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30號
TPHM,105,附民,130,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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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陳宗銓
      黃鵬學
被   告 林宏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41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陳宗銓黃鵬學均主張因遭被告詐欺,而受 有損害等情,有刑事案件卷內證據資料可稽。爰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各賠償原告陳宗銓新臺幣(下同) 4,000 元、賠償原告黃鵬學8,000 元。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 其在刑事訟程序之陳述,否認有何原告所指之詐欺犯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林宏學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易 字第2419號判決將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宏學共同詐欺陳宗 銓、黃鵬學部分,改諭知無罪。是依首開規定,則原告陳宗 銓、黃鵬學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均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薇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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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