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被 告 張文雅
張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是原告主張確認不存在之債權新臺幣800 萬元是否
正確?
二、查報苗栗縣銅鑼鄉○○段00○號建物之價值為何?
三、苗栗縣銅鑼鎮○○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9建號之最新
土地登記、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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