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訴字,105年度,4號
TPHM,105,金上訴,4,201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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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博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秉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可馨律師
      楊智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金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817號、103年
度偵字第9986號、第99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曹博清(英文名Eden)、呂秉哲(英文名Jerry)均明知為 他人至境外開立帳戶,並以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接受委託代他 人操作保證金交易,係屬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而招攬他人從 事期貨交易、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則屬經營其 他期貨服務事業,在我國均應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暨期貨管理局(下稱證期局)特許並發給許可證照, 始得為之,竟與賴怡宏(另經原法院以104年度金訴字第20 號違反期貨法案件審理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 振國」之香港地區成年男子,共同基於違法經營期貨經理及 其他服務事業之犯意聯絡,由曹博清承香港富昌集團指示,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8設立「富昌投資顧問 有限公司」(下稱富昌公司,經臺北市政府於100年2月21日 核准設立,營業登記項目為「投資顧問業、管理顧問業、其 他顧問服務業、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辦理金融機構金錢 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仲介服務業、國際貿易業」等項目 ),惟未經證期局核發期貨服務事業之特許證照,即對外推 銷販售英國POWER CAPITAL FOREX MANAGEMENT LTD.(下稱 PCFM)證券商之境外保證金期貨商品,曹博清綜理富昌公司 一切業務,並聘僱不知情之廖巧宸及兼職之胡莉珊林並弦 等人協助處理富昌公司行政事務,其為擴大集資規模,於 101年1、2月間邀同賴怡宏,由賴怡宏成立英屬維京群島商 協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協丞公司,101年3月6日向經 濟部商業司報備登記),負責對外開發業務人員、客戶及為 富昌公司居間處理與客戶之接洽開戶、入出金事宜,呂秉哲 則擔任富昌公司投資諮詢部副理職務,負責代客戶操作黃金



等期貨商品之保證金交易,曹博清並聯繫自稱PCFM大中華區 代表兼香港富昌集團講師之「張振國」在富昌公司上址舉辦 內容有關外匯保證金交易市場、S1交易軟體、PCG交易平台 及富昌集團之說明會講習,如附表所示之林麗香、江建璋等 多數不特定投資人因此於101年3月起陸續將美元168,789.52 元、1萬、2萬元不等的金額匯款至富昌公司所指定之PCFM設 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香港分行、渣打銀行 香港公司等帳戶,並填寫由富昌公司提供之開戶表格,申設 PCFM保證金交易之網路帳戶,賴怡宏並將客戶所申請之帳號 、密碼及入金匯款單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曹博清呂秉哲, 再由富昌公司於101年3月至7月間以客戶帳號及資金,連結 PCFM線上交易平臺,進行外匯或黃金等期貨商品之保證金交 易,曹博清賴怡宏並按月計算交易口數後依比例分取手續 費退佣金(賴怡宏分取每交易單位65美元佣金),曹博清另 寄送含有價格、盤勢分析之外匯交易資訊簡訊予投資人,並 為客戶辦理出金退款申請手續,而未經許可共同經營期貨經 理及其他服務事業。