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05年度,563號
MLDM,105,苗簡,563,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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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苗簡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立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立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鍾立人因施用毒品受刑 事處遇之紀錄,未能體悟毒品對自身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 擔,仍再施用毒品,兼衡於警詢時自述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 度,職業為工之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515號
被 告 鍾立人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街
000巷00號
居苗栗縣苗栗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立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執行完畢出監,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 猶不知悔改,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1月14日晚上8時為警採尿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鍾立人係警方列管之用毒品 人口,為警通知後,於105年1月14日晚上8時許,在前往苗 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鍾立人於警詢中之供│被告矢口否認施用第二級│
│ │述。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 │ │辯稱:伊自104年1月間為│
│ │ │警查獲施用毒品後,即未│
│ │ │曾吸食毒品,可能係因服│
│ │ │用親友提供之安眠藥、普│
│ │ │拿疼及痛風藥,以致尿液│
│ │ │鑑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反應云云。惟查:被告雖│
│ │ │以上詞置辯,惟始終未提│
│ │ │出所服用藥物成分及來源│
│ │ │以供查證,是其所辯,尚│
│ │ │屬無據。再者,被告於10│
│ │ │5年1月14日晚上8時許為 │
│ │ │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
│ │ │鑑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
│ │ │他命陽性反應,有正修科│
│ │ │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
│ │ │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及│
│ │ │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
│ │ │集送驗際錄表各1份在卷 │
│ │ │可稽,衡之第二級毒品甲│




│ │ │基安非他命經施用進入人│
│ │ │體內,於96小時內尚可經│
│ │ │由檢驗施用者尿液得知之│
│ │ │藥理及生理實驗法則,顯│
│ │ │認被告至少於105年1月14│
│ │ │日晚上8時為警尿回溯96 │
│ │ │小時內某時,尚有施用第│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次│
│ │ │無訛,是其否認該次施用│
│ │ │毒品犯行一節,顯與事理│
│ │ │相悖,殊難採信。 │
├──┼───────────┼───────────┤
│ 2 │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被告於105年1月14日晚上│
│ │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 │8時為警採尿,尿液檢體 │
│ │:Z000000000000號) 1紙│編號為Z000000000000號 │
│ │。 │之事實。 │
├──┼───────────┼───────────┤
│ 3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被告之前開尿液經檢驗結│
│ │科技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報告(檢體編號:H10010│應,證明被告施用第二級│
│ │0000000號)1紙。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
│ │ │事實。 │
├──┼───────────┼───────────┤
│ 4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 │
│ │表各1份。 │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檢察官 簡泰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歐維清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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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