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社區管理服務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176號
SLDV,89,訴,1176,200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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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原   告 宏邑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世美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社區管理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至善
  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零柒仟肆佰玖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玖仟零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零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零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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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