曹博清並允林欣瑜至富昌公司兼職,除 教導模擬帳戶操作及開戶程序,並告知如開戶成功又有交易 ,可退手續費,林欣瑜進而與曹博清基於上開違反期貨交易 法之犯意聯絡,招攬陳衍存在FCFM開立帳戶,陳衍存並依示 填寫開戶申請表,並匯款1萬美元至FCFM在台新銀行香港分 行帳戶,委由富昌公司之林欣瑜代為下單操作歐元外匯保證 金交易,惟因林欣瑜操作不善虧損,林欣瑜徵得陳衍存同意 ,於102年2月27日填具提款申請表,向PCFX申請贖回帳戶餘 額美元3,303元。嗣因林麗香等投資人見投資虧損,陸續認 賠申請退款贖回,並向偵查機關告發後循線查獲,並於102 年9月11日持票搜索富昌公司上址,扣得富昌公司所有之客 戶名單、臺灣富昌開辦費用、帳戶說明重點摘要、陳衍存開 戶申請書等文書,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曹博清呂秉哲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下列 所引供述證據部分,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76頁正 面至第79頁反面、第83頁正、反面),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49頁反面至第151頁 正面、第153頁正、反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時 之情況,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且為認定本件事實所必 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下引非供述證據部分,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 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 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
一、訊據被告曹博清承香港商富昌集團指示,在台灣地區開設富 昌公司,而為PCFX中華地區講師「張振國」及證人賴怡宏傳 遞訊息及手續費退佣資料;另被告呂秉哲自承有為賴怡宏等 二位客戶透過PCFM交易平台代操下單交易外匯、黃金期貨等 事實,惟被告二人均否認其他非法經營期貨事業犯行,辯稱 :本件係賴怡宏招攬客戶,透過被告曹博清介紹與張振國相 識進而合作進行黃金與外匯保證金交易,曹博清所為僅偶而 居間傳遞訊息,應僅成立幫助犯;呂秉哲並未參與其他期貨 交易等語;其等辯護人辯護略以:㈠被告呂秉哲因罹患情感 性精神病之慢性化疾病,長期就醫診治,對於判斷事物之違 法性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較一般人低落,又因家有 年邁父親且無法順利求職以求取穩定經濟收入,致一時失慮 ,配合賴怡宏代客操作期貨交易,誤觸刑章而遭科刑處罰。 被告呂秉哲就原審判決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於本院審理時亦 未再事爭執,請本院審酌被告呂秉哲之身心狀況、代為操盤 交易之客戶僅有2人,獲利甚微,對於金融秩序及期貨交易 市場健全運作之侵害,實屬有限,並非惡行重大之人,且其 犯後態度良好等情,准予緩刑之宣告,以啟自新;㈡依卷內 資料僅得知悉被告曹博清賴怡宏有文件往來,且除賴怡宏 之供述外,並無任何補強證據證明本件招攬客戶係賴怡宏受 被告曹博清之指示而為,足見本案係賴怡宏自行招募客戶, 而與被告曹博清無涉。又依協丞公司戶頭中收取之金額,僅 能得知該金額係由國際匯款所匯入,無從證實係被告曹博清 所匯,且匯入之金額亦與賴怡宏自行提出服務費報表不盡相 同,非可僅因賴怡宏之片面供述,遽認被告曹博清有未經許 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犯行。