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振隆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
第737 號,中華民國104 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2912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洪振隆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振隆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凱莉 寵物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對於向蔡水連、楊育武承租坐 落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之凱莉寵物有限公司 倉庫(下稱凱莉寵物倉庫)有實際支配管理權,明知其與上 址倉庫內進出之司機、業務人員有抽菸之習慣,故應隨時注 意監督倉庫人員正確用火、防火,避免火災發生,而有隨時 確定該倉庫內菸蒂火種已經熄滅之必要,以防止火種引燃現 場易燃物品而發生失火之危險。竟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下 午2 時許,準備離開上址倉庫之際,本應注意倉庫內防火安 全,確認無可疑火源後始得離開,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加仔細巡視倉庫,即貿然 離去,適其離去前,有人丟棄未完全熄滅之煙蒂於上址倉庫 建築物儲藏室附近,致菸蒂之遺留火種蓄熱引燃周遭貨物及 儲藏室木質材料隔間之可燃物品後起火燃燒,火勢一發不可 收拾,致使其所承租、現未有人所在之凱莉寵物倉庫儲藏室 上方夾層鐵架及屋頂結構受燒、傾斜且鐵皮屋頂結構嚴重彎 曲、變形,辦公室上方鐵皮屋頂則往儲藏室方向傾倒,倉庫 東側上方鐵皮屋頂朝向西側方向彎曲、傾倒,倉庫南側上方 鐵皮屋頂則呈現往西側方向彎曲、傾斜,而喪失供人使用之 效用,達燒燬之程度。火勢並延燒至倉庫東側停車場內,燒 燬如附表所示戴富全等人所有之車輛(燒燬情形詳如附表各 編號所載,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致生公共危險。嗣經新北 市政府消防局據報趕至現場滅火,並於同日晚間8 時23分撲 滅火勢,始未釀成人員傷亡。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亦定有 明文。本件當事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 能力,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本院 卷第32至33頁反面),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爰依前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 能力。又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卷內之文書、物證 )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 取得,且當事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迄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非供述證據 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及第159 條之4 之規定,應認均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洪振隆,對於其為凱莉寵物有限公司之負 責人,凱莉寵物有限公司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設有凱莉寵物倉庫,且對於本案火災之發生及該火災起火 點在凱莉寵物倉庫內部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 失火犯行,辯稱:本案起火原因並非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所認 之煙蒂引燃,而是冷氣機電線走火,因為該倉庫中堆放寵物 食品,常有老鼠出沒,可能係老鼠咬壞電線導致電線走火, 且經認定起火點的倉庫內儲藏室二平常均有上鎖,不可能有 人入內抽菸,況且同一倉庫2 年前曾發生火災,後來發現是 老鼠咬破電線外皮導致短路引起,所以本件火災,亦應是同 一原因所致云云。
