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曾煥庭(即冠毅部品商行)
上列當事人與琦玉國際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104年度上字第24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77,05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6,148
元,未據繳納,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之委任狀,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提
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盧 江 陽
法 官 邱 森 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份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 昭 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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