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上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健豪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年度侵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4年 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9727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卓健豪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19日凌晨1、2時許,前往臺 中市之某綜合醫院(醫院名稱及地址詳卷,下稱案發醫院) 探望住院之祖母時,因故與該醫院保全人員發生衝突,遂於 同日凌晨3 時16分許,步入該醫院之急診室掛號檢傷,該醫 院護理師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見卓健豪額頭或眉毛處有傷口,遂請卓健豪先到外傷處理 區坐下,由該醫院醫師丁男(真實姓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診治,甲女則在旁欲協助處理卓健豪之傷口,詎 於丁男診治期間,卓健豪表示左大腿疼痛,丁男請卓健豪站 起來走一下,卓健豪表示無法站起後,順勢坐在地上,甲女 遂攙扶卓健豪起身,欲讓卓健豪躺到病床上,詎卓健豪竟基 於強制猥褻之犯意,以強暴方式,且牴觸甲女之性自主意願 ,趁甲女扶其起身之際,以右手撫摸甲女之大腿,甲女馬上 喝斥「不可以這樣」等語,然卓健豪不聽制止,仍承前揭同 一基於對甲女為強制猥褻之犯意,繼續從甲女大腿之處往上 撫摸至甲女腰部、腹部後,並以手強施腕力拉扯甲女上衣之 強暴方式,將甲女上衣上撩至甲女胸罩下緣(尚未碰觸甲女 乳房),期間,甲女數度要求卓健豪放手,惟卓健豪仍不放 手,迨卓健豪躺至病床時,仍持續強拉住甲女上衣不放,俟 經甲女數次要求放手及在旁之人將卓健豪壓制,卓健豪始放 手,然甲女所著上衣已遭卓健豪扯破(卓健豪涉犯毀損罪嫌 部分,未經甲女告訴),而以此方式,對甲女為強制猥褻既 遂。
二、嗣為拍攝X 光片,甲女與護理師乙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於同日凌晨 3時26分許,一同將躺 在病床之卓健豪推至放射科X光室後,因X光室人員於同日凌 晨3時30分許告稱卓健豪不願配合拍攝X光片,乙女遂前往協 助,詎卓健豪竟趁乙女站在其左側要將X 光板放在卓健豪左
大腿下面之際,另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壓制乙女之性自主 意願,以左手強行按住乙女右胸部而施強暴行為,乙女大叫 放手,在旁之護理師丙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 姓名對照表)見狀,亦向卓健豪表示「將手放開,不要藉酒 裝瘋,你這樣我們可以告你」等語,卓健豪始將手放開,然 間隔數秒後,乙女正要將床欄拉起時,卓健豪又承前揭同一 基於對乙女為強制猥褻之犯意,竟接續以左手強力掐住乙女 之右胸部不放而施強暴行為,乙女當場大叫放手,卓健豪還 是不放手,直至丙女再次要求卓健豪放手且出手揮開卓健豪 之手時,卓健豪始放手,而以此方式,對乙女為強制猥褻得 逞。
三、案經甲女、乙女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㈠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判決書關 於被害人甲女、乙女及證人丙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 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丙男)、丁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丁男)、證人謝男、方男、 廖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之姓名及甲女、乙女所服務醫 院之名稱均記載代號,不記載真實姓名、名稱,以免揭露被 害人身分,合先敘明。