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姜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九六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
㈡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六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九期為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