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673號
TPHV,104,重上,673,2016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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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上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吳旻鴻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李美寬律師
被上訴人  蔡玫華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
2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5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係原審原告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永源金屬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伊配偶即被上訴人僅係登記 負責人。永源化工公司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19日向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大園分行 申辦商務信用卡時,在申請書載明伊為持卡人,伊並於「持 卡人簽章」欄簽名、用印,被上訴人則代表永源化工公司於 「申請人簽章」欄簽名、用印,經該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商務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系爭信用卡正面 授權使用者姓名為「WU MING HUNG」,背面持卡人姓名欄已 簽立「吳旻鴻」之中文姓名,乃專屬伊本人使用,惟伊因另 案在大陸地區服刑,系爭信用卡遂由律師帶回交付予被上訴 人保管。嗣臺灣中小企銀於98年9月25日因系爭信用卡屆期 而換發新卡,被上訴人於取得新卡後,竟在新卡背面持卡人 簽名欄簽立「Susan Tsai」,再持之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11 所示之時間、地點盜刷購買商品,消費金額合計高達新臺幣 (下同)321萬3209元,雖永源化工公司考量伊係因公在大 陸地區服刑,為避免被上訴人經濟陷於窘境,且系爭信用卡 係以該公司名義申辦,為避免影響該公司信用,而先行支付 上開帳款,然伊就系爭信用卡換發之新卡(下稱系爭信用卡 新卡)負有保管義務,因疏於注意交付被上訴人保管,被上 訴人卻趁機盜刷消費,導致永源化工公司受有損害,伊自應 對永源化工公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伊已於104年6月 22日賠償永源化工公司上開帳款321萬3209元,確係受有損 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伊 321萬3209元併加付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原審判決上訴人敗 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原全部上訴,嗣減



縮一部,見本院卷第98頁背面)。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 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21萬3209元,及 自10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至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 在原審訴請被上訴人給付部分,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後 ,雖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惟因未依限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 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非本件裁判範圍,不予贅述)。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係於系爭信用卡新卡背面及簽帳單簽立自 己之英文姓名「Susan Tsai」,並未偽簽上訴人之中文姓名 「吳旻鴻」或英文姓名「WU MING HUNG」,特約商店當不至 於誤認交易之對象為上訴人,伊並無施用詐術情事,且伊與 上訴人均為系爭信用卡債務之連帶保證人,系爭信用卡並非 專屬上訴人1人使用。又上訴人交付系爭信用卡予伊保管, 因屆期經臺灣中小企銀主動換發新卡,兩造間就新卡不存在 寄託契約,上訴人對永源化工公司毋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上訴人於原審判決後之104年6月22日給付永源化工公 司321萬3209元,係出於自願行為,與伊之行為間不具相當 因果關係。另伊使用系爭信用卡新卡消費時,仍係永源化工 公司之董事長,伊自98年11月起至100年1月止持系爭信用卡 消費,時間長達1年多,永源化工公司皆如數向銀行支付信 用卡帳款,且上訴人於99年7月間假釋出獄後,已知悉伊使 用系爭信用卡新卡之事實,卻無任何反對之表示,足見上訴 人與永源化工公司均同意伊使用系爭信用卡新卡,伊持系爭 信用卡新卡消費之行為,並無不法,縱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請求權人亦係永源化工公司,上訴人對永源化工 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故無損害可言等語置辯。答辯聲明 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預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永源化工公司係於77年6月21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該公司於101年6月7日前之登記負責人均為被上訴人,但 於101年6月1日在被上訴人未出席之情況下,召開股東臨時 會及董事會,上訴人經股東臨時會選任為該公司董事,復經 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於101年6月12日辦理變更登記。永源 化工公司於90年10月19日向臺灣中小企銀大園分行申辦系爭 信用卡時,在申請書載明上訴人為持卡人,嗣系爭信用卡因 屆期經臺灣中小企銀於98年9月25日換發新卡,被上訴人持 系爭信用卡新卡自98年11月1日起至100年1月10日止,在如 附表編號1至211所示之時間、地點刷卡消費信用卡帳款合計 321萬3209元等情,有商務卡申請書、公司基本資料、臺灣



中小企銀大園分行101年8月3日101大園字第108號函暨所附 申請書、VISA商務金卡消費總額報表、消費明細表及該行 103年5月9日103信作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原審卷 第63至65、179、181頁、他字第3757號卷第55頁至第92頁背 面、原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4號刑事卷第58頁),且為兩造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9頁背面),自堪信為真實。四、上訴人主張:伊疏於注意委託被上訴人保管系爭信用卡新卡 ,被上訴人盜刷系爭信用卡新卡,致伊因對永源化工公司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受損害,伊於償還永源化工公司如 附表所示信用卡帳款合計321萬3209元後,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 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 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損害之發生,及行為人有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事實外,並以二者之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不法,或 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可言。所謂過失,乃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構成侵權 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而言,苟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被 害人自不得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賠償損害(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行 為人否認有侵權行為,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實舉證 證明。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 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917號判例參照)。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盜刷系爭信用 卡新卡,乃不法侵害伊之權利,致伊受有損害,自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乙節,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自 應由上訴人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二)上訴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系爭信用卡申請書、 聯邦銀行存款憑條為證(見原審卷第63至65頁、本院卷 第33頁),並以證人即永源化工公司廠務許勝欽、林正 釧、總經理郭昭志、會計王淑媛於另案(即原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3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下同)之證述為依 據。惟查,系爭信用卡申請書記載申請人為永源化工公 司,持卡人為上訴人,被上訴人並於負責人姓名欄簽名



,及代表永源化工公司在申請人簽章欄簽名、用印,上 訴人則於持卡人簽章欄簽名、用印(見原審卷第63至65 頁),僅能證明系爭信用卡係由永源化工公司向臺灣中 小企銀大園分行申請並授權上訴人使用,觀諸被上訴人 如附表所示之消費日期係自98年11月1日起至100年1月 10日止,均係於臺灣中小企銀換發新卡之後所為,且被 上訴人於取得系爭信用卡新卡後,在新卡背面持卡人簽 名欄簽立自己之英文姓名「Susan Tsai」,再持之刷卡 消費,系爭信用卡新卡正面英文姓名為「WU MING HUNG 」,此為上訴人所是認(見原審卷第37頁背面),並有 臺灣中小企銀105年3月24日105大園字第24號函、長榮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2日長航法字第00000000號 函暨所附簽帳單可稽(見本院卷第74頁、原法院102年 度訴字第234號刑事卷第121、122頁),足見被上訴人 於系爭信用卡新卡背面及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均係簽立 自己之英文姓名「Susan Tsai」,並未簽立上訴人之中 文姓名「吳旻鴻」或英文姓名「WU MING HUNG」,尚難 認被上訴人有何偽簽上訴人姓名之不法情事。
