年8月的貨款0000000元的部分因為我們有出貨 ,但林泯諒還沒付款就跑了,而支票並無法兌現,又沒付款 給我們…雙方約定月底結帳、月結方式,票期60天,我們都 是月底寄送發票給他,他應該要在月底或月初寄給我們貨款 的支票。」「(林泯諒施用何詐術?)先以小筆金額跟我們 訂貨付軟,也有給我們400多萬的支票,支票於101年9月5日 跳票,藉此取得我們的信任,我們出貨到101年8月11日時, 林泯諒就跑了,這明顯是詐欺…」「(700萬6126元的貨都 有送給林泯諒?)有」(見偵13184卷第27頁)。(四)○○公司部分:
⒈業據○○公司負責人林業喜指訴綦詳,並經證人己○○證實 :
⑴證人己○○證稱:「(你在101年間,是否有在北金企業有 限公司工作?)對,兼差。」「(你那時候在○○公司擔任 什麼?)就是幫南區他們銷售一些鷹架材料。」「(你是否 記得在101年7月間,你有和一家叫做○○工程行的交易過? )有。」「(怎麼會跟○○工程行交易的?)…因為乙○○ 是我之前的客戶,我們公司的,他介紹的…」「(乙○○怎 麼介紹○○工程行給你?)有一次他打給我,因為那時候我 跟他還不錯,我有跟他說最近生意很差,缺業績,然後他說 要介紹一個客戶…」「(所以乙○○是打電話跟你說有○○ 工程行要叫貨?)對,要買鷹架材料,他們有工地需要用到
鷹架材料…我有親自通電話,後來我有約林泯諒,結果他約 我在成功大學的露天咖啡廳喝咖啡,然後那時候他是拿林泯 諒的,就是剛剛那個光頭高高的那一個(林隆國)…他冒充 剛剛坐我隔壁的那個人(指林泯諒)…他付兩次,第一張就 跳了…第一次他有開一個月的票期…他又追加第二次,第二 次的時候票也收到了,可是第一張就跳票了…」「(就是票 期還沒有到?)對。他要再追加第三批,然後要出,我就擋 了。因為出貨量跟應收帳款的比例不符合原則那時候我就擋 下來了…」「(你們公司跟○○工程行算是第一次交易嗎? )你說北金嗎?對。」「(為什麼會在貨款都還沒有收到, 就讓他們這樣子追加,然後又出貨?)因為我信任乙○○, 因為他之前在跟我買料的時候,他信用蠻好的…」「(所以 你是因為信任乙○○的介紹?所以你才願意讓第一次交易的 ○○工程行用這種方式來交易?)對,我是因為乙○○。而 且那時候林泯諒有敘述到很多、很多這一行的一些算是中咖 、大咖的名稱,譬如說某某誰、某某誰,然後站在我在這一 行10年的立場來講,這些人我都聽過,我不疑有詐,我覺得 他唸出這些人的名字跟公司行號,還有乙○○之前跟我交易 ,信用還蠻不錯的,我就信任他了…」「(第一次是你主動 打電話給乙○○,請他介紹客戶,還是乙○○主動打給你說 有○○工程行要買料?)乙○○打給我…」「(這個合約書 是怎麼簽訂的?你們是當面簽?還是傳真簽?還是怎麼簽的 ?)傳真。我叫○○公司傳合約書過去給林泯諒,林泯諒簽 一簽再回傳…」「(你說在咖啡廳的時候是林隆國冒充林泯 諒跟你談話,我現在是說簽合約書,決定交易只有打電話確 認嗎?)對。」「(交易的數量跟金額,就是合約書上所寫 的這個金額沒錯?)對…第一批有出,第二批有出,到第三 批我就擋起來了…」「(照你這樣講,點貨的人是林泯諒? )對,就是剛剛坐我隔壁的那一個人。」「(還沒出貨,他 就先開一張支票給你?)沒有…第一批貨出的月結,他就有 開一張一個月的票…」「(那一張支票有兌現?)沒有兌現 ,那一張都跳了。」「(所以○○工程行開給你的票,沒有 一張是有兌現的?)沒有一張有兌現的,第一張就跳了。」 「(這兩張支票都是○○工程行開給○○公司的票嗎?)對 ,這個應該請○○公司的人來看。」「(○○工程行的票都 是用寄的寄給○○公司?)對。」「(發票他們怎麼交付? )發票是○○公司寄給○○工程行。」「(無論是你跟林隆 國,或者是你有接觸到林泯諒,在交易的過程中,他們有無 提到乙○○?)有,他們說他們認識,他們有熟,但是熟到 什麼程度我不知道…」「(你當初會相信○○工程行,你剛
