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太岳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熙
右原告與被告大成大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社區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一百八十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十二萬七千一百十一
元,折合銀元七萬五千七百零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七百五十八元,折合新臺
幣二千二百七十四元。合計本件裁判費為二千四百五十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