二、經查,本件火災起火戶,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凱莉寵物倉庫,認定如下:
㈠、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03 年8 月8 日下午6 時30分許接獲報 案得知失火,於同日下午6 時30分許出勤、同日下午6 時32 分許抵達現場搶救,至同日下午8 時23分許始撲滅火勢之情 ,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成功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在卷可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2912 號卷〈下 稱偵卷〉第81頁);而現場除凱莉寵物倉庫燒燬外,另延燒 波及該倉庫東側停車場內停放如附表所示之車輛而導致如附 表所示之燒燬等情,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3 年9 月2 日火 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暨現場照片在卷可憑(偵卷第67至150 頁
)。
㈡、證人即位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之1 「南榮工 業社」司機郭寶山於接受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人員詢問時證稱 :於103 年8 月8 日下午5 時40分許,伊在南榮工業社門口 搬運貨物,開始時只聞到燒焦臭味,並未看見何處有煙或火 舌。約當日下午6 時20分許,伊上貨車準備開車,發現新北 市○○區○○○路000 巷0 號有紅色火焰及大量黑色濃煙竄 出,位置大約在000 巷0 號建築物的中間附近,伊走到新北 市○○區○○○路000 巷0 號正面,鐵捲門關閉,而南榮工 業社與000 巷0 號間之停車場亦無異狀,停車場內靠近000 巷0 號停放的車輛尚未起火燃燒。之後伊通知南榮工業社會 計轉由該會計之妹以電話報警後,伊才開車離開送貨。本次 火災起火點位置約是在000 巷0 號建築物的中間附近,因為 開始時伊只有看見該處有火及濃煙竄出,該建築物前面、後 面以及旁邊之停車場都還未燒起來等情明確(偵卷第86至88 頁)。
㈢、證人即位在新北市00區000路000 之0 工廠人員黃炳煌 於接受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人員詢問時證稱:於103 年8 月8 日下午約5 時30分許,伊在新北市00區000路000 之0 工廠內有聽到火災警報器發出聲響,伊開始以為是警報器誤 動,直到約當日下午6 時20分許,在廠區外有聞到燃燒異味 ,伊到處巡視後,發現伊等廠區後方000 巷0 號建築物中間 有大量黑色濃煙,隨即有紅色火焰燃燒,火勢從窗戶、屋頂 竄出,伊約當日下午6 時30分許,發現伊廠區後方有火勢燃 燒情形,開始只有濃煙,不到3 分鐘後火勢一併竄出,再約 不到5 分鐘,附近消防隊即抵達現場搶救。伊開始看到000 巷0 號建築物中間附近有火煙竄出,其他的地方都還未遭波 及等情綦詳(偵卷第89至90頁)。
㈣、本件火災發生後,新北市消防局成功分隊值班人員於當日下 午6 時30分,接獲分隊小隊長侯東賢告知,表示從分隊旁邊 窗戶看出去,後方工廠有大量濃煙竄出請值班人員按警鈴廣 播後聯絡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火警出勤,另指揮中心接獲 民眾報案表示:隔壁賣寵物飼料的,有冒黑煙出來,不知燒 什麼,沒有住人;消防隊人員係於103 年8 月8 日下午6 時 32分左右到達火災現場;前往火場交通順暢,並無異常狀況 發生;到達火場途中,當時有大量黃黑色濃煙竄出,無爆炸 聲;當地天候為晴天,無風;現場為約250 坪寵物飼料倉庫 ,內部堆積大量飼料,消防隊員到達時建築物中間附近已有 大量濃煙及火舌竄出,火勢初期位於建築物中間附近燃燒面 積約200 平方公尺,火勢並有向其旁停車場燃燒情形,消防
