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原 告 宏邑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世美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社區管理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至善
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零柒仟肆佰玖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玖仟零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零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零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