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97號
TPHV,105,上易,97,201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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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97號
上 訴 人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訴訟代理人 張芳露
被上訴人  亞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華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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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