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537號
TCHM,105,上易,537,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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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瑩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孟航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
第492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616號、第21499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賴瑩璇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拾萬元,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
一、緣於吳天華(通緝中,原審另行審結)於民國103年3月間, 透過在酒店工作時認識之不詳姓名年籍之友人介紹,加入綽 號「哥」、「大黃蜂」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組 成之詐欺集團,並於同年4月間邀約詹孟航加入,吳天華詹孟航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同年4月間起,由吳天華指 示詹孟航承租臺中市北屯區遼陽四街、大連北街等2處,以 供接受上開詐欺集團之指示據點,吳天華再以SKYPE通訊軟 體與「大黃蜂」相約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文華高中 附近、北屯路、大連北街與大連路口等地點見面,而陸續向 「大黃蜂」取得如附表所示「周喜忠」等人申請之銀聯卡、 美國運通白金卡、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隨身碟、拷貝機、 手機、電腦等詐欺工具,吳天華並將上開詐欺工具交給詹孟 航供依上開詐欺集團之指示使用,嗣詐欺集團於同年4月之 期間,詐得不詳被害人所匯入指定帳戶內之款項後,即以 SKYPE暱稱「小黃」、「小蘭」、「阿里巴巴」、「掏金」 、「雙子星」、「丁小雨」等與吳天華詹孟航使用之SKYP E帳號wsx00000000、qew00000000聯絡,指示吳天華、詹孟 航將指定帳戶內之數額較大之款項,分成新臺幣(下同)3 、4萬元之小額款項,分別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內,且視需 要以手機認證轉帳過程,讓詐騙集團之車手得以快速自ATM 自動櫃員機提取人頭帳戶內之金額;詹孟航繼於同年5月間



,復邀約賴瑩璇加入,賴瑩璇明知上情仍同意加入,而與吳 天華、詹孟航及上開詐欺集團,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從事與吳天華詹孟航前開相同方式之轉帳工作,於同 年6月初吳天華復接到上開詐欺集團之指示,須轉換陣地, 吳天華即指示詹孟航出面承租臺中市○○區○○○街00號8 樓之1,吳天華詹孟航賴瑩璇並移往該租屋處繼續從事 前揭轉帳行為,至同年6月中旬某日止共轉出約100餘萬元款 項,吳天華則每月向「大黃蜂」領取薪水後轉交詹孟航、賴 瑩璇,其中詹孟航領得每月月薪5萬元2次、合計10萬元,賴 瑩璇則領得4萬元月薪。嗣經警於103年7月10日7時50分許, 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長生一街租屋處, 當場查獲吳天華賴瑩璇,另循線查獲詹孟航,並扣得詐欺 集團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使用如附表所示之銀聯卡 196張、美國運通運動白金卡280張、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8 張、隨身碟1個、拷貝機1臺、工作用手機4支、轉帳記事單 10張、電腦主機3組、電腦螢幕6臺、筆記型電腦1臺、行動 電話2支(含SI M卡)等物,進而查知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提示後,檢察官、被告 及其辯護人等對於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未聲明異議,經本院 審酌其取得之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 證明力明顯過低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依上開規 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其他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 提示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等均不爭執證據能力,復 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卷內各項書證 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第2款之顯有不可信情況 ,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下稱被告)即被告賴瑩璇、詹孟



