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59號
ULDM,104,附民,59,2016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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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代 表 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高英哲
被   告 鄭木村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易字第32號竊佔案件(偵查案號:103 年度
偵字第11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鄭木村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 32號刑事判決為免訴之諭知,依據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 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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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