隊員立即射水阻隔延燒,火勢約在射水後2 小時熄滅等節, 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成功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存卷可查( 偵卷第81頁)。
㈤、又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經現場實地勘查結果,認○○區○○○ 路000 巷0 號東側停車場內所停放之車輛係遭受到來自於其 西側339 巷2 號建築物燃燒時之火警所波及,此與目擊者郭 寶山及黃炳煌談話筆錄及現場描述之情形吻合,本案之起火 戶應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此亦有新北市政 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附「火災現場勘查紀錄暨原 因研判」在卷可稽(偵字卷第77至78頁)。堪認本件火災起 火戶,確為凱莉寵物倉庫。
三、本件火災起火點,應在凱莉寵物倉庫建築物儲藏室二處所附 近,且本件火災發生原因,應係因遺留火種(菸蒂)而引發 火勢延燒,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
㈠、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 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 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 第702 號著有判例可參。而火災原因之鑑定,常因火災現場 燒燬、燒失而無法取得確切之證據用以確認火災發生之原因 ,故火災鑑定方式通常係以排除法為之,於排除其他可能發 生火災之原因後,所留存之因素即可判斷為最具可能性之結 論,此乃火災鑑定之特色。
㈡、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經勘查後,認:⒈起火處:⑴依凱莉寵物 倉庫燃燒後狀況,建築物外北側所停放之車輛及堆置之貨物 皆無燃燒現象。⑵依凱莉寵物倉庫燃燒後狀況顯示,建築物 內北側神壇處所內所置放之物品大部分尚保持原狀,鄰近儲 藏室一及辦公室方向之木製隔間牆則明顯朝向南側方向燒失 ,顯示係遭受來自於南側方向之火勢所致。⑶依凱莉寵物倉 庫燃燒後狀況,儲藏室一及辦公室處所內物品皆已燒燬,上 方夾層鐵架及屋頂結構亦已受燒、傾斜,辦公室上方鐵皮屋 頂則往儲藏室二方向傾倒,而倉庫東側所堆放之貨物以西側 辦公室及儲藏室二方向為中心,呈現半V 字形燒燬痕跡,東 側方向受燒情形則較輕微,上方鐵皮屋頂亦朝向該處彎曲、 傾倒;顯示儲藏室一、辦公室及倉庫東側貨物燃燒情形,係 遭受來自於儲藏室二燃燒時所竄出之火勢所致。⑷依凱莉寵 物倉庫燃燒後狀況顯示,倉庫南側所堆放之貨物大部分僅表 面受燒、燻黑,部分包裝材料尚保持原狀,其上方鐵皮屋頂 則呈現往西側方向彎曲、傾斜,另儲藏室三及儲藏室四內物 品已燒燬,該處鋼架鐵皮建築結構則呈現以儲藏室二方向彎 曲、變形情形較為嚴重,愈往南側則愈趨輕微;顯示火流路
徑係由儲藏室二向南側儲藏室三、儲藏室四及倉庫南側方向 蔓延。⑸依凱莉寵物倉庫燃燒後狀況顯示,儲藏室二處所內 所置放之物品皆已嚴重燒燬,該處上方夾層及鐵皮屋頂結構 亦已嚴重彎曲、變形,且其鐵皮屋頂有灰化、脆化現象,該 處尚未清理前,最上方覆蓋屋頂鐵皮,經清理屋頂鐵皮後則 為夾層鐵架,而原置放於夾層內之貨物則已燒燬,掉落於下 方,夾層貨物部分尚可見其原色原貌,顯示火勢係由儲藏室 二向上方夾層處所竄燒,經清理夾層貨物後,原置放於儲藏 室二之貨物則已嚴重燒燬、碳化,顯示火勢係由該處向四周 擴大蔓延。⑹參酌上述黃炳煌於接受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人員 詢問時證述。⑺依據被告於接受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人員詢問 時供稱:伊接到電話大約1 分鐘就趕到現場,伊倉庫前面鐵 捲門平常上班時間都是打開的,當時倉庫的前半部都還沒有 看到火,伊有走到倉庫前半部放神龕的地方把主要的神像搬 出來,請鄰居幫伊接著,伊當時看到倉庫中間再靠近前面一 點的地方有火勢在燃燒,位置大概在辦公室附近的範圍,後 面儲藏室及堆放貨物的地方伊就看不到等語。⑻復參酌上揭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成功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之記載。