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張智賢
被 告 湯詹登妹
湯弘志
追加被告 湯碧玉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維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以本院收文戳章為準)具 狀表示撤回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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