航於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吳天華於警詢、 偵查中之供述大致相符,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蒐證報告、檢查 車流程、大黃蜂網站網頁資料、詐騙案相關資料、房屋租賃 契約書各1份、扣押物照片6幀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銀聯卡196張、美國運通運動白金卡280張、大陸地區居 民身分證8張、隨身碟1個、拷貝機1臺、工作用手機4支、轉 帳記事單10張、電腦主機3組、電腦螢幕6臺、筆記型電腦1 臺、行動電話2支(含SIM卡)在卷佐,足認被告賴瑩璇、詹 孟航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關於附表編號6、115、143、146、153、158銀聯卡卡號、附 表編號49、87、131、132、133、178、179、180、196銀聯 卡內容及附表編號85銀聯卡申請人部分,查:(1)就附表編 號6、115、143、146、153、158銀聯卡卡號部分,分別為「 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 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 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 -0000-0000號」乙節,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得考(見103 年度偵字第21499號偵卷第34頁、第39頁背面、第41頁、第 41頁背面);(2)關於附表編號49、87、131、132、133、17 8、179、180、196銀聯卡內容部分,其中附表編號49、131 、132、133、178、179、180銀聯卡部分,含有銀盾及話卡 ,附表編號196銀聯卡部分含有銀盾,附表編號87銀聯卡部 分僅含有銀盾,有前揭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足憑(見103年 度偵字第21499號偵卷第36頁、第40頁背面、第42頁背面、 第43頁背面);(3)就附表編號85銀聯卡申請人部分,為「 華艷勇」,亦有上開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103年度 偵字第21499號偵卷第38頁),是起訴書附表編號6記載「00 0000-0000000000000」、編號85記載「華豔勇」、編號115 記載「0000-0000-0000-000 0-000」、編號143記載「0000 -0000-0000-0000-000」、編號146記載「0000-0000-0000 -000」、編號153記載「0000-0000-0000-0000」、編號158 記載「0000-0000-0000-0000」,乃係誤載,起訴書附表編 號49、87、131、132、133、178、179、180、196部分,則 有漏載或誤載等情,應予一併更正。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賴瑩璇詹孟航前揭犯 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查本案雖於103年7月10日為警查獲,然被告賴瑩璇於原審審 理時供稱其最後一次之轉帳時間為103年6月初等語(見原審



卷第163頁正面);被告詹孟航亦於審理時供陳伊最後一次 之轉帳時間為103年6月中即15日等詞在卷(見原審第163頁 背面),再參以:檢察官起訴時並未舉出、卷內亦無相關證 據可足證明被告賴瑩璇詹孟航有於103年6月18日至103年7 月10日間之轉帳資料,則被告2人於103年6月18日後有無依 詐欺集團之指示為前揭轉帳犯行,乃無法確認,是本於罪疑 唯輕、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此部分應認被告2人之犯罪行 為終了日在103年6月18日前之6月中旬某日。而被告2人行為 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3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是被告2人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爰就本 案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說明如下: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係規 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而修正後刑 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 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又新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 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刑已提高 罰金刑上限,且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就犯刑法第339條詐 欺罪設有加重處罰之規定,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 被告2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因而 此部分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 339條規定論處。
四、論罪
(一)核被告賴瑩璇詹孟航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共同正犯:
1.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 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 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 立。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 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 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77年臺上字第21 35號判例可參)。復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 ,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 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 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 ,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 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 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109號解釋著有明文。
2.被告賴瑩璇詹孟航雖非參與每一階段之詐欺取財犯行,惟 其等係基於全體共同正犯間犯意之聯絡,而分擔詐欺取財之 部分行為;又被告賴瑩璇詹孟航與共犯即同案被告吳天華 、「哥」、「大黃蜂」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縱部分 共同正犯彼此間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被告賴瑩璇、詹 孟航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是被告賴瑩璇詹孟航應自其等各 自參與之時起與共犯吳天華、「哥」、「大黃蜂」及其等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賴瑩璇詹孟航雖有多次轉帳詐騙款項之情事,其等行 為或1月或2月,然依卷內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無從任何可 資特定被害人之身分,實難僅憑被告2人之轉帳次數或轉帳 金額,據以估算實際接獲該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電話以致陷於 錯誤匯款之對象多寡,此即影響本案詐欺既遂罪數之評價; 衡情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1次匯款紀錄,而在同1次遭受詐騙 過程中,亦可能有單一被害人將款項分散匯入詐騙電話指示 之多個帳戶,或先後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者;若以被告 2人參與工作日數多寡、經手銀聯卡之數量、轉帳次數或轉 帳金額,遽為評價本案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失當 ,應基於「罪疑唯輕」之原則,僅能認定至少應有1個被害 人交付詐騙款項,而論以1個詐欺取財既遂罪,非論以不確 定之數罪,始稱允洽。
五、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原審審理後,認被告二人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犯行明確, 予以論罪科;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 前)第339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等規定;復審酌被告賴瑩璇詹孟航正值青年,不思以 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率爾參與詐欺集團,貪圖可輕鬆得手之



