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8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OO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
易字第111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27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係甲○○之前夫,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1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其於民國104 年9 月10日16時30 分許,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8月31日核發104年度家 護字第158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後(下稱本案保護令),明知 法院已裁定命其不得對甲○○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且本案保 護令有效期間為10月,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自104 年9月18日11時43分許至104年11月11日7時3分許間,以其所 有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在其新北 市○○區○○路00號0 樓住處,接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含 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之文字簡訊予居住在臺北市○○區 ○○○路○○○○○○○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使甲 ○○心理上產生不快不安感受,對甲○○為騷擾之聯絡行為 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說明
一、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均係其等於原審審 理中經具結所為之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 證據之適用,是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二、按行動電話之訊息,係藉諸電信業者所提供之訊息傳送服務 功能,經由該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將表意人表達其思想或 意思之聲音、影像、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等,加以 傳發輸送至他人行動電話或其他電腦終端設備者,因足以為 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性質上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 文書。而文書,以其內容存在之狀態,為證據資料,藉之推 論待證事實者,屬於物證,如依其內容所述事實之真偽,推 論待證事項真實與否,則該文書與供述證據無異,應依傳聞 排除法則審究其有無證據能力。本件附表一所示文字簡訊, 其待證事實為被告有無騷擾告訴人甲○○之行為,是該簡訊
內容與供述證據無異,然係被告所發送,自非被告以外之人 所為之陳述,故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被告主張附表一所示簡 訊乃係傳聞證據云云,顯有誤會,無可憑採。
三、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部分(包含文書證據 、物證等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卷內之各項文書證 據,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第2款顯有不可信而 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 、同法第159條之4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固坦承收受本案保護令乙情,惟矢 口否認涉有前開違反保護令罪犯行,辯稱:本案保護令上未 勾選不得通話、通信,且警員李佳恩是告知不可對告訴人為 騷擾行為,通訊行為不在禁止之列,其傳送簡訊給告訴人, 並無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告訴人不能藉口核發保護令,全面 封鎖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本案是告訴人刻意入罪云云。二、本院查:
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於104年8 月31日,以104年 度家護字第158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主文為「一、相對人 (即被告)不得對聲請人(即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 法侵害之行為。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下列聯絡行為 ,騷擾。三、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50公尺:聲請人之 住居所。四、本保護令之有限期間為10個月。」,嗣家庭暴 力防治官李佳恩於同年9 月10日16時30分許至被告位於新北 市○○區○○路00號2 樓住處,執行上開保護令送達,並對 被告說明保護令所載內容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見偵卷 第6頁至第7頁、第52頁、原審卷第40頁背面),且經證人李 佳恩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39至41頁),並有本案保 護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 暴力案件相對人約制紀錄表在卷可按(見偵卷第8頁至第9頁 、第40頁正反面),足徵被告自104年9月10日16時30分許收 受本案保護令後,業已知悉其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不得對 告訴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
㈡、又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號2 樓 住處內,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多次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文字簡訊至甲○○持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等情,除據被告供認在卷外 (見偵卷第6頁至第7頁、第52頁至第53頁、第91頁、原審卷 第41頁反面),並經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述 綦詳(見原審卷第35至39頁),復有卷附簡訊內容截圖畫面