綜合 上述研判:經現場實地勘查結果,起火處位於凱莉寵物倉庫 建築物儲藏室二處所附近,其旁所放置之貨物及建築物結構 皆呈現以該處為中心之燒燬、碳化及變形痕跡,顯示火勢係 由該處為中心向四周擴大蔓延,此與被告及目擊者黃炳煌, 及最先到達現場搶救之成功消防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表記 載之內容相吻合。⒉起火原因:⑴危險物品、化工原料自燃 可能性之研判:經觀察該址建築物內儲藏室二處所附近,並 無任何危險物品、化工原料或其容器置放情形,故可排除上 揭物品自燃之可能性。⑵人為縱火引燃可能性之研判:經現 場檢視起火處並無明顯縱火燃燒跡象,亦未發現有盛裝促燃 劑之容器,經清洗地面後亦未留有易燃液體滲透燃燒痕跡, 應可排除人為縱火引燃之可能性。⑶電氣因素引燃可能性之 研判:①經檢視位於儲藏室二西側建築物外巷道所裝設之電 線桿、其電線桿上所裝設之電錶完整無異狀,其上所配置之 電纜線則僅局部表面輕微受燒、融化,並無短路情形發生, 故可排除建築物外側電氣設施或電纜線引燃之可能性。②另 經觀察該址建築物電源開關箱內之無熔絲開關,大部分迴路 皆處於跳脫狀態,惟經檢視配置於儲藏室二附近之電源配線 均僅表面絕緣被覆遭燒熔,並無短路熔痕現象,可排除電氣 因素引燃之可能性。⑷遺留火種引燃可能性研判:①被告於 接受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人員詢問時供稱:8 月8 日火災發生 當天大約9 時30分左右公司的業務人員就有進去倉庫協助司
機搬運貨物出貨,司機出門之後,伊有留2 位業務人員將早 上送來放在倉庫北側約11、12噸的飼料搬進倉庫內東側置放 ,他們大約下午2 時左右離開,大約過了5 分鐘伊有過去倉 庫外面看一下是否有將貨物堆放妥當,然後伊就回到辦公室 裡面. . . 伊自己有抽菸習慣,公司員工大部分也有抽菸習 慣,公司是有規定不能在倉庫裡面抽菸,但是因為伊自己本 身也有抽菸,所以並沒有很嚴格的要求,伊及員工偶爾也是 會在倉庫裡面抽菸,抽完菸後伊們有時會直接丟棄在地面用 腳踩熄,神龕及辦公室裡面則有放置菸灰缸等情。②③參酌 上揭郭寶山、黃炳煌於接受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人員詢問時證 述。④經現場觀察本案最先起火之儲藏室二處所附近堆放有 寵物飼料及贈品等以紙箱或塑膠材質包裝之貨物,極易因遺 留微小火源不慎而引發火災;另經查訪附近民眾表示於火災 發生當日下午5 時30分至5 時40分之間已有聞到燒焦氣味, 而此時與起火戶同一迴路之00區000路000-0 號之火災 警報器業已發出警報聲響,但經民眾查看未發現何處發生火 災,顯示火災發生初期至火勢擴大已有一段時間,與遺留微 小火源需一段時間慢慢蓄熱引燃之特性相吻合,據被告於接 受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人員詢問時供述:伊自己有抽菸習慣, 公司員工大部分也都有抽菸習慣,公司是有規定不能在倉庫 裡面抽菸,但是因為伊自己本身也有抽菸,所以並沒有很嚴 格要求,伊及員工偶爾也是會在倉庫裡面抽菸,抽完菸後伊 們有時會直接丟棄在地面用腳踩熄等情,且本案經排除上述 其他可能發生之原因後,起火原因不排除遺留火種(菸蒂) 引燃之可能性。綜合上述結論:本案起火處經排除危險物品 、化工原料自燃,人為縱火及電氣因素引燃之可能性,且依 起火處附近所置放之貨物及建築物結構皆留有較深層之燒燬 、碳化痕跡,以及附近民眾表示於發現火災約1 小時前便聞 到燒焦氣味之情形研判,與遺留火種經長時間慢慢蓄熱引燃 之特性吻合,因該棟建築物各處所內皆堆放有大量貨物,內 部皆為木料材質作為隔間,故造成火勢迅速向四周擴大蔓延 ;⒊結論:⑴本案起火戶(處):凱莉寵物倉庫建築物儲藏 室二處所附近。⑵本案起火原因:不排除遺留火種(菸蒂) 引燃之可能性。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3 年9 月2 日火災原 因調查鑑定書(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 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暨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 紀錄、火災現場位置圖、物品配置圖、立面圖及火災現場照 片資料)附卷足憑(偵卷第67至151 頁)。㈢、鑑定人即本件火災原因調查人員許智凱於原審證稱:伊任職 於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擔任小隊長,負責火災現場