況協丞公司於102年3月間 成立,從事招攬客戶購買外匯基金之業務,再依賴怡宏與被 告曹博清於調詢時之陳述,可知被告曹博清僅係引薦香港富 昌相關人士之人,且偶而代為傳遞相關金融資料,至相關之 合作事宜均與被告曹博清無關,足見被告曹博清並未涉有期 貨交易法第122條第5項之不法行為等語。經查: ㈠被告曹博清受香港富昌集團指示,於100年2月21日向臺北市 政府申請核准設立富昌公司,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被告曹博清 ,營業登記項目為「投資顧問業、管理顧問業、其他顧問服 務業、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



價或拍賣業務、仲介服務業、國際貿易業」等項目,惟未經 證期局核發期貨服務事業之特許證照,應不得從事期貨事業 ,另被告曹博清聘僱廖巧宸林並弦、胡莉珊等人協助處理 富昌公司行政事務等節,為被告曹博清呂秉哲二人所不爭 執,並有富昌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102年度偵字 第21817號卷【下稱第21817號偵卷】第39頁);另據證人林 並弦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朋友曹博清投資顧問公司打工 ,負責接待香港來台客戶」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25頁至第 226頁);另細繹扣案之「臺灣富昌開辦費用」(原審扣押 物影本卷第92頁)內容註記:「總共開辦費用金額台幣5608 30元」、「匯款帳戶請先匯中國信託銀行雙和分行曹博清CT CBTWPZ000000000000」、「P.S請誤(勿)一次匯款請分2次 一次不得超過50萬-因為台灣銀行會查...之後我會申請公司 帳戶再改」等詞;而被告曹博清對此亦供稱:「臺灣富昌開 辦費用是當初在這邊設立辦公室及房租、辦公設備費用,因 為有些東西是他們那邊補助的,所以需要簽章請款。」、「 當初開立辦事處時設立銀行帳戶時有請教會計師,應如何將 錢匯入,那時候要求以分兩次不超過50萬,否則個人需要報 稅,因銀行會要求這是所得,但這也不是我的所得。」等語 (見原審卷㈠第31頁至第32頁),凡此,足徵被告曹博清承 香港富昌公司指示,在台灣地區開辦富昌公司而請款要求分 次匯款補助等情,洵可認定。
㈡被告曹博清呂秉哲於101年1、2月間與賴怡宏取得聯繫進 行合作,由賴怡宏對外開發業務人員、客戶,並於同年3月 間新設協丞公司為富昌公司居間處理與客戶接洽開戶、入出 金等事宜,被告呂秉哲則負責代客戶操作黃金等期貨商品之 保證金交易,被告曹博清另聯繫自稱PCFM大中華區代表兼香 港富昌集團講師之「張振國」在富昌公司上址舉辦講習,富 昌公司於客戶匯款入金後,即代客操作期貨交易,被告曹博 清、賴怡宏並按月計算交易口數後依比例分取手續費退佣金 ;又被告曹博清僱用林欣瑜為富昌公司招攬投資人陳衍存出 資,並由林欣瑜代客戶操作下單等情,此據:
⒈被告呂秉哲於原審審理中供稱:「賴怡宏有提供給我客人的 帳號跟密碼。我只有代操兩個人,這兩個人的密碼、帳號是 他給我的,包括賴怡宏自己的部分。」等語(見原審卷㈠第 216頁),承認有非法從事代操之期貨經理事業之行為。被 告曹博清於原審審理中供稱:「簡訊均由張振國轉發給我及 我看過後一起分享給其他有在玩外匯保證金的友人」(見原 審卷㈠第24頁),並有被告曹博清呂秉哲傳送簡訊翻攝照 片在卷可佐(見102年度他字第4645號卷【下稱第4645號他



卷】第15頁至第33頁、第21817號偵卷第8頁至第11頁、第35 頁至第38頁),亦供承有散發境外外匯保證金交易之訊息予 投資人等情無訛。
⒉證人賴怡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⑴「曹博清叫Eden,呂秉哲叫Jerry」、「101年2、3月開始, 有透過被告二人投資PCFX。我是1、2月時去找他們」、「我 有擔任協丞公司負責人,101年3月成立,101年2月我協丞的 客戶就有進場投資,那時公司還沒成立,公司在3月成立的 。協丞是去招攬客戶,招攬後,透過富昌他們去代操跟開戶 。協丞就PCFX部分,不會直接跟香港富昌聯繫。都會透過台 北富昌。」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2頁正、反面)。 ⑵「一開始透過呂秉哲接觸到富昌公司,後來他說他們公司有 做這種(外匯保證金)業務,我也是作業務的,我一開始先 投資一筆錢,後來他們叫我去幫他們公司招攬」、「我自己 跟我招攬的人都是透過富昌投資。