、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 向通聯紀錄存卷可佐(見偵卷第42頁至第49頁、第77頁至第 88頁、第101頁至第102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至被 告於原審時雖一度辯稱:因有中風後遺症,不記得有無傳過 附表一所示簡訊予告訴人云云(見原審卷第44頁),然其前 開辯解,悉與其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時供承有傳送上開簡訊 乙情(見偵卷第6、7頁、第52、53頁、第91、92頁、原審卷 第41頁反面)不符,亦與前開證人甲○○證述及卷附之簡訊 內容截圖畫面、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未合,其上開所辯,無非事後卸責 之詞,已難憑信。
㈢、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 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 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且因家庭暴力行 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 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 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騷擾」時,除 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 害人行為產生畏怖、不快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查附表一所 示簡訊多有貶抑告訴人人格、對其羞辱、嘲弄之言詞(諸如 :「完全失格的天主教徒,媳婦,妻子,母親」、「我看妳 是否去檢查精神狀況」、「我要是妳真是羞於見任何認識妳 我的人」、「妳再亂告我違反保護令,就我爸爸所說妳不是 入監就是去精神病院」、「我在想難怪妳會被妳前夫背棄和 家暴」、「自作孽不可活」等等),亦有指責告訴人犯罪、 陷被告於絕境,再列舉諸多法律條文或規定,向告訴人揚言 提告、告到底、以法律修理告訴人等警告言詞,告訴人因而 對附表一所示簡訊內容感到遭受威脅而有所畏懼,或深感打 擾、侮辱、嘲弄、被指責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審 理時詳述在卷(見原審卷第38頁反面),是被告上開所為, 顯然已使告訴人產生畏怖、不快不安之感受,而達到「騷擾 」之程度無疑誤。被告雖稱係因雙方離婚後,為與告訴人討 論彼此間民事、刑事案件,而以簡訊互動,大部分是訴諸離 婚後心情云云。惟觀諸附表一所示簡訊內容,縱有部分確實 敘及雙方訴訟糾紛,然於前後文中或添加辱罵告訴人之文字 ,或以情緒性言詞表達對告訴人不滿,並揚言續行提出其他 刑事告訴或民事請求,並非僅止於訴訟案件之理性溝通,是 以被告此節所辯,亦無可採。
㈣、被告又辯以:證人李佳恩表示本案保護令內容不包括通話、 通信,本案只以簡訊傳給告訴人,並無違反保護令之動機云
云。惟被告自104年9月10日16時30分許收受本案保護令時, 即已知悉其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不得對告訴人為「騷擾之 聯絡行為」,詳如前述,且證人李佳恩於原審亦證稱:執行 保護令時,會跟相對人說明保護令內容,也會當場交付保護 令一份給相對人。我有說不可以對被害人騷擾,我記得保護 令上是勾選騷擾,我只有跟被告說不可以做騷擾,後面沒有 勾選的欄位就可以,我並沒有具體跟被告說可以用通信方式 連絡等語(見原審卷第40至41頁),可知本案保護令雖未完 全禁止被告與告訴人為聯絡行為,但已明文禁止被告對告訴 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復參酌被告於偵查時亦供稱:我 認為不是傳簡訊就是騷擾,要看實質內容等語(見偵卷第91 頁),顯見被告知悉傳送具騷擾內容之簡訊予告訴人,即屬 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又被告於104年9月8日15時7分許發送簡 訊予告訴人後,告訴人隨即回覆表示已取得保護令,發簡訊 騷擾已違反保護令等語,被告續於取得本案保護令後之同年 月10日17時52分許,再度發送簡訊予告訴人,告訴人二度提 醒並告知被告本案保護令禁止其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見偵卷 第77頁),其後,被告並於同日18時38分許傳送「相對人不 得對於聲請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騷擾的定義為警告嘲弄或 辱罵他人的言語動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懼情境之行為」(見 偵卷第78頁),由此觀之,被告既知不得傳送具騷擾內容之 簡訊予告訴人,又屢經告訴人提醒勿以傳送簡訊方式騷擾之 ,且對於何謂「騷擾」,亦知之甚詳,詎其猶執意接續發送 附表一所示則語帶羞辱、指責、警告內容之簡訊至告訴人前 開門號行動電話內,顯見其確有違反保護令之不法犯意甚明 。是被告上開所辯,核與客觀事證不符,自無可取。至被告 聲請再次傳喚證人李佳恩作證乙節(見本院卷第40頁),因 證人李佳恩已於原審到庭證述明確,本院認核無再行調查之 必要,併此說明。
㈤、按憲法第11條規定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並非完全不受限制,如 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依同法第23條規定,仍非不得以法律限 制之,刑法上之侮辱、誹謗罪即屬對於言論自由所加之限制 ,又司法機關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依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核發通常保護令限制加害人為騷 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依 上開說明,尚難視為違憲,被告以告訴人禁止其發送簡訊之 行為違憲云云,礙難採憑。