鑑定及報告書撰寫的工作。伊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從 事火災鑑定的工作已21年,並參加過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 調查進階班的受訓及格,復鑑識過約3 、4,000 件,負責約 1,000 多件報告書的製作,曾承辦汐止東科大樓的火災案件 鑑識,並出具鑑識報告,及縱火集團的鑑定。本件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檔案編號:H14H08S1號)是伊負責製作,在製 作該鑑定書前,共前往現場勘察3 次,其中2 次伊有前往現 場進行勘查的工作。伊等判斷本件火災起火點是在000路 000 巷0 號儲藏室二場所附近。而本案主要燒燬新北市○○ 區○○○路000 巷0 號及旁邊的停車場,依現場火勢燃燒所 呈現的火流延燒路徑以及物品呈現的燒燬的型態來判斷起火 點的位置,並查詢附近的目擊者,以及最先到達現場搶救的 救災人員,所目擊的狀況,做綜合性的研判,經現場勘察, 停車場內所停放之車輛,主要都是鄰近000路000 巷0 號 廠房的方向有受燒的狀況,所以研判車輛是受到000 巷0 號 廠房燃燒時的火勢所波及,另外針對000 巷0 號廠房內所堆 放的物品以及隔間的狀況,跟建築物的結構,來判斷起火點 的位置,現場所呈現的燃燒的痕跡,是以儲藏室二為中心向 四周擴大蔓延的型態,另外經過訪查附近的民眾以及最先抵 達現場的成功消防分隊救災人員在火災發生初期所目擊到現 場狀況,與伊等判斷起火點的位置是相吻合的,所以本案的 起火點是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儲藏室二附近 等語甚詳(原審卷第36頁反面至37頁)。
㈣、被告雖以:本案起火原因並非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所認之煙蒂 引燃,而是冷氣機電線走火,因為該倉庫中堆放寵物食品, 常有老鼠出沒,可能係老鼠咬壞電線導致電線走火,況且同 一倉庫2 年前曾發生火災,後來發現是老鼠咬破電線外皮導 致短路引起,所以本件火災,亦應是同一原因所致,且經認 定起火點的倉庫內儲藏室二平常均有上鎖,不可能有人入內 抽菸云云置辯。然許智凱於原審證稱:(問:如何判斷起火 原因?)我們會先以排除法,將不會造成本案火災發生之原 因一一的排除,其中包括危險物品及化工原料自燃,人為縱 火及電氣因素,另外針對遺留火種引發火災的可能性,進行 研判,本案排除上述危險物品、化工原料自燃及人為縱火及 電氣因素引燃之可能性等因素,另外詢問負責人現場使用情 形及是否有禁菸規定狀況,此外,經訪查附近民眾表示,火 災發生前約1 個小時該地區就有聞到燒焦氣味,此特性與遺 留微小火源需一段時間慢慢蓄熱引燃之特性相同,故本案起 火原因研判為遺留火種所造成之火災。(問:使用排除法判 斷起火原因係本案所使用特別方式,或是火災鑑定報告一向
採用此方式?)一般火災鑑定報告針對起火原因部分,都是 先以排除法進行排除,另外針對可能致災之原因進行研判。 (問:依照鑑定經驗,判斷起火原因為遺留火種《菸蒂》時 ,是否須找到殘留之菸蒂?)一般若是因為遺留火種所造成 之火災,因為煙蒂屬可燃物,通常不會在現場尋獲致災之煙 蒂殘跡。(問:依鑑定書所示之起火地點係堆放紙箱之處所 ,微小之菸蒂如何點燃紙箱,進而造成本件火災?)遺留火 種的特性在於需有一段慢慢蓄熱引燃之條件,根據實驗紀錄 ,該時間約餘數十分鐘至數小時皆有,並需要依現場可燃物 堆積的環境條件來進行判斷,因為本案儲藏室二堆放有以紙 箱堆置的貨物,因為遺留火種不慎引發火災之可能性相當的 高。(問:如何排除電器因素引燃之可能性?)在現場我們 有針對起火點範圍內的電器用品及電源線一一進行檢視,起 火點尋獲的電氣用品只用外部受燒並無異狀,電源線絕緣批 覆燒熔但並沒有短路的痕跡,另外針對儲藏室二位於建築物 外面的電線桿,以及屋外的電源線進行檢視,都沒有發現異 常的狀況,所以本案排除電器因素引燃之可能性。(問:在 起火點的儲藏室二附近你有看到那些電器設備?)現場有照 明的設備以及電源線,這個部分我們都有做過檢視,都沒有 異常的狀況,也沒有說照明設備異常引發火源的狀況。(問 :在火災發生後,你到現場時有無檢視現場內辦公室以及儲 藏室二外設置分離式冷氣機室內機及外掛在辦公室外的狀況 ?)依火災鑑定報告照片編號87至89、90、92內,在這些照 片內,以及火災後的現場我們並沒有發現有冷氣室內機的裝 置情形,但是本案起火的位置是位於儲藏室二鄰近倉庫的附 近,所以我們認定的起火點也不是被告所指掛放冷氣的位置 。