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65號
MLDV,105,補,465,201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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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謝淯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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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