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56號
TCHV,105,重上,56,2016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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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星陽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水盛 
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上訴人  莊高遊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參 加 人  江人叁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坐落彰化縣二林鎮○○段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中應有部分5322/6167,是否 為訴外人遠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盛公司)所有,而 借名登記予參加人江人叁名下,係以遠盛公司與江人叁間台 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第二審案號為本院 105年度重上字第91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為免裁判兩歧,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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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陽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