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35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李金阜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 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已於 民國105 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32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附卷為憑(見本案卷第33頁),故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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