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79號
MLDV,105,補,279,2016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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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鄭雅萍
      鄭濱男
      鄭榮武
      鄭尹禎
      鄭雅仁
      張鄭碧雲
      陳鄭雪
      鄭玉燕
      邱志坤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
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而公同共有與分別
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
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
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是以請求
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額為準。蓋分割共有物雖就共有物全部為分割,然原告僅受
其分得應有部分之利益,自應以其請求分得部分之客觀價額為訴
訟標的之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被告即債務人鄭雅萍分割其
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被告
鄭雅萍起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96,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2,8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附表:
┌─┬────────┬──────┬─────┬──────┬───────┐
│編│請求代位分割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債務人鄭雅萍│ 價    額 │
│號│        │ (元/ ㎡) │     │應有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1.│苗栗縣苑裡鎮田寮│ 2,400 元 │ 1,080  │ 1/2    │ 1,296,000 元│
│ │段213 地號   │      │     │      │       │
├─┴────────┴──────┴─────┴──────┼───────┤
│                        合    計│ 1,29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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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