㈥、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理由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又所謂「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 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2 條第1、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係告訴人之前配偶 ,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列之家庭成員。被告對告 訴人多次傳送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簡訊內容,使告訴人心 生畏怖,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核屬騷擾行為,而有違反法 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為禁止對於被 害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之裁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基於單一之犯意 ,而於密接時間內數次傳送簡訊,其各該次傳送簡訊行為, 係遂行單一犯罪決意之同種類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僅成立一罪。㈡、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104年9 月10日17時52分許至104年11 月12日12時20分許間,另有以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傳送 如附表二所示之其他簡訊予告訴人,亦屬騷擾告訴人之行為 ,而同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違反保護令罪嫌云 云。經查,附表二所示簡訊係被告收受本案保護令後傳送予 告訴人等情,已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本案保護令、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案件相對 人約制紀錄表、簡訊內容截圖畫面、被告之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雙向通聯紀錄等可資佐證(見偵 卷第8頁至第9頁、第40頁正反面、第42頁至第49頁、第77頁 至第88頁、第101頁至第102頁),上開事實固堪認定。惟非 謂被告收受本案保護令後所傳之簡訊,概屬本案保護令禁止 之騷擾行為,仍需視其具體內容個別判斷之。而原審於審理 時經提示起訴書附件所示簡訊內容供告訴人確認,僅有附表 一所示簡訊內容,確實令告訴人感到遭受威脅、侮辱、嘲弄 、被指責等不快情緒,業經證人即告訴人證述明確(見原審 卷第38頁背面),而其餘如附表二所示之簡訊,內容或有不 當,惟尚難謂已達到騷擾之程度,自不得遽認被告該部分行 為亦屬違反保護令之騷擾聯絡行為。此外,並無其他積極、 確切事證足以證明被告另涉有此部分犯行,公訴意旨既認此 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違反保護令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明
知本院核發本案保護令,自應遵守保護令之規定,詎其竟漠 視本案保護令裁定內容,恣意違反而對告訴人為前開騷擾行 為,顯見其對法律規定之蔑視,犯後亦無悔改之意,惡性非 輕,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所 生危害程度、學識程度、經濟及生活狀況,復酌以被告迄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 拘役4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其認事用法, 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 摘原判決證據取捨及認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佩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附表一(有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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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對話內容(A:被告乙○○ B:告訴人甲○○) │發送門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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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9月18日│A :妳犯了恐嚇,變造有價證券之罪不但不知錯還告我妨害名譽│0000000000 │
│ │11時43分 │我已在法官前說我不會原諒妳上述二罪我還會提出刑事告訴補充│ │
│ │ │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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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 年9 月23│A :10月7 日的暫時保護令,抗告調查庭不要忘了出庭,中節快│0000000000 │
│ │日11時43分 │樂,妳這以下完全失格的天主教徒,媳婦,妻子,母親。 │ │
│ │ │A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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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年10月2日│A : 那怕妳對我犯罪,我的家永遠歡迎妳回來 │0000000000 │
│ │5 時25分至8 │B :000000000000 │ │
│ │時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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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年10月4日│A :教宗10月1 日重申婚姻是聖事不可拆散,教會不能改變這項│0000000000 │
│ │23時58分 │原則,除非配偶沒有選擇自由,或未成年或有精神病,我看妳是│ │
│ │ │否去檢查精神狀況。 │ │
│ │ │A :教宗10月1 日重申婚姻是聖事不可拆散,教會不能改變這項│ │
│ │ │原則,除非配偶沒有選擇自由,或未成年或有精神病,我看妳是│ │
│ │ │否去檢查精神狀況。 │ │
│ │ │A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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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4 年10月15│A :其實我們離婚並沒有什麼非離不可的理由,一定要說的話,│0000000000 │
│ │日12時09分 │那就是被錢害死。「凡事你們在乎的,可能引起爭議的事,都要│ │
│ │ │談清楚」台灣多數夫妻都沒有約定財產制度,因此自動適用「法│ │
│ │ │定財產制」,離婚時,夫妻可以自行協議如何分配財產,例如有│ │
│ │ │外遇的一方為了表達歉意,想給對方較多財產,只要雙方達成共│ │
│ │ │識就可以,法律不會介入。但如果雙方對財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 │
│ │ │,就要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其實正確地說,應該是「婚後│ │
