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05年度,11號
TPHV,105,重再,11,201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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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再審被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
21日本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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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