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67號
MLDV,105,司促,3167,201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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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游舜宇
      游致祥
      游柯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游舜宇於民國(下同)96年就讀育達商業技
     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游致祥游柯蓉為連帶保證人
     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
     326,907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
     退伍日( 即103 年02月27日) 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
     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5 年03月27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285,515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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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