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4年度,10號
TPHM,104,金上重訴,10,2016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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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貴璟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陳泰溢律師
      陳文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慧敏
選任辯護人 張炳煌律師
      莊春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賀盛
選任辯護人 林重宏律師
被   告 廖惠貞
選任辯護人 吳兆芳律師
      蘇育鉉律師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丁鴻泰
被   告 吳仲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麗岑律師
      林良財律師
被   告 鄭騰燦
被   告 蔡逸華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黃宣棠律師
被   告 楊台明
選任辯護人 林紹源律師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被   告 許和政
選任辯護人 徐紹鐘律師
      林孜俞律師
被   告 吳燕玲
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蘇聖和
選任辯護人 李弘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0號,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053號
、102年度偵字第160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貴璟江慧敏楊賀盛丁鴻泰鄭騰燦楊台明吳仲偉蔡逸華吳燕玲蘇聖和部分均撤銷。王貴璟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背信罪,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又王貴璟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王貴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丁鴻泰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背信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
鄭騰燦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楊台明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貳年。
楊台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吳仲偉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
蔡逸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吳燕玲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肆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蘇聖和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楊賀盛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貴璟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洗錢防制法等部分,均無罪。
楊賀盛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江慧敏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壹、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辰公司)係經申請核准於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買賣股票之興櫃公司,為 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宇辰公司業於民國102年4月23日 終止公開發行),王貴璟係宇辰公司董事長,負責綜理宇辰 公司所有事務之決策及調度,亦為宇辰公司董事,受宇辰公 司全體股東委任,代表全體股東實際經營與執行宇辰公司事 務之人,負有妥善為宇辰公司處理事務、為全體股東謀求最 大利益之義務。另吳燕玲蘇聖和分別為宇辰公司採購部經 理、採購部專員,負責宇辰公司機器設備採購相關業務;楊 賀盛為宇辰公司資深廠務經理,負責宇辰公司廠務部門。