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47號
ULDV,105,司促,3347,2016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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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債 權 人 陳育樺
代 理 人 蕭尚賓
債 務 人 王若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0,000 元,及自民
  國103 年12月31日起至105 年5 月25日止,按年息1.13% 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
  於105 年6 月17日具狀陳報借據償還日約定之內容可知,約
  定償還日期係自103 年12月份起,每月20日至30日為還款日
  ,按一般債務如有約定清償期,其利息起算日應自清償日翌
  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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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