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66號
MLDV,105,補,466,2016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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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謝淯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如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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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