不法利益,價值觀念非無偏差,且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損 害被害人財產法益甚鉅,復考量被告2人於詐欺集團所擔任 之角色輕重有別、分工程度、參與時間及不法所得,暨其等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主文所示之刑。並說明:按共同正 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 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 ,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銀聯卡196張、 美國運通運動白金卡280張、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8張、隨身 碟1個、拷貝機1臺、工作用手機4支、轉帳記事單10張、電 腦主機3組、電腦螢幕6臺、筆記型電腦1臺、行動電話2支( 含SIM卡),皆係前開詐欺集團成員即「大黃蜂」所提供, 供被告賴瑩璇詹孟航、共犯吳天華等詐欺集團成員犯本案 所用或預備供犯罪使用之物,或係記載該詐騙集團詐欺手法 等相關資料等情,業據被告賴瑩璇詹孟航及共犯吳天華供 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賴瑩 璇、詹孟航所犯罪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核原審判決認事 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二)被告2人上訴主張其等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又有正當 工作等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云云;被告詹孟航上 訴另以:為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不利於被告回歸社會,請 求予以緩刑之宣告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 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認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始有 適用。本件被告2人正值青年,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 率爾參與詐欺集團,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價值觀念 已然偏差,且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期間分別達2個月、1個 月,且自承其等共轉出款項約100餘萬元,所犯情節在客觀 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至為顯然,是本件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 之餘地,是被告2人徒以其犯罪後態度、工作狀況等因素, 對原審判決所為之量刑再為爭執,並無理由;至於被告詹孟 航請求予以緩刑乙節,本院認:被告詹孟航於本案詐欺犯行 中,參與之時間達2個月之久,除本身擔任轉帳之工作外, 並出面承租詐騙之據點及邀約被告賴瑩璇,參與詐欺犯行甚 深,難認係一時失慮,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亦非短,不致 有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是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從而,被告 2人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賴瑩璇緩刑之宣告
被告賴瑩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因一時失慮,而為



上述犯行固有非是,惟其係於103年5月間係受被告詹孟航之 邀而參與,參與時間尚短,且僅從事轉帳之工作,參與本件 詐欺尚淺,自警、偵及審判期間均供認不諱,堪認其經此偵 、審程序,切已深受教訓,日後當知謹慎誡懼,信無再犯之 虞,若遽令其入監服刑,未必能受規範之效,認其上開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本院認被告賴瑩璇所受上開刑之宣 告宜暫不執行以啟自新,爰併宣告緩刑叁年;並依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同時諭 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10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又上揭支付金額、義務勞 務之命令,乃緩刑宣告附帶之負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違反上揭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宣告, 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扣案物品(應沒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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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 物品 │所有人/持│
│ │ │ 數量 │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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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大黃蜂」│
│ │00-0000000000000號、周喜忠(含│ │交予吳天華
│ │銀盾、SIM卡)】 │ │持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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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5│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王文杰(含│ │ │