我負責找客戶,操盤、下 單都是由富昌公司經手。」、「資料都是給他們(富昌), 包括匯款的單子、帳號、密碼都是email到富昌公司。」、 「我找林沛潔(林郁芬)招攬的,但操盤是富昌。」、「這 些人全部是富昌操盤」、「嚴麗芸是我找他去聽富昌的說明 會,後來嚴麗芸找黎紅香、李秀玲、李品佑林沛潔找高明 慧、楊夢蓁、黃星飴。」、「他們透過我送到富昌公司。」 、「email都有截圖下來,有些到呂秉哲、有的到曹博清、 有的到富昌公司」(見原審卷㈠第212頁正、反面)、「( 問:起訴書上的客戶都是你招攬後透過富昌開戶、他們代操 ?)是,我把相關資料email給他們。」、「佣金都是曹博 清匯給我的」、「他每月看這些人交易量多少,先給我報表 告訴我這些人的交易量,好像每月不知道幾號匯到我提供的 戶頭。是協丞公司台北富邦的戶頭」、「我不知道那個名目 是什麼,不知道從他們公司或國外戶頭進來,對他們給我的 報表應該可對得上。」、「代操的人,我知道一開始都是呂 秉哲。」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13頁正、反面)。 ⑶「還沒開始招攬之前,那時去富昌跟曹博清呂秉哲談,我 有跟他們提到因為我之前在保險公司有帶一些業務員,他們 建議如果要跟他們合作的話,要嘛我去他們公司上班或自己 開公司,一開始他們給我印他們公司的名片,我一開始租辦 公室,他們也給我他們公司的logo叫我去做招牌」、「協丞 公司對外所介紹外匯的部分,都是跟富昌公司開戶」、「我 們一開始都會帶(協丞人員)到富昌公司聽他們的課程,業 務技巧部分,是我會教他們。」、「他們希望我跟他們合作 。後來我自己先丟一筆錢,才介紹其他人去投資,因為我跟



他們合作之前,我跟他們說之前介紹其他人去別的地方,包 括我自己代操有虧損,後來跟他們接觸,他們說有能力把虧 損的錢賺回來,所以後來才先成立公司再把錢轉過去,那時 只是登記紙上公司,並無實際租辦公室。」、「協丞公司有 跟香港籍男子合作,富昌公司有兩個香港人,一個是張振國 ,另一個我不知道他本名,大家叫他奇哥。張振國是到富昌 公司負責講課,奇哥是曹博清請的人。」(見原審卷㈠第21 4頁正、反面)、「外匯商品,協丞除了銷售PCFX,GTF是奇 哥介紹的,GTF跟曹博清呂秉哲沒有關係」、「我有帶江 建璋、林沛潔,還有我自己經營的客戶去富昌公司聽說明會 跟上課,黃俊淵也是我帶去的,范秋英沒有過去。」等語( 見原審卷㈠第215頁正、反面)。
⒊證人賴怡宏於偵查中並提出:
⑴「香港富昌金融集團」、「富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投資諮詢部副理」呂秉哲之名片(見第4645號他卷 第12頁)。
⑵101年3月15日電子郵件、台北富邦銀行101年3月16日匯出匯 款收件證明(見第4645號他卷第13頁至第14頁),賴怡宏匯 出美金1萬元至呂秉哲郵件中所指示「POWER CAPITAL FOREX MANAGEMENT LTD」設於台新銀行香港分行之帳戶。 ⒋證人賴怡宏於104年8月27日原審審理時具狀提出: ⑴協丞公司信箱帳號(asmc1313@gmail.com)於101年3月14日 15時15分寄給被告呂秉哲(gillchi03@gmail.com)的電子 郵件,內含客戶帳號、密碼單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客戶管理 系統」,並註記:「受災戶超過原始金額就可以操手數了」 (見原審卷㈡第1頁至第2頁),並轉寄PCFX發給客戶林君怡 等人之「帳戶開啟通知書」(見原審卷㈡第3頁至第44頁) ,又客戶趙婉芸開戶資料亦有轉寄給Eden即被告曹博清信箱 (sei8888@hotmail.com)之情形(見原審卷㈡第9頁),且 證人賴怡宏江建璋自身的個人PCFX開戶帳號、密碼資料亦 有轉寄給被告呂秉哲(見原審卷㈡第2頁、第28頁至第31頁 );證人賴怡宏於原審審理時復結稱:「這封電子郵件是我 寄出,收件者JERRY呂秉哲,第2頁的名單,就是第一頁的 PCFX客戶管理系統備註版附檔。這附檔比較完整的,這一封 信之前客戶在PCFX開戶的帳號及密碼是個別的轉寄給呂秉哲 ,他叫我整理總表,叫我整理後轉寄給他。我們要代操的客 戶,我們會請他寄回email給我們,我們再轉寄給呂秉哲他 們,由呂秉哲代操。這一份名單共有20個人,都是我轉給富 昌公司去協助開戶跟代操PCFX的資料。後面還有,這是一部 分,這是到3月14日的客戶,後面還有一封一封個別寄出。



