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685號
TPHM,105,上訴,685,20160614,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6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仕瑋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85號判決所載之陪席法官黃翰義應更正為曾淑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 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參與陪席之法官為曾淑華,誤載為黃翰義,與審判程序 筆錄所載不符,爰按上揭說明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瓊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