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55號
MLDV,105,司促,3355,2016062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鳳君(即張伸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鳳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伸百(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
  十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參佰零伍元,及其中本金貳拾參萬玖仟
  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