另 鄭騰燦為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泰公司)及宇詮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騰泰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為許和政,惟許和政完全沒有處理騰泰公司任 何行政事務〉,為商業會計法所指之騰泰公司、宇詮公司商 業負責人。蔡逸華為宇詮公司員工,並依鄭騰燦之指示擔任 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必要時以宇詮公司負責人對外執行職務 ,為商業會計法所指之商業負責人;且同時保管騰泰公司大 小印章,依鄭騰燦指示執行騰泰公司業務。丁鴻泰為睿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明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及在 貝里斯(Belize)設立登記之D&C TECHNOLOGY Co.Ltd.(下 稱D&C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所指該二公司之 商業負責人。吳仲偉為D&C公司員工,依丁鴻泰指示為該公 司登記負責人,必要時以D&C公司負責人對外執行職務,為 商業會計法所指之商業負責人。楊台明為友賀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友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為商業 會計法所指之商業負責人。王貴璟於99年間,因私人有挹注 相當資金予宇辰公司及為解決宇辰公司庫存品數量過巨問題 ,先後找來與宇辰公司有商業往來之丁鴻泰鄭騰燦、楊台 明等人,以其等公司名義,或配合王貴璟為虛偽不實交易,



或藉宇辰公司購買機器設備之機會配合為墊高價差之間接交 易,或藉購買機器設備、施作廠房配合墊高價格,而為以下 犯行:【為清楚對照卷證,以下事實欄及附表之各採購合約 或工程合約編號,仍以原審判決書及起訴書之編號為準〈編 號1至15採購合約部分均同;編號16-19號工程合約部分,起 訴書未予編號,原審有編號,本院續引用之〉,惟本院係以 行為時間順序敘述,並以此論罪及計算罪數】:一、王貴璟因經營宇辰公司所需,有向江慧敏借貸大筆金錢,遂 於99年7月間,向睿明公司負責人丁鴻泰稱其有資金需求, 要求丁鴻泰以睿明公司名義配合其為虛偽交易,以此方式套 取宇辰公司資金,以償還積欠江慧敏之債務(王貴璟、江慧 敏二人係於100年1月10日始結婚,故二人於99年間非為夫妻 關係)。丁鴻泰明知宇辰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在公開市場發 行有價證券之興櫃公司,王貴璟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及董事, 不得以此不法方式取得公司財物,因與宇辰公司有業務往來 ,竟應允王貴璟之要求,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王貴璟利益而 違背職務及違反商業會計法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等犯意聯絡, 明知宇辰公司並未向睿明公司採購「機臺設備維修工程」【 即本院附表A.1編號18、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8採購合約、 起訴書事實二㈡部分】,睿明公司亦未到場實際對機臺設備 進行任何維修,於99年7月間,王貴璟代表宇辰公司、丁鴻 泰代表睿明公司,雙方簽訂由宇辰公司向睿明公司採購金額 為:未稅價格新台幣(下同)1941萬3,654元、含稅價格 2038萬4337元,名稱為「設備機臺維修工程」之假合約。合 約簽訂後,王貴璟再指示不知情之財務部出納人員自宇辰公 司第一銀行平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宇辰公 司第一銀行帳戶)取款,匯入睿明公司指定帳戶,致宇辰公 司無端支付2038萬4,337元而受損害。王貴璟丁鴻泰二人 復均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計部門職員製作內容不實之統一發 票、轉帳傳票(均未扣案)等不實會計憑證。然後丁鴻泰扣 除睿明公司應負擔之費用(含作業成本及稅額等項目),依 王貴璟指示,於99年7月22日直接存入現金800萬元至楊昌堯 所開設之兆豐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楊昌堯兆豐銀行帳戶,此為江慧敏楊昌堯借用而使用 之帳戶)、於99年8月25日至30日間陸續存入美金5筆共31萬 2219.85元(以當時匯率計算,折合新台幣約1000萬元)至 江慧敏所開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江慧敏彰化銀行帳戶)【匯款明細詳見附表A.2之說明】, 用以清償王貴璟江慧敏借貸之款項。
二、王貴璟為解決宇辰公司庫存品數量過高之問題且為美化公司



帳面,於99年11月間向騰泰公司負責人鄭騰燦稱因公司作帳 需要,要求鄭騰燦以其公司名義配合為虛偽交易或墊高價格 交易之中間廠商,並稱價差均會回流至宇辰公司,以利宇辰 公司作帳。鄭騰燦因與宇辰公司間有業務往來,遂應允王貴 璟,二人基於業務文書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共同犯 意聯絡,而為以下犯行:
王貴璟鄭騰燦蔡逸華等人均明知宇辰公司並未委由宇詮 公司進行任何「生產設備維修保養」工程【即本院附表B.1 編號19、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9採購合約、起訴書事實二㈡ 部分】,宇詮公司亦未到場實際施作任何設備維修保養工作 ,三人猶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共同犯意 聯絡,鄭騰燦指示員工即宇詮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蔡逸華,於 99年11月27日代表宇詮公司,由宇辰公司向宇詮公司採購含 稅價格為299萬2500元,簽訂「生產設備維修保養」之假合 約。王貴璟鄭騰燦蔡逸華等人復指示不知情之宇辰公司 、宇詮公司會計部門職員製作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轉帳傳 票(宇辰公司部分未扣案)等不實會計憑證,足以生損害於 宇辰公司、宇詮公司。
㈡100年3月間,宇辰公司欲向維揚精業有限公司(下稱維揚公 司)採購「CCD雷射機」【即本院附表B.1編號1、原審判決 附表一編號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採購合約】,宇詮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鄭騰燦、登記負責人蔡逸華亦均配合王貴璟為中 間廠商,三人基於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 共同犯意聯絡,王貴璟先指示宇辰公司採購經理吳燕玲、採 購專員蘇聖和向維揚公司就欲購買之上開機具議價,確定實 際售價為140萬元,但宇詮公司配合為中間廠商,由宇詮公 司出具名義向維揚公司以真實價格140萬元購買上開機器設 備,然後再墊高價格以244萬6500元售予宇辰公司。王貴璟 並指示有犯意聯絡之吳燕玲蘇聖和二人製作採購相關單據 及合約,吳燕玲蘇聖和均明知宇辰公司實際上係以140萬 元向維揚公司採購該機器,亦基於與王貴璟共同不實登載業 務上文書之犯意聯絡,製作真實價格及墊高後價格等相關文 件,王貴璟鄭騰燦蔡逸華復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計部門 職員製作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轉帳傳票等不實會計憑證, 於100年3月17日簽約,宇辰公司並依墊高後之價格244萬650 0元支付價金予宇詮公司以完成交易【相關不實文書及會計 憑證詳如附表B.3所示】,足以生損害於宇辰公司、宇詮公 司。
㈢100年3月間,宇辰公司欲向秀鴻電子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秀 鴻公司)採購「觸控玻璃研磨加工機(SH-G701)及自動CCD



鏡頭模組」之機器設備【即本院附表B.1編號13、原審判決 附表一編號1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採購合約】。鄭騰燦配 合王貴璟以騰泰公司為中間廠商,二人基於不實登載業務上 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共同犯意聯絡,王貴璟先指示宇辰 公司採購經理吳燕玲、採購專員蘇聖和向秀鴻公司就欲購買 之上開機具議價,確定實際購買價格為304萬5000元,但騰 泰公司配合為中間廠商,由騰泰公司出具名義向秀鴻公司以 真實價格304萬5000元購買上開機器設備,然後再墊高價格 以486萬元售予宇辰公司。王貴璟即指示有犯意聯絡之吳燕 玲、蘇聖和製作採購相關單據及合約,吳燕玲蘇聖和二人 亦明知宇辰公司實際上係以304萬5000元向秀鴻公司採購該 機器,亦基於與王貴璟鄭騰燦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之犯意 聯絡,製作真實價格及墊高後價格等相關文件;因蔡逸華負 責保管騰泰公司之大小印章,鄭騰燦再指示有不實登載業務 上文書犯意聯絡之蔡逸華,由蔡逸華持騰泰公司之大小印章 ,在上開不實內容之買賣合約上用印簽約。然後王貴璟、鄭 騰燦復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計部門職員製作內容不實之統一 發票及轉帳傳票等不實會計憑證,以完成交易【相關不實文 書及會計憑證詳如附表B.3所示】,足以生損害於宇辰公司 、騰泰公司。
㈣以上騰泰公司、宇詮公司因上開虛偽及不實交易所取得價差 金額合計為585萬4000元。因王貴璟另與領庭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領庭公司)進行庫存品交易,故王貴璟指示鄭騰燦以 領庭公司名義匯回價差,作為領庭公司形式上有支付買賣價 金而完成庫存品交易之意。嗣鄭騰燦扣除必要費用後,依王 貴璟之指示於100年4月7日以領庭公司名義匯入宇辰公司第 一銀行帳戶538萬5610元。
三、宇辰公司於99年底、100年1月初有新建廠房之需求,及欲購 買機器設備,王貴璟為償還其向江慧敏所借貸之金錢,遂藉 此機會,向承包工程之廠商楊台明表示其個人有資金需求, 廠商須配合墊高價格始能得標承作工程,而為以下犯行: ㈠於99年11月間,楊台明欲以友賀公司名義投標宇辰公司之「 1樓Film線新增無塵室工程」【即本院附表C.1編號16、原審 判決附表一編號16工程合約、起訴書事實四㈠部分】,先向 宇辰公司資深廠務經理楊賀盛報價約750萬元可以施作。詎 王貴璟認為可藉此機會將工程款提高而取得款項償還個人債 務,先指示楊賀盛楊台明探詢有無配合意願,楊賀盛即與 王貴璟基於共同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之犯意聯絡,向楊台明 告稱:「老板要加價,要和你當面談」,楊台明為求能順利 承包該工程,即應允與王貴璟見面。二人見面後,王貴璟



