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26號
ULDV,105,司促,3426,2016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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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荷傳銘
債 務 人 吳昱霖即吳錦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6,807 元,及其中
  ①44,679元②402,128 元自民國(下同)104 年12月2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73% 計算之利息,暨自105 年1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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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