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星陽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水盛
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上訴人 莊高遊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參 加 人 江人叁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另定準備程序日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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