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 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 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 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 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 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 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 。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 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 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 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查本案以下 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而屬傳聞證據者,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卓健豪(下稱被 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前審準備期日時均表示同意其證
據能力(見本院侵上訴卷第61頁及背面),且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就該等審判外之陳述,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 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 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據上開說明 ,應認該等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卓健豪固坦承於102年 4月19日凌晨3時16分許,至 案發醫院之急診室掛號、驗傷,且有至該急診室之外傷處理 區坐下,由該醫院醫師為其診治,伊有坐在地上,被害人甲 女有將伊從地上扶起,復於同日 3時30分許,亦有由被害人 乙女帶伊至案發醫院X光室拍攝X光片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 強制猥褻犯行,辯稱:在急診室外傷處理區當時,伊因為疼 痛在掙扎,手亂揮舞,伊不記得有揮到被害人甲女,也沒有 在被害人甲女扶伊起身時,撫摸被害人甲女大腿至上半身, 亦沒有把被害人甲女上衣撩起、掀開至內衣下緣;在X光室 時,伊腳在痛,眼睛是閉著,沒有摸到被害人乙女的胸部云 云。經查:
㈠關於犯罪事實一強制猥褻甲女部分:
⒈被害人甲女於偵訊時指證稱:案發當時我在急診室裡面做治 療,櫃檯說外面有病患要掛號,要檢傷,我就走過去,我看 到被告額頭或眉毛有傷口,旁邊有 2位警察及被告之父在場 ,當時沒有察覺到被告有酒醉的情形,被告跟我對答如流, 後來我就請被告到急診室,我要幫被告處理傷口,我有請被 告先坐好,當時醫師丁男有詢問被告傷口如何,被告表示大 腿很痛,我有請被告站起來走一下,但是被告說他站不起來 ,並順勢坐在地上,我有要扶被告起來,被告也不讓我扶, 我摸到被告每個地方被告都會一直喊痛,並坐在地上哭泣, 我為了安撫被告,有請被告之父及外面警衛進來協同,但過 程中,被告情緒變得很不穩,突然就用他右手順勢從我大腿 往上摸,並把我的上衣掀起來,我的上衣及褲子是分開的, 我有請被告放手,當時是在要把被告從地上扶到床上過程中 ,我有請被告放手,我跟被告說了好幾次之後,被告才放手 ,丁男有全程目睹經過,當時被告摸我大腿及將我的衣服扯 起來時,我感覺不舒服,護士難道就是這麼不堪,被告情緒 不穩為何要抓我衣服,而且旁邊都是警察跟被告之父,被告 卻只抓我,我覺得被告是故意的,我擔任急診室護士快三年 ,第一次遇到被告這種情形,讓我很不舒服,被告都知道他 做什麼,我不覺得被告意識不清楚等詞(見偵卷第10頁及反 面);復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102年4月19日那天我值大夜
班,我記得沒有錯應該是上急救區的部分,當時有 2名醫師 值班,分4個小時4個小切換班,也就是說,每4個小時只有3 個護士1個醫師,另1名醫師會在休息室休息,總共只有 4個 人,當天我聽到外面有人喊說他要驗傷,我從留觀室走出來 ,看到被告,我就問被告發生什麼事情,被告情緒非常激動 說他要驗傷,跟著警衛走進來,我記得沒錯的話,被告頭部 有受傷,因為被告要驗傷且要掛號,我就引導他進入急救室 的處置區,先請他坐在椅子上,我要幫他先處理傷口並拍照 ,當天我問被告問題,被告都可以回答,我當時有問警衛被 告有無喝酒,我記得被告有喝酒,而且我問被告發生什麼事 情,被告有說當時有被告的親屬住院,警衛發現他喝酒把他 擋在門外,門外發生何事我不清楚,被告進來就說「他們不 讓我上去看奶奶」,被告情緒狀況是剛開始還可以理智回答 我,只是比較大聲,有時候驗傷都是屬於情緒激動,情緒激 動的時候比較大聲,當天我請被告坐在椅子上,醫師要做理 學檢查,請他起來走一下,看他腳部有無受傷,不知道為什 麼,他站起來走沒幾步就跌坐在地上,我發現病人要跌倒時 ,都會去攙扶,我是面對面攙扶被告,被告就用他的右手開 始摸我大腿,我就說「先生你在幹什麼」,當時警衛剛好也 進來,我請警衛推一張床進來,在我要把被告移到床上時, 被告又抓著我的衣服一直往上拉,沿著大腿一直往上拉扯, 我跟被告說不要這樣子,請被告放開,被告仍然一直拉,直 到當時有一位醫師、警衛、警員一直幫我壓著被告,被告才 肯鬆手,被告摸我時,我反應就是請被告放開,也有用手撥 ,但因為被告已經快跌倒,我一定要去攙扶被告,當時是我 、醫師、警衛一起去扶被告,我請醫師幫我扶著,請警衛趕 快去幫我推一張床進來,整個事件發生過程在急診室大約不 超過10分鐘,應該10到15分鐘,但沒有超過15分鐘,我不清 楚幫我的員警是哪一位,當時好像有2、3位警察來,但我不 確定是哪一位,因為我的注意力在被告一直拉我衣服,我一 直請被告鬆手,事後等被告去照X光時,我才發現衣服有破 洞,在我上班穿衣服時我很肯定原本沒有破洞等詞(見原審 卷一第162頁至第163頁反面);又於本院前審審理時結證稱 :當時被告站在,這一邊是柱子,柱子旁邊是量血壓的地方 ,被告忽然就跌下去了,我過去要把被告扶起來,被告不知 道為什麼就從我大腿這邊扶上來,甚至撩到這裡(證人甲女 以手撩其衣至其胸部下緣處)。當天我是穿制服,制服是長 褲跟上衣兩截式的,被告把我的上衣撩起來到這個部分(證 人甲女以手比示約其胸部下緣處),被告是單手,有捲的這 個動作捲上來了,我那時候怕被告跌倒,因為在醫院裡面,
如果病人跌倒的話,反而變成是我病安的問題,是我的責任 ,所以我還是得去扶被告,但是我有請被告放開我,被告沒 有放開的動作,因此我有請警衛大哥進來幫忙把他移到床上 去,但移到床上的這個過程,被告依然沒有放開過,當時被 告的手有觸及到我的大腿,他就是從大腿外側直接一路摸上 來的,摸的過程中,我只知道被告是從這邊(證人甲女以手 示其大腿處)順上來的,被告是從大腿外側摸上來的,然後 把我的上衣都捲起來了,所以我的腰部、腹部也都被被告摸 到了,當下很緊張,也慌了,我沒印象有被摸到臀部、胸部 乳房,我只記得應該是在腰腹部,腰腹部的地方我確定是有 摸到,胸部的部分我沒有印象,因為那時候我的手是有擋住 被告,不讓被告再往上摸到胸部,但他的手已經非常接近胸 罩了,我所稱之內衣是指胸罩,我沒有印象當時被告之父有 無在旁邊,我只記得有我、被告、醫生、警衛還有警察等人 在旁,被告在床上仍然持續手不放下,抓著我的衣服不放, 但是已沒有撫摸的動作等詞綦詳(見本院侵上訴卷第 106頁 至第 107頁反面);是依證人甲女上開證述,被告係趁其攙 扶被告起身之際,以右手撫摸其大腿外側,接著又從其大腿 外側往上撫摸至腰、腹部,並強力拉扯其上衣,將其上衣往 上撩至胸罩下緣,其間,甲女數度要求被告放手,惟被告仍 不放手,迨被告躺至病床時,仍持續強拉甲女上衣不放,俟 經甲女數次要求放手及在旁之人將被告壓制在床上,被告始 放手等情,迭於偵、審中指陳歷歷,且證人甲女於偵訊、原 審審理至本院前審審理時所描述被侵害之過程等情節均大致 相合,而無矛盾之處。
