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0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靜柔(原名:楊雅慧)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靜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靜柔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 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13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5 年6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於103 年8 月20日送監執行,刑期 終結日期為107 年2 月1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2 月3 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05 年6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 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6 月2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 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