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熊明生
即原告
被上訴人 林智華
即被告 韓國順
余天真
林金燕
張异騑
叢嘉愉(原名叢慧娟)
陳宇星
林品葇(原名林治綝)
萬慧敏
吳家霈
張珈瑛(原名張淨惠)
楊珮岑
馮淑芬
吳姵𦻊
連倢妘
廖梨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熊明生因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智華等人詐欺案件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3 年11
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280 號、
100年度附民字第352號),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業經原審法
院分別以99年度易字第1438號、100年度易字第2609號、103年度
簡字第2662號、103年度簡字第2663號、103年度簡字第2664號、
103年度簡字第3246 號等刑事判決後,檢察官及上開被上訴人等
均未上訴而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院
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