⒉證人即在場為被告診治之醫師丁男先於偵訊時證稱:102年4 月19日當天我值夜班,護理人員告知裡面來一位病人,我就 過去查看,被告是坐著,主訴是剛剛在外面被打,我問被告 哪裡不舒服,被告表示手、臉會痛,我幫被告觸診時,被告 沒有痛的反應,我再詢問被告哪裡不舒服,被告說左大腿會 痛,我就請被告到床上做進一步檢查,被告拒絕並作勢要跌 倒,當時護理人員看到被告跌倒有過去撐扶,被告當時坐在 地上,我們拉不起來,被告的意識狀態算是清楚,護理人員 就出去外面尋求支援,後來警衛及警察有進來,就一起把被 告扛起來抱到床上去,當時我有聽到甲女說不可以這樣子, 就看到被告右手摸甲女臀部的地方,並往上抓用手拉甲女的 衣服,就緊緊抓著不放,後來另一位保全人員將被告拉開才 放手,當時我站在靠被告左腳的地方,甲女是站在被告頭那 邊,被告摸甲女的時候,是從大腿摸上來,甲女有說不可以 這樣子,被告還是繼續摸,在搬動過程中,不可能馬上把被
告放掉,當場甲女很生氣,且將被告的手撥開之後,甲女發 現自己的衣服破掉,當天被告傷勢是手跟臉有點擦傷及左大 腿挫傷,但X光片沒有骨折的現象,被告一直強調他左邊大 腿很痛,且在那邊哭鬧,但後來X光片沒有問題,且被告也 可以行走自如等詞(見偵卷第21頁至第22頁);復於原審審 理時結證稱:102年4月19日那天我在急診室值班時間為晚上 8點到早上8點,那天晚上我在診間,前面的檢傷護士報告有 一位疑似外傷病人,檢傷進來送入外傷處理區,我從診間走 到外傷處理區,當時看到被告正從外傷處理區門口走進來, 我讓被告坐在椅子上,開始對被告問診,過程中我先問被告 ,怎麼受傷?哪裡不舒服?被告回答說大腿不舒服。我壓被 告大腿,請他站起來、走二步看哪邊痛,被告站起來之後就 說他腳沒有力氣,自己就慢慢癱軟在地上,當時還沒有完成 整個問診的狀況,被告身體狀況可能有一些肢體疼痛,精神 狀況則講話有一點激動,但沒有抽血檢測,無法判斷被告是 否喝酒,我沒有印象有聞到酒氣。我當天有看到被告有碰觸 到護士甲女的身體,當時被告在外傷處理區,我請他站起來 走個兩步,被告站起來表示他腳軟,慢慢就倒在地上,我們 還有護理人員過去要把被告攙扶起來,攙扶過程中,被告順 勢摸護士甲女的大腿,並從膝蓋的地方沿著大腿一直摸,然 後去拉甲女的衣服,把甲女的衣服拉破,當時大家叫被告趕 快放開,要把被告的手拉開,但被告還是不太願意放開,最 後僵持了一段時間,他才放開。在場的除了我、甲女外,另 外有一個護士出去叫警衛進來幫忙,甲女有大聲叫不可以這 樣子,甲女講完後,被告還是沒有放手,警察與被告家屬那 時候沒有在場,事情發生在家屬到之前,我有看到甲女衣服 有破掉,事發過程歷時大約 1分鐘左右,在另一個護理人員 出去請求警衛支援,警衛進來時家屬有跟著進來,大家一起 把被告合力抬到床上,被告被抬到床上時,還是有碰觸到甲 女,我印象中警察沒有進入診間。我跟被告對話過程中,被 告意識算清楚,被告可以聽得懂我講的,而且能夠清楚回答 等詞明確(見原審卷一第157頁反面至160頁反面);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甲女前揭指證伊被害之情節大致相符。從而,證 人丁男既係在場親自見聞之人,且可證明證人即被害人甲女 所指證之遭性侵害猥褻事實之真實性,當得為證人即被害人 所證之補強證據甚明。
⒊至於證人丁男固曾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有摸及甲女臀部云云 ,然觀之證人甲女不僅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之證述中,始終未 曾提及遭被告曾觸摸伊臀部;更於本院前審審理時明確證稱 :甲男係自伊大腿外側順著往上摸至腰部、腹部,沒有印象