」、「(原審卷㈡第9頁)這壹份電子郵件,我有將趙婉芸 的開戶資料轉寄給曹博清呂秉哲。這也是委託被告二人去 處理趙婉芸PCFX開戶及代操。」(見原審卷㈡第162頁反面 、第163頁)、「(問:關於你所招攬客戶的開戶資料,你 是否如剛剛提示的電子郵件,你會彙整好寄給呂秉哲?)前 面有寄給呂秉哲,也有寄給曹博清,後面是寄給曹博清的」 (見原審卷㈡第164頁)、「之前有一封開戶申請書,客戶 開戶手寫空白表格寫好開戶資料後,我們會掃瞄起來,包括 客戶開戶所需要的證件會掃瞄起來,全部都是email給曹博 清、呂秉哲,再由曹博清他們送到PCFX開戶,開戶後PCFX會 寄給我類似開通的email,我再轉給被告他們。一個客戶會 有三封信,一封是開戶,一封是帳號密碼下來,再email給 被告他們,一封是匯款後再把匯款水單掃瞄給被告他們。」 (見原審卷㈡第165頁反面)、「(問:既然協丞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自己可找到客戶,為何協丞公司不自己聯繫PCFX, 而要透過富昌公司?)因為我們自己不會操盤,他們才會, 所以等於是開戶、操盤都要透過他們。」(見原審卷㈡第16 6頁反面)、「我們有一些客戶的錢是從基金贖回的、也有 從其他投資管道把錢匯回來的,上面註明原始金額多少,就 是從別的地方假設原本三萬,但現在來到這邊投資剩下兩萬 ,我那時只是要讓他們知道這些人本來就是虧損狀態,不要 再讓他們虧錢了。」(見原審卷㈡第167頁反面),可認證 人賴怡宏江建璋所稱有將客戶PCFX帳號、密碼交付給被告 呂秉哲曹博清,並由被告呂秉哲進行期貨交易之代操作為 等情,堪以採信。
⑵再者,協丞公司設於台北富邦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000000 000000帳戶,於101年4月23日匯入美金28,731.63元、5月24 日匯入76,419元、6月22日匯入54,045.96元、7月18日匯入 11,451元、8月22日匯入12,902元),有該帳戶存摺交易明 細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㈡第45頁至第47頁),又上開金額與 101年3至7月之服務費報表(commissions report)上賴怡 宏計算之金額相近,有被告曹博清上開帳號及「奇哥/金日 成( pcg.8916@yahoo.com.tw)」信箱帳號寄發予賴怡宏協丞 公司帳號之電子郵件在卷可資對照(見原審卷㈡第48頁至第 57頁,富昌公司於101年3月至7月間各代操442.7、1176.5、 1120.8、307.9、235.7單位口數的交易,以每口65美元計算 ,並扣除找補金額,各期實付賴怡宏之佣金:3月份28,775. 5美元、4月份76,479美元、5月份54,102.64美元、6月份11, 491.1美元、7月份12,943.1美元)。另證人賴怡宏與被告曹 博清等人尚有關於客戶「PCFX回饋金」之電子信件及「PCFX



回饋金」表格往來,內容註明:「請將每口單要回饋的USD2 元打到550011帳戶裡」(見原審卷㈡第58頁)、「EDEN:你 要回饋的金額請直接打入550017帳戶」(見原審卷㈡第63頁 )、「(EDEN曹博清主動來信)你這個月有要補的帳戶嗎? 」(見原審卷㈡第67頁),用以聯繫將PCFX回饋金退回特定 客戶帳戶之事宜,證人賴怡宏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本 院卷㈡第48、49頁電子郵件)寄件者日成金,是曹博清有請 一個人,email署名是金日成,他們都叫他奇哥,中文名字 我不清楚,我有看過本人,是香港人,他在台北富昌上班。 奇哥寄給我的附檔就是第49頁這壹份佣金的報告」、「『一 手給65美金』,是我寫的。上面給的報表就是每一個人最左 邊有帳號及客戶護照上的名字,上面有數字就是交易量,他 們用手數來寫,代表幾手幾手,是一個單位,那時曹博清一 手退65元美金到協丞公司,3月加起來442.7手,乘以65美金 ,金額是28775.5。」、「所招攬的客戶每投資一手,協丞 公司可抽65美金的佣金。是曹博清告訴我的。他這樣算佣金 給我」、「他們只要有交易的商品,可以投資黃金商品或外 匯,很多商品,只要有交易,就可以退佣金。佣金都是透過 曹博清,我不知道他有無跟呂秉哲講。」