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05年度,8號
TPHM,105,附民上,8,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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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兼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麗如
上 訴 人
兼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良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16號,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5日第一審附
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原告)方面:
(一)聲明: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即被告應再給付上訴人 即原告新臺幣(下同)48萬元,及自民國104年 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3請求駁回被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
(二)陳述:被告公然侮辱之事實,依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事實 欄所載,且被告長期因噪音問題與原告互有嫌隙, 本案已非單一偶發事件。且原告因身染重病,身心 異常脆弱非一般人可為比擬,是被告之行為造成原 告精神上之重大傷害,原審僅判決被告賠償2萬元 ,尚不足彌補原告身心之痛苦;至於被上訴人之上 訴部分,因被訴人侵害之事實明確,其主張均非實 在,其上訴亦無理由。
二、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
(一)聲明: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即原告 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2請求駁回被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
(二)陳述:伊係上開時間地點有因噪音跟原告發生爭執,但沒 有以臺語說「瘋到沒正常」、「瘋到無眠無厝」、 「婊」、「婊人」等語,況原告所提出之錄音錄影 光碟係偽造,伊認為自己很冤枉,否認有侵權行為 ;因此,上訴人(即原告)之所有請求及主張,均 屬無據,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與被告係臺北市○○區○○路000 號2樓、3樓之住 戶,雙方因噪音問題屢有糾紛。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1 0 時36分許,見原告欲外出行經臺北市○○區○○路000號2 樓住處外樓梯間,與原告理論,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 對原告犯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由原審判處罰 金新臺幣4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被 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308號刑事判 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公然侮辱之侵權行 為事實,堪以認定。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為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明文規定。又關於非財 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加害人雖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 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 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 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㈠原告主張其於前開時間,在該公寓住戶之特定多數人得共見 共聞之樓梯間,因被告公然侮辱之侵權行為,妨害原告之人 格,使原告精神上遭受痛苦之事實,既經認定,則原告依前 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據。 ㈡原告因本件侵權行為請求給付非財產損害賠償50萬元,原審 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加害情形、原告所 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以判命被告賠償非財產 上損害金額2萬元為適當,超過部分應予駁回。另原告對於 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給付未有確定期限 之金錢債權,原告主張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 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就本件侵權行為請求被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2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0月7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範圍內,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正當,不 應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審以上述 理由而為判決,核無違誤。是本件兩造分別上訴求予廢棄, 不利於己部分之判決,上訴人陳麗如並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李



良福另行給付48萬元及利息,上訴人李良福請求駁回被上訴 人在第一審部分之請求(即2萬元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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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