│ │ │財產少的一方,可以要求財產多的一方給付差額的一半」,以保│ │
│ │ │障經濟弱勢的一方,稱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必須離婚後│ │
│ │ │五年內,知道對方有剩餘財產的兩年內提出請求,超過期限就不│ │
│ │ │能請求了。 │ │
│ │ │保證人等責任如果是配偶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離婚前務必要│ │
│ │ │求配偶換保人;如果擔任配偶公司的負責人或股東,也要盡快解│ │
│ │ │除職務,否則以後可能衍生難以理解預料的法律責任第一千零五│ │
│ │ │十七條夫妻之一方,因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至無法維持生活者│ │
│ │ │,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 │
│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一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 │
│ │ │,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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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4 年10月15│A :我會在妳刑事判決確定可向法官請求損害賠償,以上述法律│0000000000 │
│ │日12時12分至│規定請求。 │ │
│ │12時13分 │B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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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4 年10月22│A :妳家那附近屋齡都超過三十年已被列入水管鉛含量過高,是│0000000000 │
│ │日10時8 分至│否如此認知能力變差。 │ │
│ │10時9分 │A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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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4 年10月23│A :我剛打電話給妳,應是妳接的,妳不敢出聲,表示妳有羞愧│0000000000 │
│ │日21時59分 │之心,人不是用金錢來衡量一切,妳有錢請律師,但我憑公理正│ │
│ │ │義再加上我所學,妳受法律審判的時間已到,我會先申請假扣押│ │
│ │ │妳財產和限制妳出境。今年年初我已告訴妳,妳執意要犯法怨不│ │
│ │ │得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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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4 年10月25│A :從7 月初我因胃出血,血壓降到50,休克昏倒送到醫院急救│0000000000 │
│ │日22時42分 │,救護車打電話回我家,父母不在,打妳電話,傳妳簡訊妳置之│ │
│ │ │不理。和去年三月妳不預警去醫院動手術(我現在仍懷疑妳是墮│ │
│ │ │胎)而阻止我父母去看妳。是我下決定履行同居協調庭離婚拿回│ │
│ │ │妳變造本票並馬上告妳的原因,妳傷害我及我父母太深,妳還不│ │
│ │ │反省告我公然侮辱,我一定在明年去中國前要法律秉公處理,除│ │
│ │ │非妳向我莊家列祖列宗瞌頭謝罪。 │ │
│ │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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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 年10月27│A :妳結婚一年不到的時候以本票逼我離婚,世人會如何看妳 │0000000000 │
│ │日23時50分至│B :000000000000 │ │
│ │23時59分 │A :我要是妳真是羞於見任何認識妳我的人,更何況敢到我莊家│ │
│ │ │列祖牌位告別,和面對我父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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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 年10月29│A :訴狀說我揮霍妳借給我的錢,才是笑天下之大極。又有在家│0000000000 │
│ │日15時17分至│事庭表現出不可一世的態度,難道法律要嚴懲妳。 │ │
│ │15時33分 │B :000000000000 │ │
│ │ │A:我勸妳去當修女,好好服侍主‧以彌補妳的罪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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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4 年10月29│A :我開立的三張本票除了在路代書見證下的660 萬外;其餘二│0000000000 │
│ │日19時30分至│張我故意留空白的日期位置表示我不予承認債務的意思表示,妳│ │
│ │19時35分 │為何要私自加上日期和身份証號碼?妳是受誰唆使? │ │
│ │ │。可憐的孟真呀! │ │
│ │ │B: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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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4年11月1日│A :我香港朋友張衛建上個月來台和我聊起,他在幾年前投資大│0000000000 │
│ │11時42分至11│陸的生意,損失了港幣二千萬 (台幣一億)在 破產之際,朋友劉│ │
│ │時48分 │德華慷慨相助讓他安然渡過‧如此錢賺了幾倍,妳身為人妻竟變│ │
│ │ │造本票陷丈夫於絕境,難怪檢察官會起訴妳,量以重刑。 │ │
│ │ │A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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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4 年11月4 │A :為什麼損害賠償為二千萬,我曾經打電話給林律師請他不要│0000000000 │
│ │日10時24分 │扣押公司股份,因為我那時和其他公司談合作案,他的回答如果│ │
│ │ │沒這樣我不會離婚,但他那知妳會變造本票,這叫自作孽不可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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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4 年11月5 │A :妳再亂告我違反保護令,就我爸爸所說妳不是入監就是去精│0000000000 │
