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10號上 訴 人 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燿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複 代理人 黃國紘律師上 訴 人 燊浩不動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鉦凱上 訴 人 歐景山上 訴 人 燊陽不動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茹萱上 訴 人 燊達不動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贊升上 訴 人 燊煜不動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上 訴 人 汪青恩上 訴 人 燊遠不動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卓怡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朱柏璁律師 黃韵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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