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再審被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
21日本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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