剛講到第一個是因為是乙○○介紹的,老客戶,那時候他的 信用還不錯,第二個是因為林隆國對於一些行內的工地或者 是一些人有一些瞭解,所以你因為這樣子就覺得應該是沒有 問題,所以才願意出貨、願意收票?)是…」「(只有第二 次下料的時候,你有看到真正的林泯諒,其他跟你接觸的, 其實都是林隆國,這樣子對嗎?)對」(見訴842卷1第81至 91頁)。
⑵證人林業喜證稱:「我遭到林泯諒詐騙,損失0000000元, 所以到派出所報案…我於101年6月份時經由朋友己○○介紹 (按:己○○為○○公司從事銷售業務工作),稱○○工程 行負責人林泯諒欲向我公司(○○公司)購買鷹架,經初步 商談後分別於101年7月3日、7月11日及7月21日簽下3紙總金 額約800萬買賣合約書,合約簽訂後,由林泯諒先行開具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2張支票作為第一次與第二次的貨 款,分別為101午8月10日兌現面額0000000元及101年9月5日 兌現面額0000000元後,我便依約出貨,第一次出貨為6月15 日,貨品為兩片式踏板(1800mm*600mm)600片價值373590 元,交貨地點為台南安定交流道下的○○路、第二次出貨為 6 月22日,貨品為兩片式踏板(1800mm*60Omm)600片價值 373590元,交貨地點為台南安定交流道下的○○路、第三次 出貨為6 月29日,貨品為兩片式踏板(1800mm*600mm)800 片價值498120元,交貨地點為台南安定交流道下的○○路、 第四次出貨為7月5日,貨品為門型架(1700mm*800mm)1400 片及兩片式踏板(1800mm*600mm)1500片價值671108元,交 貨地點為台南市○○區○○路○段000號、第五次出貨為7月 11日,貨品為兩片式踏板(1800mm*60 0mm)350片價值2179 28元,交貨地點為台南市○○區○○路○段000號、第六次 出貨為7月12日,貨品為門型架(1700mm*800mm)900片價值 371385元,交貨地點為台南市○○區○○路○段000號、第 七次出貨為7月20日,貨品為門型架(170Omm*800mm)700片 價值288855元,交貨地點為台南市○○區○○路○段000 號 、第八次出貨為7月24日,貨品為中拉、低拉桿(通用)600 0支、交叉拉桿(1800mm)1700支及兩片式踏板(1800mm*60 0mm)1400片價值0000000元,交貨地點為台南市○○區○○ 路○段000號等…101年8月10日我將林泯諒所開據之兌現面 額0000000元支票存入公司帳戶,銀行便通知我說,該帳戶 因存款不足退票,之後,我於8月13日前往台南市○○區○ ○路○段000號0樓找林泯諒,結果這間公司早已人去樓空、 致使我平白遭詐騙損失0000000元…我是經由我朋友己○○ 介紹才認識,合約最後確認也是經由己○○報價後,我再傳
真到○○工程行簽約」(見偵13184卷第30至32頁);「( 於101年8月30日10時10分你與本分局一同前往臺南市○○區 ○○里○○○0○0號『名元鷹架』料場,指認遭林泯諒所詐 欺的鷹架等物,現場有遭林泯諒所詐欺的腳踏板516片、交 叉拉桿17捆(1捆100支共1700支)、下拉桿38捆(1捆100支 共3800支)」(見偵13184卷第33頁);「全是由我公司的 司機許翼麟所載運。共載運8趟…○○公司與林泯諒○○工 程行所簽訂的合約是在101年7月3日、101年7月11日及101年 7月2日等三張合書約,未簽合約你公司就在出貨(101年6月 15日起),在101年6月中旬時己○○有向我提起這一件事並 且詢問價格問題,事後要合約是由我太太所經手」(見偵13 184卷第34頁)。