為宇辰公司董事長,竟向楊台明表示因其個人有資金需求, 楊台明需另行支付500萬元予其個人方可順利得標,而楊台 明亦明知宇辰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在公開市場發行有價證券 之興櫃公司,王貴璟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及董事,該工程合約 應據實依實際工程款簽定,董事長個人不得以此不法方式取 得公司財物,否則宇辰公司將因而多支付500萬元之工程款 而遭受重大損害,竟與王貴璟基於共同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 及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而應允王貴璟 之要求。後來,楊台明計算確認其實際之施作數額及合理利 潤,即以超過真實價格500萬元之1396萬5000元再度向楊賀 盛報價,經王貴璟同意,未經過正常之比價、議價程序,雙 方即以超過真實價格500萬元之1396萬5000元(含稅)為簽 約金額,王貴璟即指示公司不知情之採購部門職員蘇聖和製 作價格不實之工程合約書,於99年11月18日與友賀公司簽約 ,友賀公司以1396萬5000元金額承包宇辰公司上開工程,以 此直接方式,使宇辰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 ,宇辰公司因而多支付500萬元之工程款而遭受重大損害。 王貴璟楊台明二人復均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計部門職員製 作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轉帳傳票等不實會計憑證【相關不 實文書及會計憑證詳如附表C.3所示】。楊台明於該工程施 作完成領得工程款後,即依王貴璟之指示,於99年12月22日 匯款105萬元至王貴璟指定之陳幼麟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 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幼麟台新銀 行帳戶,此為江慧敏陳幼麟借用而使用之帳戶)、同日匯 款130萬元至林照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照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此為江慧 敏向林照洋借用而使用之帳戶)、同日匯款265萬元至楊昌 堯兆豐銀行帳戶,用以清償王貴璟江慧敏借貸之債務。 ㈡於100年1月初間,楊台明又欲以友賀公司名義投標承包宇辰 公司「7號廠房增建空調隔間工程」【即本院附表C.1編號17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7工程合約、起訴書事實四㈡部分】 ,楊台明先向宇辰公司資深廠務經理楊賀盛報價約650萬元 可以施作。詎王貴璟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認可再度藉此機會 將工程款提高而由其取得款項償還個人債務,復指示楊賀盛楊台明探詢有無配合意願,楊賀盛即與王貴璟基於共同不 實登載業務上文書之犯意聯絡,向楊台明告稱:「老板還要 加價,要和你當面談」,楊台明為能順利承包該工程,亦應 允與王貴璟見面。二人見面後,王貴璟身為宇辰公司董事長 ,竟向楊台明表示因其個人有資金需求,楊台明需另行支付 500萬元予其個人方可順利得標,而楊台明亦明知宇辰公司



係依證券交易法在公開市場發行有價證券之興櫃公司,王貴 璟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及董事,該工程合約應據實依實際工程 款簽定,董事長個人不得以此不法方式取得公司財物,否則 宇辰公司將因而多支付500萬元之工程款而遭受重大損害, 竟與王貴璟基於共同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及違反證券交易法 、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應允王貴璟之要求。後來,楊台 明計算確認其實際之施作數額及合理利潤,即以超過真實價 格500萬元之1134萬元再度向楊賀盛報價,經王貴璟同意, 未經過正常比價、議價程序,雙方以超過真實價格500萬元 之1134萬元(含稅)為簽約金額。王貴璟即指示公司不知情 之採購部門職員蘇聖和製作內容不實之工程合約書,於100 年1月11日與友賀公司簽約,友賀公司以1134萬元金額承包 宇辰公司之上開工程,以此直接方式,使宇辰公司為不利益 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宇辰公司因而多支付500萬元之 工程款而遭受重大損害。王貴璟楊台明二人復均指示不知 情之公司會計部門職員製作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轉帳傳票 等不實會計憑證【相關不實文書及會計憑證詳如附表C.3所 示】。楊台明於該工程施作完成領得工程款後,即依王貴璟 之指示,於100年3月4日匯款250萬元、同年月7日匯款130萬 元、同年月8日匯款120萬元,至楊昌堯前開兆豐銀行帳戶, 用以清償王貴璟江慧敏借貸金錢之債務。