有摸到臀部等詞,已如前述;是證人丁男此部分所證,或因 臀部與大腿相接連,而證人丁男因其所在位置之視野角度極 易誤認被告已觸及被害人之臀部,而且被告連續動作由被害 人大腿往上撫摸被害人身軀,亦易使證人丁男誤以為被告或 有觸及甲女之臀部,然就此節既與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所證內 容不合,自應以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所證為準,而認定被告並 未撫摸被害人甲女臀部。是以,被告所辯其未撫摸被害人甲 女臀部乙節,尚非無據,則起訴書及原判決之犯罪事實認定 被告有撫摸甲女臀部云云,即有誤會,自應由本院併為更正 ,附此敘明。
⒋另依證人護理師丙女先於偵訊時結證稱:案發時我是當班的 組長,當時被告是走路進來,是由警察帶入急診室,有感覺 被告有喝酒,但被告說話很好,走路正常,不用別人攙扶, 我有問被告發生何事,被告都可以回答他遭人毆打,及表示 傷口在臉部眉毛處,但未提及腳痛,後來由急救區護士接手 ,我就沒有進去,因聽到裡面聲音很吵,就進去看,看到被 告半坐在地上,我去扶被告起來,被告稱腳痛,我就請警察 、警衛及被告之父進去幫忙,抬扶被告至床上等詞(見偵卷 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復於原審審理時結證述:案發當日 ,被告自己進入急診處,不需別人攙扶,一開始我接手與被 告對談,被告表示被打,我問什麼,被告都可正常回答,當 時我檢視被告身體有受傷,因要掀開衣服看傷口位置,故將 被告帶到急救室,進去時被告說他站不住,有一位醫生、一 位護理師過去幫被告,被告卻不配合,說他不舒服,因此請 警衛、被告之父進來協助,被告可以表達不舒服之處,但可 能有喝酒,很躁動,不配合,又說腳會痛,故而大家將被告 抬到床上,帶去照X光等詞(見原審卷一第170頁至第171頁 反面);及依證人即案發醫院保全人員方男於原審審理時結 證稱:案發日我上大夜班,被告說要找住院家人,因為被告 有喝酒,又是門禁管制時間,我與謝男把被告擋下,請被告 打電話,但手機鎖住,被告請我幫忙開,也無法打開,被告 情緒激動,以頭撞救護車,眼角流血,我與另一名保全謝男 予以壓制並報警,而被告可能被壓到腳,稱腳很難過起不來 ,就進入急診處掛急診,那時我在診間外面櫃檯,後來進入 診間是因為護士需要支援幫忙戒護,才會進去等語亦明(見 原審卷二第25頁反面、第28頁),是其二人前開證述,亦足 佐證證人甲女、丁男前揭證述被告在外傷處理區曾有跌坐地 上,不願站起來,經護理人員攙扶仍無法將其扶起之情節確 屬真實。
⒌再由案發現場之急診室外監視器錄影畫面,經原審當庭勘驗
,其勘驗結果為:
「⑴檔名:05(00-00-00 00'16'54) (03:16:54至03:17:26)
一名身穿黑白條紋上衣的男子(勘驗筆錄上之甲男,下 稱被告),左手扶著頭走到櫃臺,在櫃臺前站了幾秒, 將雙手放到桌上,左手微微彎曲,之後指著左手轉頭, 臉並面向旁邊,隨後左手懸空走向畫面右上方護士前。 (此時已有一名警察進入坐在椅子上)。
(03:17:27至03:18:46)
被告坐下讓護士測量血壓,同時畫面走進了穿黃黑外套 的男子(勘驗筆錄上之乙男,下稱被告之父)、兩名保 全和一名女性警察,被告之父走近觀察被告之狀況,一 名警察則站在被告的後方。
(03:18:47至03:20:23)
被告站起來,左手仍然懸空著隨護士走進急診室內,護 士拉了張椅子讓被告坐下,護士讓被告自己脫下上衣, 共 2名護士開始處理被告的傷勢,被告之父此時站在隔 間門門口外面,並和警察談話,一名護士走出隔間時順 勢拉了一下簾幕,急診室的門接著自動關上。
(03:20:24至03:21:35)
被告之父向左走出畫面之外,急診室的門此段時間都是 關著。(二名警察和保全都在急診室外)。
(03:21:36至03:21:56)
急診室門打開,護士走到門旁向左右看,似乎在找人。 被告此時仍光著上半身在急診室內,護士再走入急診室 ,急診室門關上。
⑵檔名:05(00-00-00 00'22'38) (03:22:38至03:23:04)