(三)又證人許勝欽於另案證稱:永源化工公司都是由吳旻鴻 (即上訴人,下同)董事長決策,蔡玫華(即被上訴人 ,下同)是董事長夫人,我們都叫她董娘等語(見原審 卷第101頁背面);證人林正釧證稱:我於91年9月1日 起任職於永源化工公司,公司業務決策是由郭昭志、吳 旻鴻負責等語(見原審卷第107頁背面);證人郭昭志 證稱:永源化工公司一成立我就任職,當時我擔任廠長 ,後來擔任董事長特助,在後來擔任總經理,我也是股 東,從公司開始設立時就擔任股東,公司實際決策者是 吳旻鴻跟我,經常性的財務我這邊就可以處理,重大投 資需要找吳旻鴻討論,例如支出的簽核,10萬元以上由 我簽准,100萬元以上就要由吳旻鴻簽核,吳旻鴻在大 陸服刑期間,關於重大支出由我自己做決定,蔡玫華是 公司名義負責人,沒有擔任任何角色,公司帳務由會計 處理,會計主要是王淑媛,我算是會計的主管等語(見 原審卷第88、89頁、第90頁背面、第92頁);證人王淑 媛證稱:永源化工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蔡玫華,實際上經 營者是吳旻鴻蔡玫華很少進公司,也沒有決策公司的 任何事情,公司決策是由吳旻鴻郭昭志負責,公司財 務由郭昭志決策,吳旻鴻大部分跑外務等語(見原審卷 第113頁),互核證人許勝欽林正釧郭昭志、王淑 媛之證詞以觀,僅能證明上訴人係永源化工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被上訴人係名義負責人,公司事務由上訴人及 證人郭昭志負責決策,上訴人於大陸服刑及限制出境期 間,則由證人郭昭志一人決策,然尚不能執此推論被上 訴人使用系爭信用卡新卡係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 (四)另證人郭昭志證稱:上訴人在大陸被羈押期間,我基本 上會同意公司用暫付款的方式支付被上訴人的款項,因 為上訴人為了公司的事情在大陸出事,所以我基本上會 先處理吳董家庭照顧的問題,等吳董回來再清帳等語( 見原審卷第91頁背面、第93頁),兼以臺灣中小企銀商 務卡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約定:「申請人得指定其現職 員工若干人為持卡人,授權其使用商務卡」、第23條第 4項、第7項約定:「申請人得隨時以第7項所定之方式 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申請人依本契約....或本條 之事由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應負責將商務卡截斷以掛 號郵件寄回或書面通知貴行後,始生終止或解除契約之 效力」(見本院卷第126頁背面),而永源化工公司於 上訴人在大陸服刑及限制出境期間,公司財務係由證人 郭昭志一人決策,已如前述,可見僅申請人永源化工公 司有授與他人使用系爭信用卡之權限,上訴人僅係經永 源化工公司授權使用系爭信用卡之人,依上開約定,上 訴人無權再授與第三人使用系爭信用卡,永源化工公司 於知悉被上訴人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使用系爭信用卡新卡 刷卡消費後,不但未為反對之表示,亦未向臺灣中小企 銀終止系爭信用卡使用契約,甚且持續繳付信用卡帳款 長達1年餘,則永源化工公司是否未同意被上訴人使用 系爭信用卡新卡,已非無疑。再者,依臺灣中小企銀商 務卡約定條款第3條第2項約定:「申請人應告知持卡人 依本契約所定方式使用商務卡,如申請人或持卡人違反 本契約之任何約定事項者,視為申請人本人之違約行為 ,由申請人負一切責任,並就使用商務卡所生應付帳款 及相關一切債務負清償責任」、第6條第2項、第5項約 定:「商務卡屬於貴行之財產,申請人及持卡人應妥善 保管及使用商務卡。持卡人應親自使用商務卡,不得以 任何方式將商務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申請人對其本人或持卡人違反第2項至第4項約定 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負清償責任」(見本院卷第 122、123頁),益見即使被上訴人未經授權使用系爭信 用卡新卡消費致生應付帳款,亦應由永源化工公司負終 局清償責任,受損害者為永源化工公司,並非上訴人, 是上訴人於原審判決後之104年6月22日給付永源化工公



司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帳款合計321萬3209元(見本院 卷第33頁),乃其自願給付之行為,難認係被上訴人持 系爭信用卡新卡消費所致之損害。
(五)上訴人雖主張:系爭信用卡新卡係寄送至兩造當時共同 之住所,伊有委託被上訴人代為保管新卡之意思,兩造 間就系爭信用卡新卡成立寄託契約,被上訴人卻趁機盜 刷,致伊因對永源化工公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 受損害云云。被上訴人就系爭信用卡係上訴人於大陸服 刑期間透過律師交付予伊保管乙節,固不予爭執,惟抗 辯:上訴人係交付系爭信用卡予伊保管,因屆期經銀行 換發新卡,兩造間就新卡並未成立寄託契約,上訴人對 永源化工公司毋庸負損害賠償責任,自無損害可言等語 。按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 保管之契約,民法第58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寄託契約 之成立除須依寄託人及受寄人之合意,尚須由寄託人將 寄託物交付受寄人為要件,乃屬要物契約。查系爭信用 卡申請書載明帳單寄送地址為永源化工公司之營業地址 「桃園縣大園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 000巷00號」,並非兩造於上開申請書所填載之共同住 所「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下同)中 山路132號6樓」(見原審卷第64、65頁),此由卷附臺 灣中小企銀VISA商務金卡消費總額報表及消費明細表上 所載帳單寄送地址為「桃園縣大園鄉○○○路000巷00 號」(見他字第3757號偵查卷第55至92頁),亦可窺見 ,則上訴人主張系爭信用卡新卡係寄送至兩造當時共同 之住所乙節,已與事實不符,兼以臺灣中小企銀係於98 年9月25日換發系爭信用卡新卡,斯時上訴人仍在大陸 服刑,此為上訴人所是認(見本院卷第79頁),則上訴 人無從知悉系爭信用卡因屆期換發新卡,自不可能委託 被上訴人代為保管新卡,實難徒憑兩造係夫妻關係,即 可謂被上訴人有為上訴人代為保管系爭信用卡新卡之意 ,且兩造間就系爭信用卡新卡達成寄託之合意,再參酌 上訴人係於101年5月30日始返國,業據上訴人陳明在卷 (見本院卷第79頁),上訴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既不在 國內,其對於被上訴人持系爭信用卡新卡消費之行為, 自屬難以知悉,無從為阻止或反對之行為,難認有何違 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事,則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持 系爭信用卡新卡消費之行為,要無故意或過失,且永源 化工公司縱令因此受有損害,亦非屬可歸責於上訴人, 上訴人毋庸對永源化工公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自無受損害可言。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盜刷系爭 信用卡新卡,致伊因對永源化工公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而受損害,伊於償還永源化工公司信用卡帳款合 計321萬3209元後,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云云,洵屬無據,不應准許。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321萬3209元,及自10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除確定部分外),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 此部分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舉之證據 ,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再逐一論斷之必要。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號 │ 時間 │ 地點: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




│ │ │ │(新臺幣) │
├───┼───────┼───────────────────┼──────┤
│一 │98年11月1 日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3,320元│
├───┼───────┼───────────────────┼──────┤
│二 │98年11月1 日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3,500元│
├───┼───────┼───────────────────┼──────┤
│三 │98年11月3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800元│
├───┼───────┼───────────────────┼──────┤
│四 │98年11月3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960元│
├───┼───────┼───────────────────┼──────┤
│五 │98年11月3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4,980元│
├───┼───────┼───────────────────┼──────┤
│六 │98年11月3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8,240元│
├───┼───────┼───────────────────┼──────┤
│七 │98年11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4,224元│
├───┼───────┼───────────────────┼──────┤
│八 │98年11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4,586元│
├───┼───────┼───────────────────┼──────┤
│九 │98年11月14日 │fetish(台北) │ 7,400元│
├───┼───────┼───────────────────┼──────┤
│十 │98年11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7,650元│
├───┼───────┼───────────────────┼──────┤
│十一 │98年11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3,336元│
├───┼───────┼───────────────────┼──────┤
│十二 │98年11月14日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北) │ 18,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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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98年11月18日 │鷹堡飲食店(桃園) │ 11,300元│
├───┼───────┼───────────────────┼──────┤
│十四 │98年11月19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6,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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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98年12月3 日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站(桃園) │ 7,600元│
