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林睿煜
相 對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前 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該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 下同)27,730元,亟待一併強制執行,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等語。查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104 年度 訴字第541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 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 即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並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單據影本為 證,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27,730元,並依首 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