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97號
上 訴 人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訴訟代理人 張芳露
被上訴人 亞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華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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