│ │日19時27分 │神病院,我順便把妳的起訴書給士林分局看。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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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4年11月5日│A :我已和士林分局約好時間,我會把相關資料帶上,妳是怕妳│0000000000 │
│ │19時55分 │的罪行,士林分局不知嗎?我順便公開。 │ │
│ │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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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4年11月7日│A :我從今年妳以變造本票裁定忍到現在,我就是等這伸張正義│0000000000 │
│ │8 時55分 │的一天,我在想難怪妳會被妳前夫背棄和家暴,但我不同我會以│ │
│ │ │法律修理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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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4年11月7日│A :什麼誰會在路邊檢一個中風的,光這句話我就可告妳毀謗,│0000000000 │
│ │9 時8 分至9 │我現在一一截圖妳的訊息臉書,有得告的‧我讓妳一分,妳仗有│ │
│ │時12分 │錢請律師到頭就是去監獄或精神病院, │ │
│ │ │A :套蔡英文一句話妳燒再多金紙也沒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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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 年11月11│A:我已向高等法院申請再議,告到底 │0000000000 │
│ │日7 時3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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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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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對話內容(A:被告乙○○ B:告訴人甲○○) │發送門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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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9 月10│A :我今天去士林地方法院送抗告狀,也拜妳之賜去永和分局簽│0000000000 │
│ │日17時50分至│收通常保護令,妳這是基本款只禁止妳家50公尺其他均無禁止包│ │
│ │17 時58 分 │括通信 │ │
│ │ │A :000000000000 │ │
│ │ │B :看清楚主文的第二行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下列「聯絡行│ │
│ │ │為;騷擾。」 │ │
│ │ │B: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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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 年9 月10│A :妳國文需重修,我已和法院及永和分局確認,只要不為身體│0000000000 │
│ │日18時16分至│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騷擾的定義妳再查清楚, │ │
│ │18時18分 │A :祇要合法的通信並不被禁止,這是憲法所保障的。201509 │ │
│ │ │1018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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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 年9 月10│A: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騷擾的定義為│0000000000 │
│ │日18時38分 │ 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的言語動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懼情境之 │ │
│ │ │ 行為 │ │
│ │ │A: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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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年9月10日│A :妳告我妨害名譽我會欣然出庭理由如同通常保護令抗告理由│0000000000 │
│ │23時50分 │,公理公義自會彰顯 │ │
│ │ │A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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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4年9月12日│A :賢股104 年度他字第3300號妨害名譽案伴十 │0000000000 │
│ │13時6 分至13│A :本件得試行和解如不和解我依法出庭提出答辯狀將我一氣憤│ │
│ │時11分 │罵三字經的理由提出 │ │
│ │ │A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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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4年9月12日│A :婚離完了,你再亂搞亂騷擾,我就告你公然侮辱及誣告罪,│0000000000 │
│ │22時50分至22│你大陸不用再去,就如你爸所選一住精神病院二住監獄了,你自│ │
│ │時52分 │己看著辦。 │ │
│ │ │A: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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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4年9月16日│A :今日法官要我和妳和解我知道妳出國也不願和解我也當庭提│0000000000 │