(問:本件有無可能是電氣用品自燃或老鼠咬壞電線線路 導致短路而引發火災、或是因為供電電壓不穩定而引發火災 之可能?)本案已經將起火範圍內的電氣用品一一進行檢視 ,都沒有發現有異常或者是短路的情形,所以可以排除電氣 致災的可能性。(問:現場的你所稱的儲藏室二平常都是有 上鎖的,無法進入,不可能有任何人進去,此情況就與你所 認定的起火點有所矛盾,你有何意見?)本案所研判的起火 點是在儲藏室二附近,而且這個位置鄰近倉庫的範圍,因為 兩處所之間所隔得木造隔間牆已完全燒失,並沒有辦法判斷 出是否在儲藏室二的裡面或外面,我們只能確定是在儲藏室 二靠近窗戶的附近,假設現場隔間牆還存在的話,我們就能 具體判斷起火點的位置。(問:你到火災現場去勘查時,在 儲藏室二外的倉庫是否有看到擺放金屬製的狗罐頭?)在照 片編號第91,可以看出現場位於儲藏室二及倉庫附近的貨物
仍然有紙箱及塑膠包裝的殘跡,另外照片92的金屬罐是被告 所指的金屬罐的部分,所以在起火點的範圍內仍然存在有可 燃物。(問:〈提示火災報告第91至92頁並告以要旨〉如果 認為是起火點,為何現場還看得到塑膠的痕跡,而沒有燃燒 殆盡?)本案現場位於起火處附近,所堆放的物品相當的多 ,所以救災人員在現場進行搶救時,會進行搬動的動作,來 將火勢撲滅,所以照片能看得出塑膠及紙箱的殘跡,是消防 人員在搶火處理時將底層貨物搬動的結果,因為底層的貨物 燃燒缺氧不會立刻完全燃燒。(問:在本件認定的起火點的 附近有發現起火點的常見的V 字型的痕跡?)有關V 字型痕 跡是在照片編號第76,照片下方藍色箭頭所指的方向就是我 們認定起火點的方向,我以藍筆所畫的方向就是延燒的方向 ,延燒的方向是往鐵皮的方向,呈現一個半V 字型燃燒痕跡 等情明確(原審卷第37至39頁),並有卷附之火災發生後現 場照片在卷可按(偵卷第96至150 頁)。是依上揭鑑定人於 火災後,在火災現場所見情形,並無如被告所述冷氣機電氣 走火之跡象,且依火災後所見之半V 字形燒痕,以及所擺放 物品燃燒後之情形,足以認定之起火點位在凱莉寵物倉庫建 築物儲藏室二處所附近,並非是在該儲藏室內,所以即使被 告所辯:凱莉寵物倉庫建築物儲藏室二均有上鎖,人員無法 任意進出為真實,亦無法推翻上揭認定起火點位在該建築物 儲藏室二處所附近之結論甚明。再者所認定起火點亦非被告 所辯設置冷氣機之位置,且該起火點附近亦無電氣走火引燃 之跡象,足以排除電氣因素引燃之可能,是被告上揭所辯, 並非可採,且被告所辯:該處2 年前曾發生之火災,係因老 鼠咬破電線外皮導致短路引起,所以本件火災,亦應是同一 原因所致云云,惟本次火災確實非因電氣因素導致,已如上 述,且以常理而言,相同地點2 年前曾因電氣因素發生火災 ,因時空環境皆不同,亦非當然可推導出2 年後所發生本次 火災係基於相同原因所致。另外本件火災發生之原因為遺留 火種引燃,業已認定如上,而依被告所供,該倉庫內出入之 人員,確有吸食香菸之可能,所以遺留菸蒂未完全熄滅,應 為最具可能導致本件火災發原因甚明。
㈤、據上所述,本件火災起火點,應在凱莉寵物倉庫建築物儲藏 室二處所附近(偵卷第94頁火災現場平面暨物品配置圖), 且本件火災發生原因,應係因遺留火種(菸蒂)而引發火勢 延燒,堪以認定。
四、被告係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凱莉 寵物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對設於新北市○○區○○○路 000 巷0 號凱莉寵物倉庫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被告明知其與
上址倉庫內員工有抽菸之習慣,故有隨時確定該工廠內菸蒂 火種已經熄滅之必要,以防止火種引燃現場堆置之易燃物而 發生失火之危險。其於準備離開上址倉庫之際,本應注意倉 庫內防火安全,確認無可疑火源後始得離開,且依當時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加仔細巡視倉 庫,即貿然離去,適有丟棄未完全熄滅之菸蒂,於上址倉庫 建築物儲藏室二處所附近,致菸蒂之遺留火種蓄熱引燃周遭 紙箱等可燃物品後起火燃燒,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引致本件 火災發生,是被告對該倉庫之防火管理及菸蒂火種之監督管 制,自有措施不周及監督疏失之情形,自應就遺留菸蒂火種 於該倉庫內致生本案失火之結果,負其管理監督人之過失責 任。且其過失與上開建築物、財物遭燒燬之結果間,復有相 當因果關係。
