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周笑蓉 訴訟代理人 李維龍 被上 訴 人 徐智高 訴訟代理人 黃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拆除費用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 6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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