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4號
ULDV,103,重訴,64,2016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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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張燕招
      張燕峯
      張燕朋
      張雅惠
      張燕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佑儒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64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9,221,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56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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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