五、按刑法第174 條第3 項失火罪中,所謂「現未有人所在之他 人所有建築物」,係指現無人使用之住宅以外建築物之意。 又刑法第174 條第3 項失火罪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 義,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查,該倉庫 建築物燃燒後,倉庫內儲藏室一及辦公室內物品皆已燒燬, 上方夾層鐵架及屋頂結構亦已受燒傾斜,辦公室上方鐵皮屋 頂則往儲藏室二方向傾倒。倉庫東側所堆放之貨物以西側辦 公室及儲藏室二方向為中心,呈現半V 字形燒燬痕跡,東側 方向受燒情形則較輕微,上方鐵皮屋頂亦朝向該處彎曲、傾 斜。倉庫南側所堆放之貨物大部分僅表面受燒;燻黑,部分 包裝材料尚保持原狀,其上方鐵皮屋頂則呈現往西側方向彎 曲、傾斜。儲藏室三及儲藏室四內物品皆已燒燬,該處鋼架 鐵皮建築結構則呈現以儲藏室二方向彎曲;變形情形較為嚴 重,愈往南側愈趨輕微。儲藏室二處所內所置放之物品皆已 嚴重燒燬,該處上方夾層及鐵皮屋頂結構亦已嚴重彎曲、變 形,且其鐵皮屋頂有灰化、脆化現象,該處尚未清理前,最 上方覆蓋屋頂鐵皮,經清理屋頂鐵皮後則為夾層鐵架,而原 置放於夾層內之貨物則已燒燬、掉落於下方,夾層貨物部分 尚可見其原色原貌,清理夾層貨物後,原置放於儲藏室二之 貨物則已嚴重燒燬、碳化,復將所有物品清理完畢後,發現 數條電源配線殘跡,另清洗後其地面尚保持原狀,並無易燃 液體特有之滲透燃燒剝落痕跡等情,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 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所附火災現場勘查紀錄既原因研判1 件 及現場照片可按(偵卷第74至75、96至150 頁),本院審酌 上開建築物為鐵皮構造,是如鐵皮構造之牆壁屋頂業已彎曲 、變形,即屬焚毀,喪失通常供人居住、使用之效用。從而 ,本件火災發生地點之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凱
莉寵物倉庫建築物之鐵皮屋頂結構已嚴重彎曲、變形,且其 鐵皮屋頂有灰化、脆化現象,是該建築物已因本件火災事故 ,喪失供人居住、使用之效用。又附表所示之車輛受有如附 表「燒燬情形」欄所示之燒燬狀況,有證人即被害人戴富全 、李岳庭、江麗金、黃仁德、陳偉元、陳方宇、陳鎮榕、林 建裕、陳建璋、劉寶林、黃榮宗、陳建同、吳清池、陳明權 、張燕雪、吳東河、陳志誠、張福安於警詢之證述可參(偵 卷第11至12、14至15、20至21、23至24、26至27、29至30、 32至33、35至36、38至39、41至42、44至45、47至48、50至 51、53至54、56至57、59至60、62至63、65至66頁),並有 車損之相片在卷可稽(偵卷第99至130 頁)。其燒燬情形, 其中有車身外殼及內部座椅均受燒燬,有車子係車身外殼部 分燒燬、變色,致受損之車身外殼已喪失原有效用,或其鈑 金、烤漆喪失原有防鏽、美觀之效用,非經修繕已難以回復 原來之效用,均生燒燬之結果。
六、綜上,本案被告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及 附表所示之車輛之事實,其證據已然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七、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 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 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 ;而放火或失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供 人使用之住宅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而言,應包括 牆垣及該住宅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 故一個放火或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所有其 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 犯罪客體者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第175 條第1 