├───┼───────┼───────────────────┼──────┤
│十六 │98年12月8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8,991元│
├───┼───────┼───────────────────┼──────┤
│十七 │98年12月8 日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北) │ 14,840元│
├───┼───────┼───────────────────┼──────┤
│十八 │99年1 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0,026元│
├───┼───────┼───────────────────┼──────┤
│十九 │99年1 月23日 │紅陽科技(台北) │ 20,000元│
├───┼───────┼───────────────────┼──────┤




│二十 │99年1 月23日 │紅陽科技(台北) │ 50,000元│
├───┼───────┼───────────────────┼──────┤
│二十一│99年1 月26日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1,390元│
├───┼───────┼───────────────────┼──────┤
│二十二│99年1 月29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972元│
├───┼───────┼───────────────────┼──────┤
│二十三│99年1 月29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7,600元│
├───┼───────┼───────────────────┼──────┤
│二十四│99年2 月6 日 │態度髮型(台北) │ 2,800元│
├───┼───────┼───────────────────┼──────┤
│二十五│99年2 月6 日 │kila kila H (台北) │ 3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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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99年2 月9 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11,418元│
├───┼───────┼───────────────────┼──────┤
│二十七│99年2 月10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200元│
├───┼───────┼───────────────────┼──────┤
│二十八│99年2 月10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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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99年2 月15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8,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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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99年2 月18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9,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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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99年2 月20日 │健康快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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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99年2 月20日 │健康美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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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99年2 月26日 │台北101 購物中心(台北) │ 2,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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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99年2 月26日 │美商101 蒂芙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1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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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99年2 月27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40,000元│
├───┼───────┼───────────────────┼──────┤
│三十六│99年2 月27日 │健康美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54,700元│
├───┼───────┼───────────────────┼──────┤
│三十七│99年3 月25日 │LACOSTE OUTLET KARUIZAWA KITASAKU-GUN │ 5,098元│
│ │ │(KITASAKU-GU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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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99年3 月25日 │GUCCI KARUIZAWA OUTLET(NAGANO) │ 8,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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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99年3 月28日 │BURBERRY GINZA ( TOKYO) │ 8,9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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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99年3 月28日 │PRADA GINZA ( TOKYO) │ 30,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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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99年3 月28日 │MATSUZAKAYA GINZATEN(TOKYO ) │ 19,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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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99年3 月29日 │RIMOWA(台北) │ 41,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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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99年4 月1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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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99年4 月1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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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99年4 月2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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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99年4 月2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4,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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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99年4 月2 日 │kila kila H(台北) │ 5,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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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99年4 月2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0,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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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99年4 月2 日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北) │ 18,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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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4 月7 日 │跨國手續費 │ 