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翁進文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
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對於第二審判決上
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
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
裁定駁回之;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
序準用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第四百
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四項、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
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七日本院一0四年度重
上字第五一五號第二審民事判決提起部分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上訴利益,按附表所示、上訴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移轉予上訴人之不動產於一0三年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土
地部分按當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及權利範圍,
建物部分按材質、「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
表」所載標準單價、「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
數及每年折舊表」所載耐用年數、折舊率計算,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捌拾捌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計算
式詳見原審卷㈠第五至八頁),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
於一0三年七月十八日送達上訴人(見原審卷㈠第九頁送達
證書),未據抗告、已經確定,則上訴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肆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送達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上
訴第三審裁判費肆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文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不動產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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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號 │地目│面積 │ 權利範圍 │ │ │
│土地├────────────┼──┼────┼─────┤ │ │
│ ①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二小段│道 │28 │527/4200 │ │ 88│
│ │第214地號 │ │平方公尺│ │ │ 03│
├──┼────────────┼──┼────┼─────┤ │ 16│
│ │地號 │地目│面積 │ 權利範圍 │ │ 共│
│土地├────────────┼──┼────┼─────┤ │現同│
│ ②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二小段│建 │104 │527/4200 │ │仍設│
│ │第220地號 │ │平方公尺│ │ │為定│
├──┼────────────┼──┼────┼─────┤80│翁二│
│ │地號 │地目│面積 │ 權利範圍 │02│日千│
│土地├────────────┼──┼────┼─────┤19│章萬│
│ ③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二小段│建 │105 │107/4200 │因│所元│
│ │第221地號 │ │平方公尺│ │買│有之│
├──┼────────────┼──┼────┼─────┤賣│ 抵│
│ │地號 │地目│面積 │ 權利範圍 │移│ 押│
│土地├────────────┼──┼────┼─────┤轉│ 權│
│ ④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二小段│建 │118 │527/4200 │予│ │
│ │第222地號 │ │平方公尺│ │翁│ │
├──┼────────────┴──┼────┴─────┤日├──┤
│ │建號 │門牌號碼 │章│ 82 │
│ ├───────────────┼──────────┤ │ 08 │
│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二小段第2243│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 │ 04 │
│ │號 │段63號 │ │ 因 │
│ ├──────────┬────┼──────────┤ │ 贈 │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坐落地號 │ │ 與 │
│ ├──────────┼────┼──────────┤ │ 移 │
│ │一層51.68平方公尺、 │全部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二│ │ 轉 │
│ │騎樓21.08平方公尺、 │ │小段第222地號 │ │ 予 │
│ │附屬建物平台11.53平 │ │ │ │翁翁│
│ │方公尺 │ │ │ │偉偉│
│ │ │ │ │ │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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