(見原審卷㈡第16 3頁正、反面)、「(本院卷㈡第67頁電子郵件)是曹博清 寄給我的,他在電子郵件詢問『你這個月有要補的帳戶嗎』 ,這是101年9月份,但從6月開始,他們後來操作都是虧損 ,所以後來我主動跟他們說從我退給協丞的佣金,直接補到 客戶的戶頭,所以9月之前就有補,因為9月份時間到時,他 主動問我有無要補。補就是把佣金的錢補到客戶的戶頭的意 思。」、「我招攬的客戶如果表示要結清PCFX投資,要提回 他們投資的本金的話,也要透過我跟富昌公司聯繫。客戶開 始提出要把錢領出時,9月時已經虧了剩不到一成,在那之 前有些客戶有提出來過,有成功。」(見原審卷㈡第164頁 正、反面)、「富昌公司賺買賣價差,就像買美金中間有價 差,一個客戶的價差是10的點差,可從客戶退到100美金, 實際被告拿多少我不知道。他們從美金100拿65元給協丞公 司」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6頁),堪認被告曹博清、呂秉 哲之富昌公司代操客戶期貨交易,並依交易手數抽取手續費 退佣金牟利,被告曹博清亦有經手結算支付佣金予證人賴怡 宏之協丞公司或直接退佣入客戶帳戶等事實無誤。 ⑶證人賴怡宏另提出將客戶匯款單掃瞄圖檔、開戶資料、贖回 (提款申請)單、帳單、護照等資料寄送給被告曹博清(se i8888@hotmail.com)、呂秉哲(gillchi03@gmail.com)的 電子郵件(見原審卷㈡第69頁至第94頁);證人賴怡宏於原



審審理中亦結稱:「(本院卷㈡第79頁)這壹份是曹博清寄 信,應該是我們把提款申請書送到曹博清那邊,下面有資料 沒有填妥時,像是日期、email,叫我們把資料補齊,重新 送件。」、「如果要求的資料都有填寫完整,縱使投資本金 已經虧損到沒剩下多少,富昌公司都還是會協助贖回,但我 記得上次來作證時,後來我有提到九月曹博清有找我到酒店 ,那次之後客戶如果要辦理出金,我就沒有透過他,而是用 email直接跟香港的PCFX連絡,他有客服的email。」(見原 審卷㈡第164頁反面)、「因為酒店那次之後,後來我有報 警,所以後來曹博清有找人跟我放話說叫我不要去報警,所 以後來客戶那邊我直接試著找PCFX去聯繫。都沒有再開戶了 ,就是贖回。但有一些客戶的錢來在那邊沒有拿回來,就是 沒有處理。那段時間就沒有再進行期貨交易了。」(見原審 卷㈡第166頁反面),可見被告曹博清亦有經手確認客戶出 入金資料之事實。
⑷再自被告呂秉哲電子郵件信箱(gillchi03@gmail.com)於 101年2月29日寄送予協丞公司檔名為「PCG簡報」、「外匯 保證金交易」之簡報檔案(見原審卷㈡第95頁至第100頁) ,簡報內容涉及PCFX平台交易介紹、開立帳號及入出金等交 易資訊;證人賴怡宏於原審審理時亦結稱:「這一封電子郵 件是呂秉哲寄給我。PCG簡報其實就是PCFX,G是group,是 一個集團,讓我去招攬時可以使用這些資料跟客戶解釋這家 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4頁反面)。 ⒌另經原審勘驗證人賴怡宏提出錄影光碟內容後,「張振國」 確於101年3月間在富昌公司舉辦投資說明會,向不特定人講 習有關外匯保證金交易市場、S1交易軟體、PCG交易平台及 介紹富昌集團等內容,且張振國賴怡宏在會後對話中,也 提到呂秉哲(小呂)是操作黃金交易部分,此有原審104年9 月14日勘驗筆錄及影像翻拍照片可認(見原審卷㈡第128頁 至第132頁、第134頁至第154頁);並據證人賴怡宏於原審 審理中結證明確(見原審卷㈡第167頁),核與證人賴怡宏江建璋所證述自始委由被告呂秉哲代操黃金期貨交易等情 相符。被告曹博清於原審審理時亦供承講習地點確實在富昌 公司內部(見原審卷㈠第215頁反面、卷㈡第129頁反面), 並稱:「張振國是PCFM正職講師及香港富昌在大陸兼職的講 師,他主要從事的是PCFM講師,在香港富昌只是兼職的,跟 臺北富昌沒有任何關連。」(見原審卷㈠第25頁)、「張振 國是香港富昌配合的簽約講師,張振國要在台灣講課使用台 灣富昌公司會議室要經過其允許」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30 頁反面),供承張振國確實職屬PCFM講師,須經由其允准,



