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苗簡字第67號
原 告 王昱順
被 告 邱素清
訴訟代理人 楊勝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 爭支票),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周富德向被告洽借系爭支票周轉生意,其 交予訴外人陳永治,陳永治再向原告調撥資金。然周富德未 將系爭支票之金額存入銀行帳戶,致原告屆期提示未獲付款 ,被告未積欠陳永治或周富德任何債務,且兩造並無金錢上 往來。又周富德向被告洽借系爭支票,被告從未使用周富德 之資金,亦未向其收取手續費或利息,或過問其用途及流向 ,而由周富德負責系爭支票之存入及使用,嗣因其借票之金 額日漸累積,被告方請周富德另簽立本票供日後查證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 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票據法第13條但書所 謂惡意,係指執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對於發票人或執票人之 前手間,有抗辯事由存在而言;且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 ,係以執票人取得票據時為準,決定其是否惡意,並應由票 據債務人就此負舉證責任。再按票據債務人以其自己與執票 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固為法之所許,然票據債
務人,係以他人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於 法不能謂為有據(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621號判例意旨參 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系爭支票經原 告提示遭退票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 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 真。復查,周富德向被告洽借系爭支票使用,被告簽發系爭 支票後交予周富德,周富德持系爭支票向訴外人陳永源買蘭 花,嗣原告父親王福松取得系爭支票時,其上已有「陳永治 」之背書,王福松再將系爭支票讓與原告等情,業據證人周 富德、王福松證述於卷(見本院卷第66頁、第68頁),且為 兩造所不爭執。故兩造並非直接前後手,雖周富德向被告借 票使用,其等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惟被告未能舉證證 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出於惡意,知悉其與周富德間無任何債 權債務關係。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被告不得以其與周富德 間欠缺債權債務關係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故被告抗辯:其 未積欠周富德或陳永治任何債務,亦與原告間無金錢往來, 故不負給付票款之責云云,應屬無據。
五、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經提示均 未獲付款,原告自得依票據法規定行使票據追索權。綜上所 述,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臺幣28 0,000 元,及自民國104 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六釐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訴 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就本訴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 付 款 人 │ 提 示 日 │
│ │ │(新臺幣)│ │ (民國) │ │ (民國) │
├──┼───┼─────┼─────┼───────┼──────────┼───────┤
│ 1 │邱素清│280,000 元│ MD0000000│104 年10月10日│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04 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