│ │12時58分至13│出答辯狀,至於妳恐嚇罪和變造本票及家暴我依法再檢具事證提│ │
│ │時9分 │出告訴絕不寬恕 │ │
│ │ │A :000000000000 │ │
│ │ │A:妳所有說我父親的事我父親說妳破壞我父子關係依法提出告 │ │
│ │ │訴 │ │
│ │ │A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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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4年9月17日│A :昨日法官說妳出國,他會再問妳是否和解,妳惹出來的事情│0000000000 │
│ │6 時32分至6 │最好回來面對妳還有家暴抗告和刑事的調查庭要開 │ │
│ │時35分 │A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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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4年9月22日│A :勝了我又如何?我不會再給你一毛錢。你在外面是死是活也│0000000000 │
│ │19時29分至19│與我無關。 │ │
│ │時33分 │A :這是妳傳給我的 │ │
│ │ │A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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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 年10月1 │A : 不要審判人,免得受審判 │0000000000 │
│ │日8 時16分 │B : 000000000000 │ │
│ │至8時5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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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年10月1日│A : 000000000000 │0000000000 │
│ │8 時52分至9 │A : 這是聖經的話已得應驗 │ │
│ │時16分 │A : 我已檢具證據妳和二個兒子罵我殘障人士的事實10月7 日出│ │
│ │ │庭我會提出必要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 │
│ │ │A :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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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4 年10月14│A :我的通常保護令補充聲請狀已送出。 │0000000000 │
│ │日16時53分至│A :我的這些訴訟全都有告知妳,無非只要妳回來,只要復婚,│ │
│ │17時06分 │一切都可免訴,妳可問你律師 │ │
│ │ │A :推薦妳去看高年級實習生,老婆明知老公外遇,如何原諒他│ │
│ │ │,何況我一直忠於妳和愛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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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4 年10月15│A :家事法官溫馨提醒:希望妳好好處理訴於,不要再外生枝 │0000000000 │
│ │日12時16分至│A:000000000000 │ │
│ │12時29分 │A:以上法官所言,誠心希望妳能重視刑事訴訟,如判刑確定, │ │
│ │ │妳可能從今而後無法中年就職,妳要和解隨時歡迎至律師事務所│ │
│ │ │談 │ │
│ │ │A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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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4 年10月15│A :祝福妳得到妳想要的?妳一定要把親密的老公變成仇人違背│0000000000 │
│ │日18時14分至│天主的意旨,並為世人唾棄,我已把妳的所作所為所為,公諸於│ │
│ │18時15分 │你我的朋友,妳必失去更多,必受天主所審判,我會為妳禱告的│ │
│ │ │A: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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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4 年10月15│A :善良留給懂得感恩的人,那兇惡就可以對付不感恩的人嗎?│0000000000 │
│ │日18時57分至│A :以德報怨妳懂嗎? │ │
│ │10 月16 日6 │A :我就是以德報怨的人,在接下來的家事和刑事法庭上我願意│ │
│ │時8分 │撤回告訴,不去追究,只要妳回來,錢的問題可以商量,我會比│ │
│ │ │以前更愛妳,疼惜妳。 │ │
│ │ │A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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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4 年10月16│A :妳讓妳身旁那些學心理諮商的朋友見識我這極品,我也會教│0000000000 │
│ │日12時31分至│妳那些朋友什麼叫犯罪心理學,妳告我公然侮辱,我會教妳二個│ │
│ │12時44分 │兒子什麼叫毀謗,遺棄,竊盜和青少年犯罪 │ │
│ │ │A :000000000000。 │ │
│ │ │A :去年我年邁的父母,叫妳兒子過來永和拿東西,我父母去醫│ │
│ │ │院看妳,妳兒子怎麼對我父母,我會教妳和妳兒子什麼叫做尊敬│ │
│ │ │長輩,連這點道理都不懂難怪我要告你家暴。 │ │
│ │ │A :000000000000 │0000000000 │
│ │ │A:有必要家事庭出庭我含請他們老人家做人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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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4 年10月16│A:天主教有離婚但再與同配偶結婚的記載,我們至始至終仍深 │0000000000 │
│ │日15時24分至│愛著對方,不然我們不可能相離三十年後再相聚進而再婚,我希│ │
│ │15時35分 │望仍有破鏡重圓的可能,依刑事訴訟法可撤回告訴免訴,希望有│ │
│ │ │這個機會重新來過,妳給我個答覆好嗎? │ │