始能使用富昌公司會場等情;證人賴怡宏於原審審理時亦證 稱:「張振國那時給我名片時,上面印香港富昌的名片,那 時去曹博清辦公室時,後來張振國有出面,曹博清介紹他是 在外匯做操盤已經做很久了,很多東西他們會透過他處理。 」(見原審卷㈡第164頁反面、第165頁)、「(問:你後來 是否有介紹一些客戶到富昌公司聽張振國講習?)對。因為 張振國本來在香港,來台灣時,曹博清安排先講兩場,安排 兩個時段,叫我去約人來聽。我記得裡面的成員有純客戶, 也有業務,業務有一些自己也有投資。業務有黑板上寫的VI CKY是林郁芬,現在改名林沛潔、JACKY就是江建璋ANNA就 是嚴麗芸。JACK游振瑋是客戶,應該還有其他人,不只這些 。」(見原審卷㈡第165頁)、「因為上面只有5個加上我6 個,但當天應該是坐10來個,被告二人坐在外面,沒坐在會 議室。」(見原審卷㈡第166頁)、「(問:被告二人曾表 示台北的富昌,不是單純提供辦公室給張振國講課,他們並 無參與期貨招攬或協助開戶,事實上是這樣?)從我提供的 資料,當然不是。」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5頁),亦陳稱 上開講習是經由被告曹博清安排邀約張振國到場,由其及招 攬的業務或客戶參與等情屬實。
⒍證人江建璋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投資之經過(見原審卷㈠第19 0頁至第197頁),亦證述被告呂秉哲講解黃金操盤、協助開 戶及約定代客操作之事實如下:
⑴「友人Stanley介紹去基隆路那邊聽富昌公司講座。去過富 昌公司二次。第一次去聽呂秉哲先生講黃金操盤,第二次才 是講座。」、「第一次聽黃金操盤的重點是呂秉哲講很多專 業的東西、市場策略,如何幫自己或客戶賺錢,他說他自己 也有投入,感覺會賺錢。當下還有賴怡宏、及兩、三個人去 聽。」、「第二次去富昌公司是講座,他們公司請一個香港 很厲害的人,聽他講國際情勢、賺錢投資講座。其他人我不 認識,大概有十個人去聽,在一個會議室。曹博清那時也在 聽講座」等語。
⑵「(問:是誰向你推銷購買PCFX外匯保證金期貨?)呂秉哲 講完,還有聽完講座不錯,直接問呂秉哲怎麼開戶。」、「 (提示102偵21817卷第11頁最後一行,問:你於調查局說你 約101年3月間透過朋友介紹去基隆路富昌公司聽投資說明會 ,當時主講人是香港人,內容是有關外匯理財資訊,你因此 認識富昌公司業務主管呂秉哲,當時呂秉哲向你推銷富昌公 司代理的PCFX金融商品,你所述是否屬實?)對,我都是問 他。」、「(問:你如何知道呂秉哲是業務主管?)他有名 片給我,上面有職稱副理。(提示103他1550卷第35頁)是



如卷附的呂秉哲名片」、「(問:你購買PCFX外匯保證金期 貨需要先開戶?)要。網路上有開戶申請書,直接傳到PCFX 就可以直接開戶。我在家裡電腦上網。上到PCFX官網,照他 的指示開戶,回傳開戶。是聽完講座,呂先生跟我說要到哪 裡開戶。」等語。
⑶「(提示102偵21817卷第22頁,問:你於調查局說呂秉哲向 你推銷富昌公司所代理的PCFX金融商品,他要你填寫申請書 即可幫你在香港先開立外匯帳戶,你認為獲利可期,所以在 101年3月7日先到富昌公司填寫申請書,等到香港外匯商核 准幫你建立帳戶後,你便依呂秉哲指示,將一萬美金存入他 指示的香港渣打銀行帳戶,所述屬實?)是。申請書,呂秉 哲叫我在富昌公司寫完,再叫我自己上網開戶。」、「(提 示扣押物影本卷第188-189頁,問:你是否填寫過這種開戶 申請表?)有。這就是我方才說在富昌公司填寫的申請表」 、「開完戶,PCFX會傳匯款指示,跟呂秉哲對話,他說照著 上面指示去匯。匯款單有開戶帳號跟寫我的名字在備註欄。 」、「開戶帳號是PCFX會給一個帳號,說直接匯到那個帳號 ,是PCFX將帳號email給我,帳號跟密碼一起。」等語。 ⑷「(問:呂秉哲向你推銷PCFX金融商品,他怎麼跟你推銷? )呂秉哲黃金會賺錢,大概就講這些,我覺得看起來應該 獲利滿好的,我才去匯款。」、「(問:呂秉哲向你推銷時 ,有約定要代客操作?)說我錢匯過去,他會幫我代操。」 、「開完戶,券商有一個平臺可下單,我看呂秉哲如何下單 ,他做什麼單,在上面都看得到,他可以操作,我不能,我 只能看,他說券商給我的,我只能看,操作是他們在操作。 呂秉哲跟我說我收到的可以看,至於要下什麼單,他會幫我 下。」、「當初要開戶,想要投資的商品標的是黃金期貨」 等語。
⑸「(問:你這一次投資一萬美金,有無贖回?)有,我印象 有贖回1、2、3千美金。我上網下載贖回單子,再email給券 商。我沒有通知呂秉哲說要贖回」、「(扣押物影本卷第18 5頁,問:你說上網下載贖回的單子,格式是否如同卷附的 提款申請表?)對。」、「贖回的款項,從PCFX國外應該是 香港的券商,直接匯到我的指定帳戶。」等語
⒎徵諸證人陳衍存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104年7月28日審判筆 錄,原審卷一第167頁反面至第174頁),其陳稱係透過富昌 公司匯款1萬美元,並委任富昌公司之林欣瑜代為操作歐元 外匯保證金交易的經過如下:
