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94號
債 權 人 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鴻
代 理 人 吳君婷律師
債 務 人 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代 表 人 蔡青潭
債 務 人 孫于婷
陳裕雄
尤朝平
賴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800,000 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
為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所明定。經查,本院於民國10
5 年6 月21日命債權人文到5 日內補正:提出本件請求之釋
明文件(債務人涉及侵佔營業秘密及損害賠償等,金額如何
得出)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雖債權人於105 年6 月24日具
狀陳報債權釋明文件,惟至多可認債權人受有8,800,000 元
之損害。其次,就債務人陳相訓、陳源和之部分,未提出足
夠之釋明且債務人陳源和住所目前登記在臺南市新營區戶政
事務所,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債務人陳明源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需依公示送達為之,顯不能為支付命令之送達,
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請求逾8,800,000 元之範圍及對債
務人陳相訓、陳源和之請求均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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