㈢100年1月間,宇辰公司欲向精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 一公司)購買「玻璃異形切割機」【即本院附表C.1編號12 、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採購合約】 ,宇辰公司採購經理吳燕玲、採購專員蘇聖和先向精一公司 議價,確定實際價格為195萬5100元(含稅)。詎王貴璟竟 為損害宇辰公司之利益,認可利用友賀公司為中間廠商墊高 交易價格而取得價差,即指示與楊台明熟識之楊賀盛進行楊賀盛遂基於與王貴璟共同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一般背信 罪之犯罪故意,向楊台明告稱:「公司要買玻璃異形切割機 ,由友賀公司向精一公司買,再提高價格賣給宇辰公司,然 後由友賀公司負責安裝,老板有老板的考量,扣除安裝及必 要費用後,要退給老板約100萬元」等語。楊台明因所承作 宇辰公司「7號廠房增建空調隔間工程」尚在施工中且為承 作該機器設備之安裝工程,遂應允王貴璟之請求,即與王貴 璟基於共同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一般背信罪及違反商業會 計法之犯意聯絡,由友賀公司配合為中間廠商,出具名義向 精一公司以真實價格195萬5100元購買上開機器設備,然後 再墊高價格以334萬4250元售予宇辰公司。王貴璟並指示有 犯意聯絡之吳燕玲蘇聖和製作採購相關單據及合約,吳燕



玲、蘇聖和二人亦明知宇辰公司實際上係以195萬5100元向 精一公司採購該機器,亦基於與王貴璟楊台明共同不實登 載業務上文書之犯意聯絡,製作真實價格及墊高後價格等相 關文件,及王貴璟楊台明復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計部門職 員製作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及轉帳傳票等不實會計憑證,以 完成交易【相關不實文書及會計憑證詳如附表C.3所示】, 足以生損害於宇辰公司、友賀公司。楊台明於交易完成取得 價金後,就差價138萬9150元,扣除其所施作之安裝工程款 及必要費用後須返還98萬元予王貴璟,即依王貴璟之指示, 於100年4月11日匯款30萬元、同年月13日匯款36萬元、同年 月14日匯款32萬元,至楊昌堯兆豐銀行帳戶,用以清償王貴 璟向江慧敏借貸金錢之債務。
四、宇辰公司於100年6月間欲購買機器設備,王貴璟復認可藉此 機會為墊高價格交易,再將資金回流進行庫存品交易且可美 化公司帳面。復再度向鄭騰燦稱因公司作帳需要,要求鄭騰 燦以其公司名義配合為墊高價格交易之中間廠商,並稱價差 均會回流至宇辰公司,以利宇辰公司作帳。鄭騰燦因與宇辰 公司間有業務往來,遂應允王貴璟,二人基於不實登載業務 上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共同犯意聯絡,而為以下犯行: ㈠宇辰公司於100年6月間,欲向專業精密儀器有限公司(下稱 專精公司)購買「電極線路斷短路測試精密儀器」【即本院 附表D.1編號4、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採購合約】、向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志聖公司)購 買「紫外線Class-1k無塵乾燥機(向原廠商購買名稱:UVC- 843紫外線乾燥機)」【即本院附表D.1編號6、原審判決附 表一編號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採購合約】。宇詮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鄭騰燦、登記負責人蔡逸華亦均配合王貴璟為中間 廠商,三人基於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共 同犯意聯絡,王貴璟先指示宇辰公司採購經理吳燕玲、採購 專員蘇聖和向專精公司、志聖公司就欲購買之上開機具議價 ,確定實際價格為34萬7130元(含稅)、181萬4400元(含 稅),但宇詮公司配合為中間廠商,由宇詮公司出具名義分 別向專精公司以真實價格34萬7130元、向志聖公司以真實價 格181萬4400元,購買上開機器設備,然後再墊高價格以298 萬2914元、873萬9360元售予宇辰公司【宇詮公司所開立統 一發票及宇詮公司、宇辰公司買賣合約上之金額均係美金, 惟宇詮公司之轉帳傳票均係以新台幣出帳,故此部分事實認 定以轉帳傳票上之新台幣金額為準,各筆售價及價差詳如附 表D.1之說明】。王貴璟並指示有犯意聯絡之吳燕玲、蘇聖 和二人製作採購相關單據及合約,吳燕玲蘇聖和明知宇辰



公司實際上係以34萬7130元、181萬4400元向專精公司、志 聖公司採購該機器,亦與王貴璟基於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之 犯意聯絡,製作真實價格及墊高後價格等相關文件,及鄭騰 燦、蔡逸華復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計部門職員製作內容不實 之統一發票、轉帳傳票等不實會計憑證,以完成交易【相關 不實文書及會計憑證詳如附表D.3所示】,足以生損害於宇 辰公司、宇詮公司。