│ │ │B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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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4 年10月16│A :妳以犯罪的手段逼我離婚讓我此後孤獨貧困終老一生,我連│0000000000 │
│ │日18時57分至│打肉毒的錢也要,妳卻舒服過妳的富裕生活,我定會執行公義,│ │
│ │19時6分 │告妳到底。妳把截圖給法官吧,我已在家事聲請補充狀寫的很清│ │
│ │ │楚,把妳有罪狀列舉,我有寄給林律師妳去看吧。 │ │
│ │ │A :000000000000 │ │
│ │ │A :妳在臉書說妳捨棄不屬於神的生命,妳已謀殺二條生命妳定│ │
│ │ │會下地獄,我會去找神父告解,我也會把妳的罪行公佈於天主教│ │
│ │ │台灣教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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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 年10月20│A :沈煌延的薪資給付上訴我已勝訴,潘姊的股東訴訟我也不起│0000000000 │
│ │日11時0 分至│訴,接著下來就是妳家暴和刑事訴訟,我給妳很多次機會,妳不│ │
│ │11時6分 │要再執迷不悟,我願意接受林律師和我和解,希望天主能開導妳│ │
│ │ │,祝福妳。 │ │
│ │ │A :00000000000 │ │
│ │ │A :家暴和刑事訴訟,我給妳很多次機會,妳不要再執迷不悟,│0000000000 │
│ │ │我願意接受林律師和我和解,希望天主能開導妳,祝福妳。 │ │
│ │ │A :00000000000 │ │
│ │ │A :妳的學校婚姻輔導班我已報名,妳的案例將會拿出來討論。│ │
│ │ │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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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 年10月20│A :夫妻本是同林鳥,相煎何太急,妳用對妳的前夫那套對我,│0000000000 │
│ │日11時24分至│在江老師二次諮商什麼離婚也不在意錢財,還帶我父母花錢去諮│ │
│ │11時25分 │商,滿嘴仁義,逼我瀕臨失憶症的父親說兒子的不是,還讓我父│ │
│ │ │母貸款了兩百萬欲挽r 回我們婚姻,妳還不惜涉犯刑罪逼我離婚│ │
│ │ │,妳最好把妳的臉書高傲的婚照拿下,以反省謝罪。 │ │
│ │ │A :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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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4 年10月20│A :如果妳肯回來父親答應能把2樓房子信託給妳。 │0000000000 │
│ │日15時37分 │A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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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4 年10月22│A :我看著班傑明的奇幻旅行,才知道為何別人愈來愈老而我愈│0000000000 │
│ │日22時37分至│年輕,因為最後祇剩我一個人 │ │
│ │22時43分 │A :上帝告訴我,我歷經這麼多劫數,但仍幸運存活下來,有祂│ │
│ │ │的旨意,妳的背叛,也是祂的意旨。 │ │
│ │ │A: 上帝對妳的審判已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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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4 年10月24│A :妳在家暴還沒下來之際,來我家和解,復婚,刑罰免訴,公│0000000000 │
│ │日7 時20分至│證,夫妻財產分開,信託我的財產,再和我談一次戀愛,一切還│ │
│ │8時25分 │沒得及。 │ │
│ │ │A :我幾次流淚,妳都記數,求妳把我眼淚裝在妳的皮袋裏,這│ │
│ │ │不都記在冊子上麼詩篇56:8 ,我倚靠上帝必不懼怕,妳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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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4 年10月24│A :人若自潔,脫離卑賤的事,就必作貴重的器皿,成為聖潔,│0000000000 │
│ │日8 時31分至│合乎主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摩太後書2 :21。願彼此互相勉│ │
│ │9時52分 │勵。 │ │
│ │ │A :每次聽到妳來電音樂,那是保羅沃克玩命關頭7 最後演出的│ │
│ │ │主題曲,大意是我的朋友,我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沒看到妳,但│ │
│ │ │我知道終有一天會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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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4 年10月24│B :天上相見,地下不見。請勿再簡訊及電話騷擾。 │0000000000 │
│ │日10時20分至│B :潘星佑已因要查封我的房子來到我家,跟我通過數次電話,│【告訴人傳送】│
│ │10時22分 │請勿再欺騙任何人。 │ │
│ │ │B: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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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4 年10月24│A:她已被訴背信和誣告,如有再有此舉動妳直接通報110 │0000000000 │
│ │日10時25分至│B:000000000000 │ │
│ │10時53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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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4 年10月24│B:潘小姐和我已核對過你對我們二人的說詞,你認識的人都已 │0000000000 │
│ │日11時1 分至│不再信任你,請承擔你自己的後果,及去找不認識你的人繼續聽│【告訴人傳送】│
│ │11時2分 │你編故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