急診室的門打開,一名護士站在門旁,另一名護士站在 被告前面,被告光著上半身,歪著身體,左手扶在腰部 附近,接著急診室的門又關上。
(03:23:05至03:23:47)
保全打開急診室的門讓被告之父進入急診室,被告光著 上半身坐在地上,一名護士試著拉他,急診室門又將關 上,保全將急診室門按開後,一名保全及二名警察均進 入急診室內,急診室門又關上。之後一名保全走出來到 櫃臺寫東西,急診室門打開時,可見被告仍坐在地上。 (03:23:48至03:24:54)
外面的保全再走進急診室,可見被告被被告之父從地上 扶起來坐在椅子上。被告之父拿起被告衣服要被告穿上
,保全走出推一張病床進入急診室,(期間急診室之門 開開關關,被告之動作均係急診室門打開時所見)。 ⑶檔名:05(00-00-00 00'24'54) (03:24:54至03:25:39)
急診室的門關著,門開時,保全走出前往櫃台,可見急 診室內被告背對著鏡頭站著,身旁站著二名護士及被告 之父。急診室門又關上。保全按開急診室之門,可見急 診室內護士及被告之父均站著,但是無法看到被告在何 處。急診室門又關上。急診室門關上之前,可見到被告 之父有揮手示意幫忙。
⑷檔名:05(00-00-00 00'25'39) (03:25:39至03:26:25)
第一次門打開,保全走出到櫃台,一名護士走入,可見 急診室內一群人在診療床旁,一名護士背對著螢幕,右 手有抬高之動作。急診室門又關上。
第二次門打開時,另一名護士及另一名保全進入急診室 ,可以看見診療床旁有一群人圍著,但無法看到詳細的 動作。
(03:26:26至03:26:54)
急診室門再度打開,仍見一群人站在診療床旁,無法看 見被告身影。」
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及錄影內容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原 審卷一第65頁反面至68頁反面、第74至127 頁),被告亦坦 認勘驗內容中穿著黑白條紋上衣之男子係其本人,穿著黃黑 外套男子為其父卓文慶無誤(見原審卷一第66頁),且依前 揭勘驗內容足認被告於案發當日自行在醫院急診處櫃檯辦理 急診手續,再至急診室門口由護士為其量測血壓,行動自如 ,無需他人攙扶,亦無任何酒後步履蹣跚狀態出現;又被告 進入急診外傷處理區,由護士為其檢傷,被告當時坐於地上 ,護士則試圖將其拉起,嗣由被告之父、保全及警察進入外 傷處理區協助之情況,顯與證人甲女證述伊請被告站起走動 一下,被告順勢坐在地上,伊要扶被告,被告不願意,坐在 地上哭泣,伊有請被告之父及警衛進來協助等情相符;其後 由保全推診療床進入外傷處理區,在外傷處理區,被告之父 有揮手之動作,護士有抬高右手之動作,惟看不見被告身影 ,但診療床旁持續有一群人圍著,亦顯與證人甲女證述被告 有拉扯其護士服,直至遭警衛及警察壓制在床上,被告始鬆 手之情節相合,益徵證人甲女、丁男前揭證述屬實。此外, 復有被告之急診病歷、急診護理紀錄(以上見偵卷第24至26 頁)、被告就診之診斷證明書(見原審卷一第29頁)、證人
丁男當庭繪製之檢傷室配置圖(見原審卷一第179 頁)、車 縫線裂開之護士服上衣照片 6張(見偵卷第16至17頁反面) 在卷可憑,及扣案證人甲女提出遭被告強力拉扯致車縫線裂 開之護士服上衣1 件可佐。
⒍至於辯護人固以甲女於偵訊時證稱被告之父對其說「摸一下 有什麼關係」,至本院前審審理時又改稱被告之父係說「摸 一下又不會死」,顯有出入,且沒有相關證據可佐,足認係 甲女片面說詞,不可採信云云。惟證人甲女業於本院前審審 理時補充證稱:「(問:妳以前說『「摸一下又沒關係』, 今天說『摸一下又不會死』到底被告父親的措辭為何,妳是 否還記得?)我只知道是這樣的意思而已,因為那時候我們 有很多次跟他講過這些話,但是他用詞都是這樣子」等詞甚 明(見本院侵上訴卷第108 頁),顯然證人甲女僅記得是被 告之父上開所言之意旨,雖對於被告父親所為言詞之具體用 字,難以逐字記憶詳確,然其先後證述一致,亦非有不符證 人記憶之常情,用詞縱有前後不符,語意仍相去不遠,且此 本屬旁枝末節,尚與本案重要案情無涉,並無礙於被告此部 分犯行之認定,自無從僅以此證述內容用詞稍有不一,即認 甲女證述全部不可採信,故辯護人此項辯稱,並非可採。 ⒎再就證人即被告父親卓文慶前於偵訊時先證稱:被告沒有坐 在地上等詞(見偵卷第36頁);然經檢察官詢及是否有醫生 、護士所說當時被告站不起來,並順勢坐在地上哭,護士叫 伊進去扶被告起來之事時,始又改稱:有此事,就是扶在病 床上要給醫師治療等詞(見偵卷第36頁);證人卓文慶偵查 中於同日偵訊之證詞即已見反覆;而卓文慶在偵訊及本院前 審審理時復證述:伊在急診室時,並未聽聞被害人甲女有向 被告說「你不可以這樣子」、「放手」等語,只聽到被告一 直喊痛云云(見偵卷第36頁,本院侵上訴卷第 102頁及反面 )。惟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述:伊(遭被 告撫摸身軀時)沒有印象且不記得被告父親是否在旁等詞( 見本院侵上訴卷第 107頁及反面);證人即急診醫師丁男則 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事情發生時(即被告對被害人為撫摸身 軀之猥褻行為時)家屬並未在場(見原審卷第 158頁反面) 等語相合;復觀諸上開案發現場之急診室外監視器錄影畫面 之原審勘驗結果,於「(03:18:47至03:20:23)被告父 親此時站在急診室之隔間門門口外面,並和警察談話,一名 護士走出隔間時順勢拉了一下簾幕,急診室的門接著自動關 上」;可知被告父親當時係在急診室門外,而其間被告父親 卓文慶始終均在急診室外,直至「(03:23:05至03:23: 47)保全打開急診室的門讓由被告父進入急診室,被告光著
上半身坐在地上,一名護士試著拉他,急診室門又將關上」 ,當時被告父親始再度進入急診室內,而有長達3至5分鐘之 期間,被告父親均始終未在急診室內;是以證人卓文慶既有 長達3至5分鐘期間均未在急診室內,而被告對於被害人甲女 所為之強制猥褻犯行又應在短短1至2分鐘內發生之事;況證 人丁男又證述:發生上開強制猥褻犯行時,被告家屬並不在 場,核與上開監視錄影勘驗結果相合;則證人卓文慶所為上 開證言,乃迴護之詞,自無足採,且不得依此即為有利於被 告之認定。
⒏辯護人於本院前審雖請求勘驗甲女案發當時穿著之該護士服 破損情形,以查明是否被害人事後加工所為云云,然此業經 本院於105年 6月1日審理時當庭勘驗扣案之護士服左邊腰間 車縫線有裂開13公分長(見本院侵上更㈠卷第 140頁反面) ,而證人甲女迭自偵訊、原審至本院前審審理時均已明確證 稱上衣破損係被告拉扯所致,證人丁男亦證述被告確有拉扯 、緊抓甲女衣服不放,把甲女衣服拉破等情,並有縫線裂開 之護士服照片 6張在卷可按,則該護士服之破損情形已臻明 確,復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係被害人自行加工所致,被告與 其辯護人乃請求採取護士服上之指紋送驗,自無必要,併此 敘明。
⒐綜上,被告撫摸被害人甲女之大腿外側,並連同撫摸甲女腰 、腹部等身軀且強力拉扯被告之上衣等舉動,惟大腿連接臀 部、陰部,腰、腹部則下與臀部、陰部相接,上與胸部乳房 處相連,用手加以撫摸,顯足以引起性慾,足認係猥褻行為 ;又強力拉扯被害人甲女維護伊上身胸部之上衣,竟致該上 衣扯破,使被害人上身胸部有外露之虞,亦屬引發性慾之猥 褻行為。另就被害人甲女於上開猥褻之過程中曾喝斥被告「 不可以這樣」等語,亦據證人即被害人及丁男均證述如前, 且被告甚至強行扯破被害人甲女之上衣,亦有遭被告拉扯裂 開之護士服上衣扣案可資證明,在在可知被告施行上開猥褻 行為之際,非但有以強施腕力拉扯被害人衣物而為強暴行為 ,且由被害人甲女當場之喝斥,均可明確知悉被告所為猥褻 行為,業已明白牴觸被害人甲女之性自主意願甚明;是以被 告所為此部分之犯行,確為強制猥褻行為無訛。 ㈡關於犯罪事實二對乙女為強制猥褻部分:
⒈證人乙女於偵訊時指證稱:當時我和甲女一起推被告過去X 光室後,就跟甲女先回來,放射科的人打電話來說我們病人 (即被告)太躁動,請我們過去協助,我就過去幫忙,當時 被告之父及警察都站在放射科X光室外面,我就過去,一開 始被告都配合,因為要放X光板進去,床欄是放下來的,在