㈡宇辰公司於100年6月間,欲向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旭煬公司)購買「LCD產業專用全自動玻璃基版放板機(2台 )」【即本院附表D.1編號7、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7、起訴 書附表一編號7採購合約】、「LCD產業專用全自動玻璃基版 暫存機」【即本院附表D.1編號9、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9、 起訴書編號9採購合約】、「LCD產業專用全自動玻璃基版翻 板機」【即本院附表D.1編號10、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採購合約】、「冷板式(Cold Plat) 玻璃基板無塵快速冷卻爐」【即本院附表D.1編號11、原審 判決附表一編號1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採購合約】等機具 。鄭騰燦配合王貴璟以騰泰公司為中間廠商,由王貴璟先指 示宇辰公司採購經理吳燕玲、採購專員蘇聖和向旭煬公司就 欲購買之以上機具議價,確定實際價格分別為199萬4978元 (含稅)、153萬3358元(含稅)、503萬9371元(含稅)、 344萬7360元(含稅),但騰泰公司配合為中間廠商,由騰 泰公司出具名義向旭煬公司以上述真實價格購買上開機器設 備,然後再墊高價格分別以345萬3450元、813萬8130元、 1729萬7280元、1741萬7400元等售價出售予宇辰公司。王貴 璟即指示有犯意聯絡之吳燕玲蘇聖和製作採購相關單據及 合約,吳燕玲蘇聖和二人亦明知宇辰公司實際上係以前述 真實價格向旭煬公司採購該機器,亦基於與王貴璟鄭騰燦 共同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之犯意聯絡,製作真實價格及墊高 後價格等相關文件;因蔡逸華負責保管騰泰公司之大小印章 ,鄭騰燦再指示有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犯意聯絡之蔡逸華, 由蔡逸華持騰泰公司之大小印章,在上開不實內容之買賣合 約上用印簽約。然後王貴璟鄭騰燦復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 計部門職員製作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及轉帳傳票等不實會計 憑證,以完成交易【相關不實文書及會計憑證詳如附表D .3 所示】,足以生損害於宇辰公司、騰泰公司。
㈢宇辰公司於100年6月間,欲向旭煬公司購買「LCD產業專用 全自動玻璃基版收板機」1台【即本院附表D.1編號8、原審 判決附表一編號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採購合約】,鄭騰燦 即配合王貴璟為中間廠商,由王貴璟先指示宇辰公司採購經



吳燕玲、採購專員蘇聖和向旭煬公司就欲購買之以上機具 議價確定實際價格為220萬5023元,由騰泰公司出具名義向 旭煬公司以上述真實價格購買上開機器設備,然後再墊高價 格368萬7684元售予宇辰公司。王貴璟並指示公司負責採購 人員吳燕玲蘇聖和製作採購相關單據及合約。惟後來宇辰 公司欲購買該機具2台,真實價格應為441萬零46元,騰泰公 司即配合以441萬零46元價格向旭煬公司購買該機具2台。然 騰泰公司與宇辰公司間關於以上機具之買賣合約上價格仍為 368萬7684元,雖無墊高價格情事,惟吳燕玲蘇聖和仍依 王貴璟指示製作不實價格之買賣合約,及王貴璟鄭騰燦二 人復均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計部門職員製作內容不實之統一 發票或轉帳傳票等不實會計憑證,以完成交易【相關不實文 書及會計憑證詳如附表D.3所示】。
㈣宇詮公司、騰泰公司因上述中間交易之價差合計4312萬9575 元(含以上墊高價格及D.1編號8之「LCD產業專用全自動玻 璃基版放板機」2台價格不足部分),鄭騰燦即依王貴璟指 示,先於100年6月24日以領庭公司名義匯入宇辰公司兆豐銀 行帳戶1536萬5630元。其餘部分,王貴璟則向鄭騰燦稱要以 庫存品交易方式回流資金至宇辰公司。鄭騰燦即於100年7月 至同年12月間,以宇詮公司、廣富公司、騰泰公司名義向宇 辰公司,及以騰泰公司名義向崇暄公司、旭昌公司、萬德公 司,購買庫存面板,並以支付面板價金之方式,全數回流宇 辰公司,詳如附表D.2之說明(惟雙方於本院審理時均認同 王貴璟要負擔以上交易之衍生費用,應再經會算)。五、宇辰公司於100年6月間欲向睿明公司購買機器設備,王貴璟 認藉此機會為墊高價格交易,將資金回流宇辰公司進行庫存 品交易以美化公司帳面,或個人以此方式取得資金償還向江 慧敏借貸之金錢。即以有資金需求為由要求丁鴻泰配合墊高 價格,及就宇辰公司向其他廠商購買之機器設備,配合為中 間廠商墊高真實售價。丁鴻泰明知宇辰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 在公開市場發行有價證券之興櫃公司,王貴璟為該公司之負 責人及董事,不得以此不法方式取得公司財物,因與宇辰公 司有業務往來,竟應允王貴璟之要求,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 王貴璟利益而違背職務、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及違反商業會 計法犯意聯絡,為以下犯行:
㈠宇辰公司於100年6月間欲向汎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汎佶公 司)購買「紅外線精密溫控無塵乾燥爐含節能設計」【即本 院附表E.1編號2、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2採購合約】、「雙列紅外線精密溫控無塵乾燥爐含節能 設計」【即本院附表E.1編號3、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起



