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百翔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聖翔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余芮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97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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