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94號
ULDM,105,聲,594,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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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維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453 號),
聲請宣告沒收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手機殼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維禎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違反 商標法第97條規定,以104 年度偵字45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仿冒「Hello Kitt y 」商標圖樣之手機殼1 個,係被告違反商標法販售之仿冒 商品,屬於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 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商標 法第98條規定之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 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 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 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 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 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3 年8 月間,以FACEBOOK「鍾維禎」帳 號,在「鬼鬼Shop平價館」粉絲團內陳列並販售其自淘寶網 購得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手機殼1 個之訊 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購買,以此方式侵害該公司之商 標權,經警上網瀏覽發覺,佯以顧客下標購買,經被告郵寄 而扣得仿冒該公司商標圖樣手機殼1 個,嗣經雲林地檢署檢 察官於104 年2 月28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453 號為緩起訴處 分,緩起訴期間1 年,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0 元及參加法 治教育課程1 場次,該緩起訴處分並於105 年3 月17日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 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名冊( 乙股)、雲林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法治教 育心得感想、雲林地檢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及雲林地檢署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1 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仿冒 「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之手機殼1 個,經鑑定結果屬仿 冒商標之商品,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



印單、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是以, 本件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上開 扣案之仿冒商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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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