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56號
ULDV,105,除,56,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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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名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官糴
代 理 人 吳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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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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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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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名曜建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虎尾分行 │104年8月5日 │76,600元 │BZA10281│ │
│1 │負責人:吳官糴 │ │ │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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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曜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