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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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 │99年4 月11日 │微風廣場(台北) │ 5,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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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99年4 月11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6,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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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99年4 月11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3,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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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99年4 月14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4,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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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99年4 月19日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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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99年4 月22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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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99年4 月23日 │DFS COTAI LIMITADA(MACAU ) │ 14,3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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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99年4 月23日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9,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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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99年4 月23日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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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99年4 月24日 │REST OLD NEPTUNE( GRUPO)(MACAU ) │ 6,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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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 │99年4 月24日 │LOUIS VUITTON MACAU CO(MACAU ) │ 45,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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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99年4 月26日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7,5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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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99年4 月26日 │台北101(台北) │ 2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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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99年4 月26日 │美商101 蒂芙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2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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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99年4 月26日 │美商101 蒂芙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3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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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99年4 月28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7,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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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99年4 月28日 │美商101 蒂芙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3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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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99年4 月28日 │態度髮型(台北) │ 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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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5 月7 日 │跨國手續費 │ 1,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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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99年5 月26日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6,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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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99年5 月26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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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 │99年5 月26日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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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99年5 月27日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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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99年5 月31日 │ARK 大安分公司 (台北) │ 5,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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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99年5 月31日 │kila kila H(台北) │ 9,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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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99年5 月31日 │微風廣場(台北) │ 50,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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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99年6 月4 日 │態度髮型(台北) │ 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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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99年6 月4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5,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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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99年6 月4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3,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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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99年6 