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881號
上 訴 人 陳冠璁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 訴 人 陳淑娟(原名陳品吟)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林仁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0日下午14時15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兩造於105年6月15日前,各自提
出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之系爭房屋暨其坐落地號土地,自101年
度起至105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土地申報地價及周遭附近環境
、生活機能等相關資料暨現況彩色相片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