⑴「大概101到102年左右,認識好久的朋友林欣瑜在電話中向 我說明富昌公司做外匯投資這方面。我是純粹幫忙,因為好



朋友,既然他是業務,就幫忙他做業績。」、「我有在富昌 公司開戶,是林欣瑜幫我開戶。」、「(扣押物影本卷第18 8、189頁)開戶申請表所填寫這不是我的字,應該是林欣瑜 的字,但最後的簽名是我。是外匯的開戶申請表。應該就是 做外匯投資」、「(問:你寫188、189頁的開戶申請表是否 是為了要操作PCFX外匯保證金期貨商品?)對。」;「(扣 押物影本卷第185頁)提款申請表的表格也不是我寫的,左 下角應該是我簽名的。是林欣瑜拿給我簽名。」等語。 ⑵「填寫PCFX開戶申請書之後,我有把錢投進去,大概一萬元 美金,那時我拜託林欣瑜做處理匯款,從我的土地銀行帳戶 匯出給林欣瑜。有獲得PCFX公司的email,很多內容,有些 是開戶的。」、「(問:你有自行下單操作PCFX外匯保證金 期貨?)沒有。」、「(問:你有委託其他人幫你操作PCFX 外匯保證金期貨?)林欣瑜。要去哪裡操作我不懂。也沒有 注意林欣瑜幫我下單操作的情形。」、「(問:林欣瑜是否 有實際幫你下單操作PCFX外匯保證金期貨?)基於我對他的 信任,應該有,事實上有沒有我不了解,因為我是整個拜託 他。」、「我沒有跟林欣瑜對帳過,她會跟我講盈虧。最後 虧錢」、「林欣瑜幫我操作PCFX外匯保證金期貨時間不長, 大概半年到一年左右。」等語。
⑶「時間告一段落,要做一個了結,剩下的本金回來給我,大 約還10萬台幣」、「(提示扣押物影本卷第185頁,問:這 張提款申請書記載帳戶淨值出清,下面日期寫2013年2月27 日,你是否大概在這個時間左右跟他講要做了結,所以林欣 瑜出清帳戶?)對。我拜託林欣瑜處理的,最後林欣瑜把錢 拿給我,沒有進到我帳戶」等語。
⑷此外,並有證人陳衍存之PCFX開戶申請表、台灣土地銀行匯 出匯款申請書、102年2月27日陳衍存之PCFX提款申請書在卷 可佐(均原本,原審扣押物影本卷第188頁至第189頁、第18 7頁、第185頁至第186頁)。
⒏證人林欣瑜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依被告曹博清的指示,招攬 陳衍存並為之代操期貨商品交易之事實如下:
⑴「(提示扣押物影本卷第188、189頁)開戶申請書是我所寫 的。那時因為被診所資遣,陳衍存是我好友,他常常來問我 的狀況,我跟他說我在學習外匯,用了模擬帳戶,賺了一點 錢,他說他也想投資,我請他自己網路下載開戶書,自己匯 款,他人在外工作,他請我下載開戶書幫他填寫資料後傳真 給他簽名,後來我幫他填寫一些基本資料,請他傳真給PCFX ,就開戶成功了。」、「PCFX的表格,網路上可以下載。 PCFX打外匯就會有,公司裡有同事用這個帳戶自己投資。」



、「(問:是誰?)曹博清有向我們講過模擬帳戶。我只有 下過一次,因為賠錢,我就沒有再下,模擬帳戶,是裡面可 能有一萬或三萬美金,自己設定要下多少上限,看這個價位 要買他上漲或下跌,多少想要獲利了結,多少想要停損。所 謂模擬帳戶是假的,沒有真的放錢進去,只要對外匯有興趣 ,可去他們公司下載。」、「(問:你有替其他人下單?) 因為陳衍存是做測量,他幾乎天天在外面,他跟我討論後, 他想投資外匯,我印象我們第一次把帳戶打開,是他給我帳 戶、密碼,我們討論後,他請我設定他的停損點跟獲利了結 的點位,好像是設定歐元。」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03頁正 、反面)。
⑵「(問:陳衍存的投資,有無贖回?)有。我記得那時候, 我們第一次做這這種外匯交易,陳衍存說他可以放一萬美金 ,他自己匯款到PCFX帳戶,他就會有帳號跟密碼,因為那時 我們只有下歐元,結果不知道為什麼為何虧損這麼多,幾乎 要被平倉,我就跟他討論不要玩了,還是做贖回。我記得PC FX有單據可列印,請他填寫後,我忘記是我幫他填寫或他自 己填寫,然後傳真給PCFX就出金。」、「(提示扣押物影本 卷第185頁)這是我填寫。」(見原審卷㈠第204頁)。 ⑶「(問:是否是你向陳衍存說有PCFX商品?)是。他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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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