│ │銀盾、SIM卡)】 │ │ │
├──┼───────────────┼───┼─────┤
│ 3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2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陳秀盟(含│ │ │
│ │銀盾、SIM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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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朱心秀(含│ │ │
│ │銀盾、SIM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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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王久學(含│ │ │
│ │銀盾、SIM卡)】 │ │ │
├──┼───────────────┼───┼─────┤
│ 6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 │ │
│ │編號6 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 │
│ │3390」)、宣月(含銀盾、SIM 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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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劉博(含銀│ │ │
│ │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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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宋玉久(含│ │ │
│ │銀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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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2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曹豔梅(含│ │ │
│ │銀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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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王君瑋(含│ │ │
│ │銀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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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高建軍(含│ │ │
│ │銀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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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5│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陳長國(含│ │ │
│ │銀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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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5│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郭玉朋(含│ │ │
│ │銀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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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姜學昌(含│ │ │
│ │銀盾、話卡)】 │ │ │
├──┼───────────────┼───┼─────┤
│ 15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李會振(含│ │ │
│ │銀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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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5│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陳家優(含│ │ │
│ │銀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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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趙鑫(含銀│ │ │
│ │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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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李存梁(含│ │ │
│ │銀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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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1473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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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2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21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22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2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23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2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24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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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勾祥(│ │ │
│ │含銀盾)】 │ │ │
├──┼───────────────┼───┼─────┤
│ 26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韓陽(│ │ │
│ │含銀盾)】 │ │ │
├──┼───────────────┼───┼─────┤
│ 27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付豪(│ │ │
│ │含銀盾、話卡)】 │ │ │
├──┼───────────────┼───┼─────┤
│ 28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譚論(│ │ │
│ │含銀盾)】 │ │ │
├──┼───────────────┼───┼─────┤
│ 29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李俊(│ │ │
│ │含銀盾)】 │ │ │
├──┼───────────────┼───┼─────┤
│ 30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陳長國 │ │ │
│ │(含銀盾)】 │ │ │
├──┼───────────────┼───┼─────┤
│ 31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32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2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33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34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35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36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37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38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39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40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41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42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43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44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 0000-0000-000號】 │ │ │
├──┼───────────────┼───┼─────┤
│ 45 │銀聯卡【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 1張 │同上 │
│ │0-0000-0000 號、代登峰(含銀盾│ │ │
│ │)】 │ │ │
├──┼───────────────┼───┼─────┤
│ 46 │銀聯卡【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 1張 │同上 │
│ │0-0000-0000 號、李小鵬(含銀盾│ │ │
│ │)】 │ │ │
├──┼───────────────┼───┼─────┤




│ 47 │銀聯卡【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 1張 │同上 │
│ │0-0000-0000 號、李澤宇(含銀盾│ │ │
│ │)】 │ │ │
├──┼───────────────┼───┼─────┤
│ 48 │銀聯卡【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 1張 │同上 │
│ │0-0000-0000號、馬星宇(含銀盾 │ │ │
│ │)】 │ │ │
├──┼───────────────┼───┼─────┤
│ 49 │銀聯卡【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 1張 │同上 │
│ │0-0000-0000 號、林泗山(含銀盾│ │ │
│ │、話卡《起訴書附表編號49漏載「│ │ │
│ │話卡」》)】 │ │ │
├──┼───────────────┼───┼─────┤
│ 50 │銀聯卡【北京農商銀行、卡號6221│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姬治興│ │ │
│ │(含銀盾)】 │ │ │
├──┼───────────────┼───┼─────┤
│ 51 │銀聯卡【北京農商銀行、卡號6221│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劉榮杰│ │ │
│ │(含銀盾)】 │ │ │
├──┼───────────────┼───┼─────┤
│ 52 │銀聯卡【北京農商銀行、卡號6221│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李建修 │ │ │
│ │(含銀盾、話卡)】 │ │ │
├──┼───────────────┼───┼─────┤
│ 53 │銀聯卡【北京農商銀行、卡號6221│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文金(│ │ │
│ │含銀盾、話卡)】 │ │ │
├──┼───────────────┼───┼─────┤
│ 54 │銀聯卡【北京農商銀行、卡號6221│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王佳欽│ │ │
│ │(含銀盾)】 │ │ │
├──┼───────────────┼───┼─────┤
│ 55 │銀聯卡【北京農商銀行、卡號6221│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黃乾坤 │ │ │
│ │(含銀盾、話卡)】 │ │ │
├──┼───────────────┼───┼─────┤
│ 56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明立建(含 │ │ │
│ │銀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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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 號、吳松(含銀│ │ │
│ │盾、話卡)】 │ │ │
├──┼───────────────┼───┼─────┤
│ 58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59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60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61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62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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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