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58號
ULDV,105,司促,3358,2016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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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58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當事
債 務 人 王清貴
      王瀛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740,000 元,
  及自民國(下同)105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統一農
  貸基準利率年息9%計算之利息,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亦隨
  之調整,暨自105 年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加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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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