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34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吉淵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述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