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05年度,11號
TPHV,105,重再,11,2016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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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再審被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
1日本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 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 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1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元,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7日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 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5年6月14日送達再 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詎再審 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收費答 詢表查詢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3頁、第64頁),依上開規 定,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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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