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債 權 人 陳育樺
代 理 人 蕭尚賓
債 務 人 王若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0,000 元,及自民
國103 年12月31日起至105 年5 月25日止,按年息1.13% 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
於105 年6 月17日具狀陳報借據償還日約定之內容可知,約
定償還日期係自103 年12月份起,每月20日至30日為還款日
,按一般債務如有約定清償期,其利息起算日應自清償日翌
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