訴書附表一編號3採購合約】,及向源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源台公司)購買「2.5D光學精密檢測儀器」【即 本院附表E.1編號5、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5採購合約】。丁鴻泰同意以D&C公司名義配合王貴璟以 D&C公司為中間廠商,D&C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吳仲偉亦明知宇 辰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在公開市場發行有價證券之興櫃公司 ,王貴璟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及董事,不得違背職務以此不法 方式取得公司財物,竟因係受僱於丁鴻泰,即與王貴璟、丁 鴻泰二人基於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及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意聯絡,由王貴璟指示宇辰公司採購經 理吳燕玲、採購專員蘇聖和向汎佶公司、源台公司就欲購買 之以上機具議價,確定實際價格分別為美金4萬6053元、美 金23萬5200元、美金10萬1692元,由D&C公司出具名義向汎 佶公司、源台公司以上述真實價格購買上開機器設備,然後 再墊高價格以美金20萬2650元、美金92萬8200元、美金15萬 6450元,售予宇辰公司。王貴璟並指示公司負責採購人員吳 燕玲、蘇聖和製作採購相關單據及合約,吳燕玲蘇聖和明 知宇辰公司實際上係以前述真實價格向汎佶公司、源台公司 採購該機器,亦基於與王貴璟共同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之犯 意聯絡,製作真實價格及墊高後價格等相關文件,由吳仲偉丁鴻泰之指示代表D&C公司與汎佶公司、源台公司、宇辰 公司簽約,及王貴璟丁鴻泰吳仲偉等人復均指示不知情 之公司會計部門職員製作內容不實之商業發票、轉帳傳票等 不實會計憑證,以完成交易【相關不實文書及會計憑證詳如 附表E.3所示】,足以生損害於宇辰公司、D&C公司。 ㈡宇辰公司於100年6月間向睿明公司購買「LCD產業專用全自 動玻璃基板清洗機P」、「LCD產業專用全自動玻璃基板清洗 機G」、「紅外線捲對捲氣浮式無塵乾燥爐含節能設計」等 機具設備【即本院附表E.1編號編號14、15,原審判決附表 一編號14、1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15採購合約】,王貴 璟先指示採購經理吳燕玲、採購專員蘇聖和向睿明公司議價 ,確定實際售價合計為1627萬5000元(含稅)。詎王貴璟丁鴻泰二人基於共同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 法等犯意聯絡,丁鴻泰同意將價格墊高為3780萬元,王貴璟 即指示亦有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犯意聯絡之吳燕玲蘇聖和 ,製作墊高價格後之採購單、請購單、買賣合約書等文件, 於100年6月15日,由丁鴻泰代表睿明公司與宇辰公司簽立買 賣合約(3份),金額合計3780萬元(含稅),及王貴璟丁鴻泰復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計部門職員製作內容不實之統 一發票、轉帳傳票等不實會計憑證,以完成交易【相關不實



文書及會計憑證詳如附表E.3所示】,足以生損害於宇辰公 司、睿明公司。
㈢以上D&C公司因墊高價格交易取得價差金額為美金90萬4355 元,王貴璟指示丁鴻泰以直接匯款方式至指定帳戶方式回流 資金,丁鴻泰再指示D&C公司登記負責人吳仲偉將美金48萬 3350元匯入王貴璟所指定之楊昌堯上開兆豐銀行帳戶、鍾慧 莉之兆豐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鍾慧莉兆豐銀行帳戶,此為江慧敏鍾慧莉借用而使用之帳 戶)、劉復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帳戶(下稱劉復安台北富邦帳戶,此為江慧敏向劉復安借用 而使用之帳戶)、陳德皓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陳德皓華南銀行帳戶,此為江慧敏陳德皓借 用而使用之帳戶)、許嘉玲之元大銀行台北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嘉玲元大銀行帳戶,此為江慧敏許嘉玲借用而使用之帳戶)、Global Golden Group Invest ments Co. Limited之匯豐香港分行之帳戶等私人帳戶【以 上明細詳如附表E.2說明】。雖匯至海外Global Golden Group Investments Co. Limited帳戶之美金20萬元有匯回 宇辰公司,就此部分宇辰公司未受實質上損害,惟匯至楊昌 堯、鍾慧莉、劉復安、陳德皓許嘉玲等五人上開帳戶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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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秀鴻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