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515號
TPHV,104,重上,515,2016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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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翁進文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
  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對於第二審判決上
  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
  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
  裁定駁回之;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
  序準用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第四百
  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四項、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
  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七日本院一0四年度重
  上字第五一五號第二審民事判決提起部分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上訴利益,按附表所示、上訴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移轉予上訴人之不動產於一0三年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土
  地部分按當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及權利範圍,
  建物部分按材質、「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
  表」所載標準單價、「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
  數及每年折舊表」所載耐用年數、折舊率計算,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捌拾捌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計算
  式詳見原審卷㈠第五至八頁),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
  於一0三年七月十八日送達上訴人(見原審卷㈠第九頁送達
  證書),未據抗告、已經確定,則上訴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肆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送達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上
  訴第三審裁判費肆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文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不動產詳目
┌──┬────────────┬──┬────┬─────┬─┬──┐
│  │地號          │地目│面積  │ 權利範圍 │ │  │
│土地├────────────┼──┼────┼─────┤ │  │
│ ①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二小段│道 │28   │527/4200 │ │ 88│
│  │第214地號        │  │平方公尺│     │ │ 03│
├──┼────────────┼──┼────┼─────┤ │ 16│
│  │地號          │地目│面積  │ 權利範圍 │ │ 共│
│土地├────────────┼──┼────┼─────┤ │現同│
│ ②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二小段│建 │104   │527/4200 │ │仍設│
│  │第220地號        │  │平方公尺│     │ │為定│
├──┼────────────┼──┼────┼─────┤80│翁二│
│  │地號          │地目│面積  │ 權利範圍 │02│日千│
│土地├────────────┼──┼────┼─────┤19│章萬│
│ ③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二小段│建 │105   │107/4200 │因│所元│
│  │第221地號        │  │平方公尺│     │買│有之│
├──┼────────────┼──┼────┼─────┤賣│ 抵│
│  │地號          │地目│面積  │ 權利範圍 │移│ 押│
│土地├────────────┼──┼────┼─────┤轉│ 權│
│ ④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二小段│建 │118   │527/4200 │予│  │
│  │第222地號        │  │平方公尺│     │翁│  │
├──┼────────────┴──┼────┴─────┤日├──┤
│  │建號             │門牌號碼      │章│ 82 │
│  ├───────────────┼──────────┤ │ 08 │
│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二小段第2243│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 │ 04 │
│  │號              │段63號       │ │ 因 │
│  ├──────────┬────┼──────────┤ │ 贈 │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坐落地號      │ │ 與 │
│  ├──────────┼────┼──────────┤ │ 移 │
│  │一層51.68平方公尺、 │全部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二│ │ 轉 │
│  │騎樓21.08平方公尺、 │    │小段第222地號    │ │ 予 │
│  │附屬建物平台11.53平 │    │          │ │翁翁
│  │方公尺       │    │          │ │偉偉│
│  │          │    │          │ │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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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