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請求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續字,105年度,1號
TCHV,105,續,1,2016062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續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天福 
      陳諒福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德旗等人間因履行協
議事件,請求繼續審判,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
「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故本件前案即本院一0四年度重上字第二五二號案件,依
法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萬7434元,該案嗣因和解而依同
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退裁判費三之二即4萬4956元。從而
依上開規定,應由聲請審判者即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4萬4956元,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