月4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4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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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99年6 月11日 │台灣中油左營店(高雄) │ 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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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 │99年6 月11日 │大立精品(高雄) │ 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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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99年6 月11日 │大立百貨(高雄) │ 34,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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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99年6 月13日 │kila kila H (台北) │ 3,800元│
├───┼───────┼───────────────────┼──────┤
│八十三│99年6 月13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5,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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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99年6 月13日 │kila kila H(台北) │ 11,540元│
├───┼───────┼───────────────────┼──────┤
│八十五│99年6 月14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8,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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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99年6 月14日 │微風廣場(台北) │ 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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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99年6 月21日 │GUCCI 旗艦店(台北) │ 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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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99年6 月21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0,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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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99年6 月21日 │GUCCI 旗艦店(台北) │ 30,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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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 │99年6 月26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7,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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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99年6 月28日 │GUCCI 旗艦店(台北) │ 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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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99年6 月28日 │長榮加油站(桃園) │ 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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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99年6 月28日 │鷹堡飲食店(桃園) │ 5,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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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99年6 月28日 │GUCCI 旗艦店(台北) │ 31,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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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99年6 月29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1,500元│
├───┼───────┼───────────────────┼──────┤
│九十六│99年6 月29日 │微風廣場 (台北) │ 2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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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99年6 月29日 │美光眼鏡行(台北) │ 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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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99年6 月30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45,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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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99年7 月1 日 │EDO JAPANESE REST(MACAU) │ 11,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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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9年7 月6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6,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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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7 月7 日 │跨國手續費 │ 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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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99年7 月26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17,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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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99年7 月29日 │台茂購物中心 (桃園) │ 2,715元│
├───┼───────┼───────────────────┼──────┤
│一○三│99年7 月29日 │台茂購物中心(桃園) │ 3,9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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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99年7 月29日 │台茂購物中心(桃園) │ 20,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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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99年7 月30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10,6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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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99年7 月30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34,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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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美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快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快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