拍到第 3張時,被告一直動,一直大哭,我怕被告從床上摔 下來,就站在被告左邊,並要協助把X光板放在其左側大腿 下面,被告就很躁動,就用他的左手掐住我右胸部,我當時 就大叫叫被告放手,被告還是不放手,我對面是被告父親及 警衛,被告另一隻手被警衛及被告之父壓制住,當時丙女進 來,剛好看到,丙女要被告將手放開,不要藉酒裝瘋,否則 會告被告,被告就放開了,之後我正要將床欄拉起來時,不 到幾秒,被告再以左手用力地掐住我右胸部,我大叫要求被 告放手,被告仍不放手,直至丙女對被告再說一次時,被告 才放開,我與丙女問被告還要不要拍X光片,被告表示不要 ,我們就將被告推回急診室,被告行為當時意識清楚,所為 舉止讓我嚇到,感到很不舒服,並有向護理長反應等語(見 偵卷第11頁及反面);復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102年4月19 日我在醫院留觀室值班,同時尚有丙女、甲女一起上班,當 日先把被告送到X光室就回來了,X光室打電話說被告無法配 合拍攝,要我過去,我過去後,前面1、2張被告還可配合, 等到照第3張即第3個部位時,被告無法配合,一直亂動,之 後就摸我胸部,用掐的那種,當時我傻住,正好丙女過來, 發現被告抓我胸部,大聲斥責被告「把手放開,不要藉酒裝 瘋,這樣我們可以告你」,我也大聲要求被告放手,被告才 放開,沒幾秒,我要將床欄拉起,被告此時又以左手用力抓 我右胸,抓住還用力旋轉,時間約有15秒至20秒,並造成紅 色抓痕,這時我與丙女均很生氣大聲斥責被告,要求被告放 手,問他還要不要拍,被告就表示不要拍了,且被告之父也 在X光室協助,當時我及丙女站在靠近被告頭、手部位,放 射師則靠近被告腳的位置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65頁至第169 頁)。從而,證人乙女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所描述其遭被告 性侵害之過程等情節均大致相合,亦無矛盾之處。 ⒉依證人丙女於偵查中證稱:後來因急診之醫師指示照X光, 就由甲女、乙女推著躺在病床之被告去照X光,我先回來, 後來X光室打電話說,被告非常不配合,需人協助,就由乙 女去協助,因為被告祇需拍三張照片,但拍了很久,我想時 間也到了,就想說要將被告推回來,便過去X光室查看,一 到就看到被告很躁動,對乙女襲胸,因被告躺著,且當時我 認知被告有喝酒,就對被告表示,不要藉酒裝瘋,要被告將 手拿開,被告那時有放開,但沒幾秒,又對乙女襲胸,抓得 更久,看起來有扭轉,我將被告之手揮開,問他還要不要照 X光,被告說不要,我就將被告推至急診室等詞(見偵卷第 12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急診醫師表示被告需照X光 ,由甲女、乙女推著躺在病床之被告過去照X光,後來X光室
打電話來表示被告非常不配合,需人協助,由乙女去協助, 但去了很久,我就去看,發現乙女正與被告溝通配合檢查, 被告有同意,之後又很躁動,要照X光時,被告就伸手摸乙 女胸部,當時乙女站在被告左手邊,我有對被告說「把手放 開,不要藉酒裝瘋,這樣我們可以告你」,制止被告,第二 次被告又攻擊乙女,抓乙女胸部,我有制止被告,所說與第 一次差不多,後來我對被告說如果不願意照X光就回去急診 室,就如偵查中所述,因偵查時時間距事發較近,記憶較清 楚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70頁至第172頁反面)。證人丙女於 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對於案發情節,陳述一致,且與證人乙 女所證情節相符,堪予採信,其既係在場親見親聞之人,自 得證明證人即被害人乙女所指證之被害事實為真實,且具有 關聯性,當得為補強證據亦明。
⒊另證人即案發醫院放射室人員廖男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10 2年4月19日我在X光室作X光檢查,我記得當日護士推被告進 來檢查,推過來後護士離開,因被告好像側睡不願平躺,沒 辦法作,我就請護士來幫忙,護士乙女很快就過來,請被告 配合不要動,病床高度大概到腰部,被告平躺,乙女過來面 對病床、面對被告,話講一講,被告躺著,右手伸高揮舞, 動作有點快,我看到被告隱約碰到乙女身體,但不知碰到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