⒉被告辯稱:沒有介紹他們和莊錦標及己○○認識云云。然證 人林隆國證稱:「(你是否記得乙○○介紹你們給○○公司 跟○○公司的業務認識?)有。就是他介紹給我們認識之後 ,我們再叫貨…○○公司是他本人帶來公司的,○○公司的 莊先生是他本人介紹面對面認識的。○○公司的彭先生只有 電話介紹認識而已。」;證人林泯諒證稱:「(你有跟○○ 公司的己○○以及○○公司的莊錦標見過面?)是。」「( 是在什麼樣的場合見過面?)我忘記是什麼節日,莊錦標說 要拿他們公司發的紀念酒給客戶…己○○是林隆國跟○○公 司叫貨的時候,貨到場後,己○○他過來親自看。」詳如前 述;證人己○○證稱:「(你是否記得在101年7月間,你有 和一家叫做○○工程行的交易過?)有。」「(怎麼會跟○ ○工程行交易的?)應該是這麼說,因為乙○○是我之前的 客戶,我們公司的,他介紹的…」「(乙○○怎麼介紹○○ 工程行給你?)有一次他打給我,因為那時候我跟他還不錯 ,我有跟他說最近生意很差,缺業績,然後他說要介紹一個 客戶給我認識」(見訴842卷1第81頁)等語明確,依證人莊 錦標、己○○所述伊與被告交情不錯且無仇恨糾紛(見訴84 2卷1第85頁),證人己○○實無理由寧甘冒偽證刑責仍欲執 意誣賴被告;況證人莊錦標、己○○與林隆國及林泯諒係被 害人與加害人之對立關係,更無為陷害被告而與證人林隆國 及林泯諒勾串之可能,足認被告所辯無非推諉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
(五)詐得商品轉售情形,業據證人許翼麟(○○公司送貨司機) 、辛仁和(為○○工程行運輸之人)、葉豐吉證述明確。 ⒈證人許翼麟證稱:「我受聘於北金企業有限公司擔任司機工 作,○○公司因為被林泯諒以購買本公司建築用鷹架為由, 詐騙公司貨物共計新台幣0000000元。我曾經載過貨物到臺
南市○○區○○路0段000號○○工程行,交貨給林泯諒本人 簽收」(見偵13184卷第38頁)。
⒉證人辛仁和證稱:「(你當初有個車號000-00的自用大貨車 是否你在使用?)是…」「(你當時是說101年7月12日你有 開這輛大貨車到台南安南區的○○工程行去載建築用的鷹架 ,是否事實?)是。」「(你說你是受雇於林泯諒,是他打 電話叫你的,是否正確?)是…」「(林泯諒總共委託你載 送幾次,包括去哪裡載,總共出車幾次?)總共出車大約十 幾次…他們說要載去『名元』鷹架給他們,我們才把料裝上 車載過去給他們…」「(林泯諒或林隆國有請你把這些鷹架 載去哪一個在施工的工地過嗎?)沒有…」「(你幫○○工 程行吊的那些鷹架是舊的還是新的?)全新的…」「(吊去 『名元』後是誰收貨?)有時候是葉老闆收…」(見偵311 卷第19至31頁)。
⒊證人葉豐吉證稱:「(是否認識在場的被告林隆國、林泯諒 及證人乙○○、莊錦標?)都認識…我跟乙○○是台南那邊 的同行,莊錦標是乙○○介紹的,我去他公司,乙○○介紹 給我說他在賣料,○○公司我們很少知道,我們會跟全國很 多地方買料,誰的便宜跟誰買,吉翁同樣的東西在業界的價 格都是比較高3%至5%,他們號稱料比較好,一般我們不會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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