項、第2 項或第3 項放火或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 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及85年度臺上字第 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以一失火行為,燒燬其租用 之未有人所在之凱莉寵物倉庫建築物及建築物外如附表所示 之車輛,揆諸前揭說明,因公共危險犯罪之直接被害法益係 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即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 ,但行為僅一個,成立單純一罪,故而,本件之失火行為經 整體觀察,應論以影響公共安全較重之刑法第174 條第3 項 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一罪。八、原審判決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原判決事實欄已記載燒燬如附表所示之車輛,惟何以認 定上揭車輛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達燒毀之結果,則 未於理由欄內說明其認定之理由,理由即有不備。㈡被告於 原審判決後,業已與被害人游寶盛、李岳庭、陳建同、劉寶
林、陳建璋、陳鎮榕、林建裕、江麗金、戴富全、吳清池、 陳偉元、陳志誠、吳東河、張燕雪、張福安達成和解,分別 賠償渠等所受損害,有和解書影本附於本院卷可稽,原審未 及審酌此部分事實,亦致量刑有欠允當。被告上訴意旨,仍 執陳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 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 告疏於管理及監督之過失程度、本案火災造成之損害及已與 上揭被害人和解,分別賠償渠等所受損害,惟尚有部分被害 人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74 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4 條
(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1 項之物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車牌號碼及車型 │燒燬情形 │
├──┼────┼─────────┼───────────┤
│ 1 │游寶盛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尾部分車身外殼有燒熔│
│ │ │自用小客車 │痕跡 │
├──┼────┼─────────┼───────────┤
│ 2 │李岳庭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身外殼及座椅燒燬 │
│ │ │普通重型機車 │ │
├──┼────┼─────────┼───────────┤
│ 3 │陳建同 │車牌號碼000 -000 │車身外殼前方燒燬 │
│ │ │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 4 │不詳 │車牌號碼00-0000號 │後側置物平臺燒燬 │
│ │ │自用小貨車 │ │
├──┼────┼─────────┼───────────┤
│ 5 │劉寶林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西側車尾附近有受燒│
│ │ │自用小客車 │、變色痕跡 │
├──┼────┼─────────┼───────────┤
│ 6 │不詳 │車牌號碼000-0000 │車輛車廂內部上半部靠車│
│ │ │號自用小客車 │身後側方向燒失情形嚴重│
│ │ │ │、車尾受燒、變色 │
├──┼────┼─────────┼───────────┤
│ 7 │黃榮宗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廂內部靠上半部及車身│
│ │ │自用小客車 │後側方向嚴重燒燬,車尾│
│ │ │ │燒燬、碳化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